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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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6篇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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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6篇
前言: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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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范文
2、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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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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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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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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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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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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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1: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范文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xx镇至xx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并于同日公告。
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所涉集体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xx〕177号)予以征收,本府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公告,无需再对该项目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现本府决定,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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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孙xx
地址:
xx市xx区xx路62号
被征收人:
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
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
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
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
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
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
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
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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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xx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
xx县xx路xx号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守波
被征收人:
张xx男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
xx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号),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年6月25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
故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
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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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江苏xx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
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党组书记,期间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xx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
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xx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xx行政警告处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xx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xx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鉴于xx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决定从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xx行政警告处分。
xx市监察局
20xx年10月28日
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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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xx区xx镇人,中专文化程度,非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xxxxx小学一年级语文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20xx年7月8日开始,郑xx应几个亲戚的要求组织他们的小孩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和邻居的小孩xxx小学校门口郑xx自己家中进行补课,后又有xx小学一年级学生蒲xx、郑xx、郑xx、郑xx、郑xx、陈xx、方xx、郑xx、郑xx等9人到她家补课,至7月28日补课结束后,共有15位学生参加,有蒲xx、郑xx、郑xx、郑xx、陈xx等5人每人交补课费170元,郑xx、郑xx、方xx、郑xx等4人每人交150元,郑xx交100元,共收补课费1550元,另外五人系郑xx亲戚没有收费。
调查期间,区教育局已责令郑xx将所收的补课费1550元退还学生。
并于20xx年8月31日给予郑xx行政警告处分。
郑xx受处分后,能深刻反思,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依据其本人申请和xx第一中心小学《关于给予郑xx解除行政警告处分的申请报告》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郑xx行政警告处分。
xx市xx区教育局
二Oxx年四月十六日
篇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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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中学:
你校《关于撤销浦xx行政警告处分的申请》收悉。
浦xx在20xx年9月因与他人赌博被查获,于20xx年11月受行政警告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浦xx在受处分期间,能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改正。
根据浦xx的表现和你单位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解除对浦xx的行政警告处分。
xx市教育局
二○xx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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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 房屋 征收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