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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作物的基因改变后,它更容易适应环境,生长得更好,产量更高。
(三)转基因产品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转基因产品以难以想象的速度迅猛发展。
世界各国已试种转基因植物超过4500种,批准商业化种植的已超过90余种,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到达4000万hm²
,仅在美国市场上就有近4000种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占整个零售食品的60%。
据国际权威机构统计,全世界现在已有十多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但是其中99%的转基因作物主要种植在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和中国4个国家,以商品化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类主要为大豆、玉米、油菜和棉花,小面积种植的有西红柿、马铃薯、甜辣椒、西葫芦、木瓜等。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发展,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独立研制成抗虫棉花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
从1997年至1999年,耐储藏番茄、抗黄瓜花叶病毒甜椒和抗黄瓜花叶病毒番茄陆续被批准进行商业化生产,可是这3种转基因植物的种植面积却很小。
而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和美国孟山都公司研制的具有抗虫特性的转基因棉花却被大面积种植,同时也被批准商品化生产。
据报道,我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居世界第二位,转基因作物在大田实验水平、商业化方面居世界第四,仅次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
二、转基因产品的潜在安全性问题
(一)转基因产品的食品安全性问题
1、毒性问题
由于目前人们对基因的活动方式了结还不够透彻,没有十足地把握控制基因调整后的结果,突然的改变可能会导致一些有毒物体的产生。
转基因生物在形成新的微生物以后,除对害虫和病菌对抗作用外,对有益生物也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危害。
在这个形成过程中,转基因作物中的病毒基因有可能与侵染该植物的其他病毒重组,产生新病毒。
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毒性问题,主要是通过一些相关的动物实验来检验。
1998年,苏格兰Rowett研究院的Putsai博士用转雪莲花凝集素基因(GNA)的马铃薯饲喂大鼠,引起大鼠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
2、过敏性反应问题
过敏性反应直接关系着人体的免疫系统,转基因作物可能诱发或加重过敏性反应风险。
最著名的案例是安万特公司转基因产品“星联玉米”,其被证实含有杀虫蛋白,可能引起少数人在使用后出现皮疹、腹泻或呼吸系统的过敏反应。
主要原因是由于作物引入基因后,会带上新的遗传密码而产生一种新的蛋白质,这些新的蛋白质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接触者出现过敏性反应。
3、抗药性问题
抗生素是用来治疗各种严重疾病的药物,如氨苄青霉素常用于治疗肺炎、支气管炎等。
抗生素抗性基因是目前转基因植物食品中常用的标记基因,与插入的目的基因一起转入目标作物中,用于帮助在植物遗传转化筛选和鉴定转化的细胞、组织和再生植株。
标记基因本身并无安全性问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其在基因水平上有发生转移的可能性,如抗生素标记基因有可能转移到肠道微生物上皮细胞中,对抗生素产生抗性,从而降低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中的有效性。
虽然目前的研究表明,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在评估潜在健康问题时,仍应考虑人体和动物抗生素的使用以及肠道微生物对抗生素的抗性。
4、有益成分问题
有研究发现,人为地改变了蛋白质组成的食物会因为外源基因的来源、导入位点的不同,极有可能产生基因的缺失、错码等突变,使所表达的蛋白质产物的性状、属性及部位与期望值不符,从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引起营养失衡。
这种外来基因以一种人们目前还不甚了解的方式破坏着食物中的原有营养成分。
这样不仅不能增加食品的营养,反而会有负作用。
英国伦理与毒性中心的实验报告中指出,与一般天然大豆相比较,在两种耐除锈剂或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中具有防癌功能的异黄酮成分分别减少了12%和14%。
5、免疫力问题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甚至人类的免疫功能,从而破坏了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以及生存能力。
2005年5月,英国《独立报》披露了美国转基因食品巨头孟山都公司的一份秘密报告。
报告显示,吃了转基因玉米的老鼠,肾脏变小,免疫系统受到了损害;
而对照组的龋齿类动物,没有出现类似的健康问题。
表明,转基因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对人类和动物的免疫功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转基因产品的生态环境安全性问题
1、转基因作物可能成为杂草
基因意外的转移到野生植物。
环境保护者担心转基因作物广泛种植后会引起环境恶化的风险。
在自然生态条件下,带有抗除草剂和抗虫性的转基因作物可能与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品种通过花粉发生天然杂交,从而将自身的基因传入野生品种中,结果造成这些作物随处生长,意外的产生难以铲除的超级杂草,而这些超级杂草可以变成侵袭性植物,使作物减产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
2、可能使转基因作物对害虫产生抗性
许多转基因作物的改良品种含有从杆菌中提取出来的特定基因作为外源性基因,这种来自外源性的目标基因可能会产生一种对昆虫和害虫有毒的蛋白质。
通过进化,这种基因可能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并且有可能繁衍下去,若长期大面积使用这种转基因作物,不仅转基因作物不再抗虫,原有的化学杀虫剂也将不再生效。
3、可能导致“基因漂流”跨越物种屏障继续生长
基因漂流是指基因通过花粉受精杂交等途径在种群之间的扩散过程。
转基因生物技术就是人为地实施不同种属间的“基因漂流”,是人为地跨越物种间的屏障进行转移。
如果转基因在非人为控制下越种属转移,出现杂乱无章的“基因漂流”,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基因漂散的结果可能使某些生物种从转基因获得新的性状,如耐寒、抗病或速长等,因此可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但也可能使其生命力更弱,因为他们没有经过自然选择这样的进化过程。
不管是那种结果,均会打破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4、可能造成“基因污染”
基因污染又称转基因逃逸,是指由于物种在其近缘之间存在有性繁殖的相容性,并且转基因中人工组合的基因经过花粉的传播,将转基因通过有性繁殖过程扩展到其他自然界物种的繁殖过程中,造成物种和群种的基因混乱的现象。
因此,基因污染会威胁生物多样性,造成野生物种无法挽回的损失。
可见,基因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和非常危险的新型环境污染。
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的一些山区推广种植转基因玉米,由于在运输和管理上的疏忽等原因,产生了“基因漂流”,从而造成了“基因污染”。
虽然墨西哥政府也曾考虑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可是玉米是异花授粉植物,并且已经被广泛种植,有可能种植的品种就有逃逸到野外的转基因玉米,而且还有可能是受过污染的种子,这样会导致野生玉米等基因丢失,造成遗传多样性的丧失。
墨西哥玉米的“基因污染”事件为全世界转基因生物安全性问题敲响了警钟。
5、可能破坏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
现代的基因技术已经达到了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相互转移基因,这样的新型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性更强,存活能力要比普通野生生物强得多,在竞争和进化中,转基因生物会加速生物物种的灭绝进程,使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与沦丧,若释放到环境中会淘汰原来栖息地上的物种及其他遗产资源,使物种呈单一化趋势,破坏原本的生态环境,导致遗传资源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三)转基因产品对社会经济的安全性问题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为人类谋福利,同时也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灾乱。
由于转基因产品的潜在危害性目前还无法消除,它给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威胁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
美国《发现》杂志把生物技术灾难列入21世纪威胁人类的20大危害之一。
自美国9.11恐怖主义事件以来,生物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我们应该从中看到,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有被滥用的危险,特别是恐怖分子用于报复社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如果一些不良用心的国家或公司把含有不育基因的作物种子出售给其他国家,必将造成该国农作物的大量减产;
若把含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或导致致命疾病的食品输入到其他国家,它将是一种秘密的生物武器,其危害性将比目前任何一种武器的危害性都大。
(四)基因武器可能对人类带来毁灭性危险
基因武器就是在生物遗传工程技术的基础上,用人为的方法,按照军事上的需要,利用基因重组技术,复制大量致病微生物的遗传基因,并制成生物战剂,将其放入施放装置内,在战时予以施放的生物制品。
它和常规武器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目的,但比常规武器更具杀伤力和持久的危害性。
据称,美国曾利用细胞中的脱氧核糖核酸的生物催化作用,把一种病毒的DNA分离出来与另一种病毒的DNA相结合,拼接成一种具有毒性的基因毒素—“热毒素”,只用万分之一毫克就能毒死100只猫,只用20毫克就可以使全球60亿人死于一旦。
三、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管理,2001年5月31日,国务院签署了第304号令,颁发了《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工作;
发现农业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产品。
”
(二)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
《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关于“标识制度”,农业部在2002年1月5日颁布的,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此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在各机构的职能划分上,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的监管工作。
在标识的标注方法上规定:
“
(一)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对于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柜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进行识别。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进行标识(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在进行标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对于进口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在《条例》第38条中规定: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52条规定了具体的罚则,“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评价体系
在农业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评价方面,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评价转基因产品对人类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
在该办法中,第9条将农业转基因产品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
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
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
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
具有高度危险”。
(四)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安全审批制度
在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进口加工方面,我国于2002年1月5日由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规定: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用作加工材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安全评价申报书;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进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进口用作食品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储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四、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存在的缺陷
1、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主要是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层面上。
还没有形成一部全面、系统规定的综合性法律。
行政部门都从自己行业管理的角度专门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办法,与权力机构颁布的法律相比,难免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法律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权威性不够,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
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出全面系统规定。
2、立法内容不全面
首先,必要内容欠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中“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食品”,但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以及转基因动植物的原料加工品。
该《条例》中没有规定对这类食品应当如何管理。
并且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体现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其次,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
我国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评价制度,但是却没有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的具体规定。
这导致管理部门在对转基因食品做出安全评价时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难以保证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除了农业方面的基因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外,在基因技术的环境与生态安全、基因污染、基因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
要对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就应具备一套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的生物安全立法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更谈不上完善的体系。
这样就会使各部门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制定本部门规章,很少考虑其他部门的同类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极大地影响执法效果,在处理某些案件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对一些问题无计可施的窘境。
4、调控机制单一
由于缺乏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目前没有一个机构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中国各主管部门分散立法,任何一个部门的机构都不能掌握全面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更无法进行协调和统一。
这样就会导致在国内管理方面,管理机构的复杂性使得行政相对人在接受管理时重复登记、重复审批;
同时在管理程序上各部门在有关立法中均做出自己的规定,其中有些程序性规定与其他部门相关立法的程序性规定没能很好地衔接和协调,出现相关立法在管理程序上不统一的现象。
这样就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办事难度,而且容易使不同行政机关在对同一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产生潜在冲突,难以适应高效行政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1、我国生物科技研究开发的需要
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是为了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门科学技术,其双重性决定了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同时转基因产品本身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但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合理的社会规范来控制的。
科学技术要想更好地发展,就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更多来自法律、伦理规范的支持。
因此,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迫切需要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2、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转基因技术主要被运用在农业方面,转基因食品也大多是农产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生产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高,所以适当的立法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
立法的目的不是限制转基因技术,而是使转基因技术的运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适当的立法有助于防止其它国家在中国随意进行危险试验,毕竟转基因技术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
转基因技术不能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被合理地应用,将会给中国农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3、维护我国生物安全国家利益的需要
应该通过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对生物技术的跨国转让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越境转移进行有效的规范,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跨国转移,使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又能够维护我国生物安全的国家利益。
美国与欧盟之间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已经表明,现代生物技术及产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生物安全问题甚至可能构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4、我国国民健康安全的需要
虽然目前尚未发现转基因食品危害人类健康的确切证据,但由于很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试验都是由生物公司自己做的,未必能做到真正的公正、客观,而且试验和商品,生产的时间过短,暴露安全性问题所需要的时间不够,因此,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还难以做出准确而肯定的结论。
转基因食品对国民健康安全的威胁,迫使我国势必要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建设步伐。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
1、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由于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制约了生物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加快立法步伐。
建立健全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
在一部效力等级较高的专门法律基础上,于动植物资源法、农业法、药品法、食品卫生法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中,逐步设立不同转基因生物产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款。
2、确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改变目前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众多,政出多门的现象。
“应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技术体系。
考虑到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技术性强的特点,必须制定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技术体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规范规程,以支持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管理部门能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产品从运输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尽快地针对风险采取应对措施,这样管理部门对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都可以有法可依,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能够针对有关风险采取应对措施,从而确保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安全。
4、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立法部门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指标和数据对转基因产品的内涵进行科学地、准确地界定,严格规定转基因产品的各项标准,从而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防止国际市场上因为转基因产品的不安全性对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造成障碍。
只有这样我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
综上所述,我国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管理应该适应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发展需要。
作为世界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的主要国家之一,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甚至在某些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随着我国政府将现代生物技术列为优先扶植的重点高新科技发展领域,可以预见,我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将更趋活跃。
但是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不确定深刻的影响着对其的安全立法。
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是国际生物安全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现在的科学技术也无法给人们一个确定的答案。
由于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专项立法,使转基因产品在完善法律规制下良好的发展。
避免和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实现我国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谢辞
光阴荏苒,两年的二学位生活即将结束。
在两年的学习期间,我得到了许多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帮助和关怀。
在本文完成之际,我要向所有在我二学位学习期间给予我支持、关心、帮助和鼓励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给了我一次学习的机会,让我有资格熏染法学理论的风情,同时让我学习了法学理论的更深层次的理论。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滕明荣教授。
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滕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让我感动不已。
滕老师不但知识渊博,在学术领域造诣精深、见解独到,而且对工作认真负责,对自己要求也十分严格。
她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以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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