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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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可以把现有中国事业单位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监管、资质认证、质检、鉴证及机关后勤服务等类的活动;
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活动。
三是承担着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咨询、协调一类的活动。
但是,从实际运作看,其性质则极为复杂。
譬如,有的享受着事业单位的待遇,却完全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拥有比一般政府部门大得多的行政权力;
有的挂着事业单位的牌子,却直接从事着如企业一样的经营活动;
有些并非法定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却实际上拥有由主管部门直接和间接转移过来的行政职能;
有些单位全部或者大部分受国家财政资金供养,却仍然变相地从事着收费性经营活动;
等等。
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占着国家资源、受着财政支持,却没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积极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反而利用事业单位性质上非政非企又亦政亦企的模糊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享受着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
其结果是扰乱了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许多事业单位甚至成为了腐败现象滋生的良好土壤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渠道。
这就有一个在改革中对事业单位地位重新确认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未来改革的进程中,事业单位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答案无疑应当是肯定的。
第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确存在那些既不适宜于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也不适宜于企业直接经营的事务,处理这些事务为事业单位的存在提供了根据。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作为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事业单位在处理许多经济社会事务时具有比政府和企业更便利、更富效率的优势;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者”,事业单位在协调和沟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中国的事业单位承载了巨大的就业量,并为政府和企业分担了巨大的社会负担。
从中国实际出发,事业单位的这种功能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走完全消除之路的不可行性。
否则,不仅会加剧旧有矛盾,而且会引发新的问题,从而形成社会危机。
这就是说,事业单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事业单位的性质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走调整、规范之路,需要准确界定其性质。
中国学者对事业单位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外国学者对中国事业单位更是说不清道不明。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仅是由于事业单位这一名词本身具有模糊性——在国外,类似于中国事业单位的一些组织或机构,要么与政府相比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要么与企业相比称之为非盈利机构(NPO),还由于中国的许多事业单位职能繁杂、角色混乱。
更为特殊的原因则是,一些事业单位实际的运作与其本身的定位大相径庭,甚至是背道而驰。
因此,如果继续采用“事业单位”这个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的提法的话,则明确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重心应该是划定其涉足的基本领域、履行的基本职能,并对其正常运行的筹资模式、取利边界做出规定。
既然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那么很显然,它所存在的基本领域首先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和不宜涉足的领域。
其次,有些领域虽然明确属于政府和企业运作的范围,但由事业单位进入可能使相关的运作更为便利、协谐,成本也更为低廉,根据国情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要求以及不损害经济运行秩序的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代替政府或企业,长期存在于这些领域,也可以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阶段性地涉足这些领域。
第三,事业单位还应该存在于并非专属于政府运作的领域,以及不属于政府运作范围但企业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领域。
从这种认识出发,事业单位存在的空间主要应该是与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社会共济、慈善救助以及政府和企业间服务相关的一系列领域。
依此,事业单位的主要组织形态包括三类:
第一类主要是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机构;
第二类主要是从事推进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慈善施助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
第三类主要是从事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协调服务的机构。
相应地,它们分别承担着以下的职能:
推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消费需求;
推动扶贫济困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与和谐相处;
通过沟通协调,促进政府目标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对接,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和企业满足自身的需求。
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而经费来源应当依据不同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状况来确定。
大体上说,事业单位的资金筹集模式似可分为如下几种:
第一,从事必需的纯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性科技研究等的事业单位,仍应采取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
一般地说,这样的事业单位,宜由政府组织设定。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社会依法组织设定。
第二,从事推进扶贫济困事业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从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运作经费,并控制使用方向和接受严格的审计监督。
第三,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除政府组织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委托工作量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当的资金支持或补偿。
换句话说,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的形式使某些政府性质事务和政府需要推动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委托办理。
第四,从事政府与企业间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自身的主动服务或委托服务依规获取相应的收益或报酬。
很显然,从事纯公益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可能盈利;
从事扶贫济困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
复杂一些的是,从事政府和企业间沟通协调服务诸如行业协会一类的事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们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盈利的。
但是,如果这些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势必造成其职能的异化,行为的不规范和协调中的不公正性。
因此,不盈利应该是这类事业单位法定的取利边界。
综上所述,改革后的中国事业单位,其性质应当是:
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
明确了中国事业单位在未来的地位和性质后,其改革方向也就比较清楚了。
从操作路径上看,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应从两个方面着力展开。
一分类改革,大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
按照改革后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清理、甄别现有事业单位,从总体上收缩规模、调整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
总的调整思路是:
其一,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销。
其二,目前已承担着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明确转变为政府部门。
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
承担着非沟通协调职能,其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性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市场中介组织。
其三,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重组进行整合。
对承担着一定公益事业职能和任务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视具体情况,可以全部或部分整合到保留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也可以通过剥离相关公益服务,或者通过政府有偿委托进行相关公益性服务的途径,取消对其的财政差额拨款,从而推动其规范转制。
其四,不宜再由政府出资兴办,且有市场前途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二创新机制,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在通过分类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职能,恢复性质的基础上,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
一是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
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的制度。
考虑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关系的特殊性,其理事会应由通过竞争方式选出的,包括出资者、业内专家等在内的若干有代表性人士组成。
日常运营由执行人负责。
执行人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选出,并向理事会负责。
建立科学的效绩评估制度,由事业单位监管机构依据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具体评估状况,会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对其持续进行财政拨款和是否增加财政拨款数额,以及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更换和奖惩。
形成事业单位监管机构、理事会和执行人相互间的有效制衡机制。
由多元投资形成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度。
二是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
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
全面实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体职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制度。
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实行区别于政府部门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完成任务的总体情况和具体业绩,实施对理事会、执行人的奖励和惩罚。
事业单位的监管
确保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运营既富活力、又合规范,关键在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事业单位往往拥有重要的公共权力、特许经营权利,承担着与公众直接相关的社会服务,因而有必要对其是否合理地行使了权利、充分履行了义务,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与价格是否符合要求等依法进行严格监督,从而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
缺乏监管、监管无法可依,是导致目前中国一些事业单位行为混乱并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
因此,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开始,就应同时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形成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中国国情,规范、严整和健全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一是科学设立监管机构。
从中国事业单位分布广、战线长的实际出发,宜于把政府各行政部门依不同职能进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监管和独立的事业单位监管部门的专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因此,有必要在科学划分事业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监管机构。
专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和管制标准;
颁发和修改事业单位服务准入许可;
对相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内容、质量、价格进行监督和依法依规处罚;
调查事业单位的运营状况并合理公开相关信息;
听取专家和社会人士对相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情况的意见并适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是切实做到依法监管。
只有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监管,才是公平、公正和强有力的。
为此,要抓紧建立事业单位从资格准入到服务运营再到撤销退出全过程的一整套法律法规。
特别要加强以下两个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
其一,针对事业单位非盈利性等特点设立的约束性法规;
其二,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别设立的专业性法规。
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着手展开,但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风险性较大。
因此,从操作过程看,有两个方面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应当注重总体规划、统一推进和综合协调。
至目前为止,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还主要是由部门和地方自主推进的,改革的内容、重点、方式、目标并不完全相同。
这一方面有利于探索经验、减少风险,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带来偏离改革方向,损害全局利益和不利于全社会资源优化整合等问题。
从现在起,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应该从主要是由部门、地方自主的分散推进转向主要由中央统一部署、领导组织的自上而下推进。
第二,应当注重统筹兼顾、平稳衔接和合理配套。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既面临着长期形成的传统思维观念的挑战,又面临着众多人员分流、复杂债务处置等沉重历史包袱的制约。
因此,要充分考虑历史基础,在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体现过渡性,同时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做好必要的保障工作,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平稳有序地推进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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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角度看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从市场的角度看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或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首先影响企业到面临的预算约束的硬度及其收益和成本数据的质量。
企业的收益和成本都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
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得越充分,企业就越是难以通过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提高收益或降低成本,因而其面临的预算约束也就越硬,收益和成本数据也就越接近于企业产出的真实社会收益和投入的真实社会成本。
例如,在产品市场上,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决定企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不是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
在要素市场上,对债权人、雇员、土地所有者、自然资源所有者、环境成本承受者的利益的保护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如果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就有机会通过逃债、赖债来弥补自己的经营损失。
如果雇员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的帐面劳动成本就会低于其所使用的劳动的真实社会成本,使一部分劳动事实上成为企业获得的免费投入。
如果企业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去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而得不到约束和惩罚,其生产成本也会低于真实社会成本。
在所有这些场合,效率损失都无疑会发生,因为问题的实质都是预算约束软化和外部负效应。
从一个更长期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经济中的各种制度性基础设施不能为各类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就必然会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这些自我保护措施经常会导致一些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使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例如,如果向企业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相信,当企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时,银行要获得抵押品并将之拍卖会面临很大困难,它一开始就会要求企业提供价值比贷款额高得多、更容易变现的抵押品,企业获得抵押贷款和银行发放抵押贷款都会变得更困难,导致两败俱伤。
从资源配置的意义上看,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收益和成本以及由此决定的利润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在足够程度上反映其生产的真实社会收益和真实社会成本,从而在足够程度上消除了外部负效应时,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才能真正导致资源配置的优化。
如果不同的企业享有不同的损害消费者利益、逃避偿债责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自由,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很可能就是那些忠实于消费者、严格履行偿债责任、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企业,或者根本就不会有真正的失败和淘汰。
这种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经常为政府继续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提供很好的借口。
经济效率在如此程度上依赖于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使我们不能不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即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之间似乎存在一种交替(tradeoff)关系:
追求社会公正一定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
要追求经济效率,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正。
但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我们同意社会公正的含义至少包括一个社会对个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清晰界定和充分保护,那么追求社会公正不仅不会牺牲经济效率,相反******公正还是经济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因为社会公正意味着较硬的预算约束、较少的外部负效应、较高的透明度。
在其他转轨经济中,牺牲社会公正(例如容忍贪污)来换取经济效率已经被证明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经常不去区分"
公正(justice)"
和从西方经济学文献中翻译过来的"
公平(equity)"
这两个概念。
因为公平是用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替代是很自然的。
但社会公正与此不同。
例如,如果我们以某种方式强迫一个有超凡的企业家才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其收入可以高于我们10倍的企业家为我们管理企业,只付给他和我们一样的工资,我们促进了公平,因为我们缩小了他和我们的收入差距,但损害了公正,因为他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实际上强行低价收购了他的劳动。
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
对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的这种认识把我们引导到了企业改革的意识形态方面。
中国国有部门的改革所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来自意识形态:
不少人认为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国家从一些企业的退出会改变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是不能接受的。
这实际上是在以一种新的形式提出一个老问题:
什么是社会主义虽然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完全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但却是任何面对现实的经济学研究都无法回避的。
对大部分人来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我们的改革最终要到达一种什么样的理想社会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早就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回答: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
任何对邓小平的这个观点提出挑战的企图都将是不明智的:
如果一个社会连共同富裕都不愿意去追求,还能追求什么呢共同贫穷或者贫富悬殊这样的社会即使按某种定义可以叫做社会主义,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有讨论价值的认识分歧只可能发生在进一步的问题上:
如何能实现共同富裕
如何能实现"
富裕"
当然需要经济效率,而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带来经济效率,这已经是历史证明的一个结论。
如何才能"
共同"
富裕当然需要社会公正,没有社会公正,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就不可避免,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如果要从经济的角度把"
共同富裕"
的概念具体化,那就只能是"
社会公正+市场经济"
.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规定为社会公正加市场经济。
挑战这样的观点也将是不明智的:
如果我们不愿意追求一个有社会公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能追求什么呢不公正的市场经济或者某种计划经济所以,有讨论价值的只能是进一步的问题:
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实现社会公正国有经济的某一比例是不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
本文的分析表明,如果我们从市场的角度看企业,把企业看成市场交易的产物或市场关系的总和,我们就会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国家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国家为其开办的企业筹集资金的体制。
这种体制的运行要求通过扭曲价格(产品和要素价格)体系来降低居民私人储蓄,相应提高政府储蓄。
在市场价格机制引入之后,通过价格-收入-储蓄的逻辑链条,私人储蓄的持续高速增长已经使国有经济处于融资的困境。
由于不良贷款的累积和金融风险的增大,依赖银行体系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体制已经走到了极限。
为了维持国有经济的总盘子,只能大幅度增加财政体系的负担,向国有企业输血,但这最终也会遇到财政风险的约束。
因此,国家最终只能通过多种途径从一部分国有企业退出,其中包括: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投资者合资,国有企业上市,国有股权直接出售,向非国有部门出售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等等。
第二,国家所有制并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
在私人储蓄已经在国民总储蓄中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是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并充分保护每一个个人作为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社会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受侵犯。
只要能达到这一目标,即使国有经济比重进一步大幅度降低,社会公正也同样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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