税法小税种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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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体盐税率征收资源税
外购液体盐生产固体盐:
液体盐的资源税可以扣除
减免税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2010.6.1起,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石油、天然气的,免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下列情况减征: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
三次开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尾矿资源再利用,不征税资源税。
(三)关税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
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复制权费用
2、对运费、保费的估算
(1)运费无法确定
估算:
货价*运费率(告知)
(2)保费无法确定
(货价+运费)*0.3%
(3)运费和保费都无法确定
先算运费
(1);
再算保费
(2)
3、特殊进口货物关税处理
运往境外修理,复运进境
(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关税税率
运往境外加工,复运进境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费、保费)*关税税率
4、关税的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可以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以免税。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7)进口货物下列情形可酌情减免: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害或损失的;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的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陋、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8)无代价抵偿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免税
5、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时间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延期缴纳条件
(1)不可抗力;
(2)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3延期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周末、法定假日不予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
地体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规定
判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3大标准:
1、土地是否国有;
2、房地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
3、是否有收入。
继承、赠与:
1、房地产继承—不征;
2、公益性捐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
3、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出租—不征
抵押:
1、在抵押期间—不征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造成房地产产权转移的—征税
交换:
1、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有实物性收入)—征税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投资、联营:
1、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地产企业的—暂免
2、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为房地产企业的—征税
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的—暂免;
2、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代建房地产—不征;
重新评估—不征。
新房土地增税的值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契税)
(1)、如果地价款有折扣,按折扣价扣除地价款。
但契税按原地价款5%或3%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1+契税税率)*土地开发面积占比%*销售面积占比%。
2、开发成本
(1)、装修费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2)、质量保证金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计算时开发成本原封不动);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保证金不得扣除(开发成本-未开票质量保证金)。
(3)、拆迁安置费的扣除(需要补充)。
(4)、建设公共设施处理(包括会所)
A、建成后其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扣除公共设施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由于计算原因可以忽略);
B、建成后无偿转移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公用事业,扣除公共设施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
C、建成后有偿转让,计算收入,并扣减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共开发成本*销售面积占比%.
3、开发费用
(1)、利息有金融机构证明
开发费用=利息*销售面积占比%【如适用】+(1+2)*5%.
(2)、利息无相关证明
开发费用=(1+2)*10%.
4、相关税金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屋销售收入*5%*(1+7%或5%+3%)。
5、加计扣除
房地产企业的加计扣除=(1+2)*20%.
6、需要计算印花税
(大方向)地价款、房屋销售收入两项按产权转移书据0.05%计算。
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扣除项只含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包括契税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有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无评估价格,有购房发票
发票记载金额*(1+5%*年份)
3、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转让收入-原价)*5%*(1+7%+3%)
印花税:
印花税如果告知,直接扣除;
如果没有告诉,则按0.05%的产权转移书据扣除,基数是转让收入。
契税:
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
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言下之意是凭票扣除,而不是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
1、应当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主动)
(1)、房地产开发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2、要求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被动)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比例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防止捂盘)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
超过20%,全额征收。
事业单位转让旧房做为公租房房源,增值税未超20%免征。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房产税计算
房产税
一般规定:
1、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房产原值=房屋本身的原值+附属设备的原值+配套设施价值
(2)、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对房屋的影响:
房产原值=房屋的原始价值+更换新的设备的价值-房屋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易损零配件除外)
(3)、地价对房产原值的影响: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总面积
(房产原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房产原值=开发成本+【2*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取得土地价款/取得土地的面积)】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
特殊规定:
1、投资联营的计税依据:
(1)、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不承担联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按租金计征。
2、融资租赁房屋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纳税人—承租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3、免税租金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租方,计税依据—房产原值。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优惠
免税范围:
1、国际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部门自用;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
4、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
6、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使用的部分。
非免税范围:
(1、2、3、4、5)单位的非自用的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经财政部批准重点免税的几项:
(1)、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对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用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政策中带户发放产权的出租房。
暂免征收房产税。
重要的免税项目: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厂区内要征)。
2、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等矿井用地,暂免。
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或个人,其直接用于此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有的土地,纳税单位按使用面积比例计征。
8、对非盈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个人房产税的重点部分: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
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照章纳税。
(八)契税计算和优惠
契税
征收对象
纳税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买方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
土地使用权赠与
受赠方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交换
支付差价一方
差价
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
成交价格-拆迁补偿款
特殊的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为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1、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总价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3、个人无偿受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税契税。
附录1-契税优惠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4)、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5)、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由省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6)、
承受荒芜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附录2-免税规定
(1)
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出售,买受人承受其土地、房屋权属。
A安置原企业职工,与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
B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承受其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同上
(2)。
承受房屋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按法定征收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的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九)耕地使用税
耕地使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用地(5项),减按2元每平米税额计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减半计征。
耕地的非农业生产,按规定计征耕地占用税。
(与农业具有非相关性)
但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耕地占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可降低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2、耕地使用税税率标准:
对发到地区、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
(十)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对购买方征收,增值税对销售方征收。
类别
注解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并入计税依据计税。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计税。
(3)、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不并入计税价格计税(控购费是支付给控购办,并没有支付给销售方,不计入计税依据)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3、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特殊情形下的最低计税价格
已缴纳并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70%*
规定使用年限:
国产10年;
进口15年(衡量征收的条件)
超过使用年限不再征税。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同类型新车的计税价格
(十一)车船税计算
计税
备注
乘用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
商用车
客车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整备质量每吨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计税)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0.5吨计算;
超过0.5吨的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船舶
净吨位
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拖船、非机动驳船以机动驳船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购置的新车船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购置当月开始纳税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是指购买交强险的起始月当月到截止月当月。
(十二)印花税
名称
购销合同
一般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0.03%
以物易物合同
(双重经济合同)
购销合计金额
以银行存款支付的差价款不计入合同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若签订总、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
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
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
分别计税纳税。
分包人:
签订一个合同,以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纳税。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使用费。
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只就合同报酬纳税。
加工承揽合同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算纳税;
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纳税。
0.03%和0.05%
未分别记载原材料和加工费金额的:
其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处理。
0.05%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只就加工费和辅助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纳税。
产权转移数据
包括
(1)、财产所有权;
(2)、版权;
(3)、商标专用权;
(4)、专利权;
(5)、专有技术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商品房购销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联运合同:
(1)、统一结算的,参与结算的双方按全程运费计算纳税。
(2)、分程结算的,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算纳税,各托运人按分程运费计算纳税。
国际联运合同:
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算;
国内承运人,按国内运费计算纳税;
国外承运人免税。
运输费金额。
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计算纳税,即租金收入。
如果只规定了按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签订时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0.1%
仓储保管合同
按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计算纳税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计算纳税,不包括财产的金额。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的账册
记载金额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算纳税。
其他账簿
5元/件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
(1)、房屋产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商标注册证;
(5)、专利证.
借款合同
(不考虑利息金额)
抵押借款合同
通过抵押取得贷款,按借款合同贴花。
借方无力偿还,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贷方,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0.005%
融资租赁合同
暂按借款合同计算纳税。
附录
(1)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
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税纳税,最后再相加;
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附录
(2)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不征印花税。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应按章纳税。
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银行设置的各种登记薄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薄、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属于非营业账簿,不缴纳印花税。
银行的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属于营业账簿。
附录(免税)
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但视为正本使用的要另行贴花)。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免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对外国机构或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或金融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房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
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
特殊货运合同免税
(9)、
对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10)、
2011.11.1-2014.10.31,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合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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