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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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人民币)
¥:
1756182.00(每平方米总价29元)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7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天津市仁利*业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公章)天津众和*电子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通用条款
一、
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协议。
1.2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8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11
开工日期:
指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12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
1.13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4
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
1.15
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6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17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
1.19
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20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
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2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23
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
1.24
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20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事故处理
4.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3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二、合同主体
5
发包人
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5.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5.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5.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5.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
承包人
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
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
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
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6.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6.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7.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7.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8
监理工程师
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8.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8.4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三、工
期
9
进度计划和报告
9.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9.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9.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将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9.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
开工
10.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10.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状态。
10.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
工期和工期延误
11.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即便本合同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工程工期,只要该确定是明显偏离本合同工程实际,且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按上述规定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11.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1.3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造成的人为因素;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
工程变更;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12竣工日期
12.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
合同价款及支付
13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3.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物价涨落、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等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其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3.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确定;
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确定的,视为书面通知已被认可。
13.3
承包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
如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未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13.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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