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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证考试综合知识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社会基本矛盾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商品货币资本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文化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
(二)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主要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新民主主义基本纲领人民民主政权统一战线实事求是1
群众路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重要思想尠三个代表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的四个方面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文化制度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1979:
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刑法》于刑法2
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
主要罪行如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名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所设立的罪名。
刑法学界有的主张定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倾向性的意见以及司法实践中则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此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可根据犯罪事实具体选择确定。
一、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故意的内容,一是明知是国家秘密或具有情报价值而故意窃取、刺探、收买。
二是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安全。
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是否为国家秘密或情报,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鉴定。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要注意区别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特征是将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主要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而本罪的提供对象是境外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非职务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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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破坏通讯设备罪有关规定的扩大。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为通讯设施方面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相关的,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设施。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手段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盗窃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参照两高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司法解释(详见本罪名法律依据部分),可定本罪。
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定盗窃罪。
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侵犯对象不包括国防用的通讯设备,因为刑法已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及相关分罪名,用于惩处相关的犯罪行为。
因此,原破坏通讯设备罪中有关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不再适用。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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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
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侵犯著作权罪,即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的复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仅是散布失实的情况,而无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只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
此为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和本罪的界限。
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未明确规定,可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虚假广告罪:
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能构成,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宣传。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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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包括犯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
一、诬告陷害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诬陷的目的,至于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1979年《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只规定了量刑原则,而未明确相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新《刑法》对此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侮辱罪:
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3种:
1.暴力行为侮辱,但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言语侮辱。
3.文字侮辱。
无论哪种方式的侮辱,都必须公然进行,主观方面还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中“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二、本条相对于原刑法145条,现去除了侮辱方式表述“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同时增加了“管制刑”。
三、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侮辱不捏造事实,诽谤则是捏造事实;
(2)侮辱有暴力可能,诽谤不使用暴力;(3)侮辱一般当面进行,诽谤则往往在公众场合进行或向第三者散布。
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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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所致,而且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但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诬陷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
诬陷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第三,主观意图不同。
诬陷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三、本罪一般告诉才处理。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司法机关公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汉族人,也可以是少数民族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有挑起民族仇恨和歧视的目的。
客观方面,有煽动的具体行动。
侵害的客体,是兄弟民族全体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同时也侵害了我国各兄弟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二、本罪同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同,主要是侵犯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不以民族分裂为目的。
如目的转移为全局性的分裂,则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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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窃取、刺探、收买是非法获取秘密的三种不同手段。
其中窃取是秘密进行的,而刺探和收买则既可秘密进行,也可公然进行。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直接对象是国家秘密。
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出于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窃取、刺探、收买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方法既可同时使用,也可采用其中二至2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本罪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后者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是故意或过失“泄露”,而本罪则是故意去刺探获取。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明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此罪。
主观上是故意的。
客
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1.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3.客观上干扰了合法
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单位犯本罪的,适用双罚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8
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犯罪客体是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社会
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认定本罪应严格把握淫秽物品的范围。
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参见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罪:
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予以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还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测不构成本罪,而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一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情节要求不同,“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条件,而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来说,9
“情节严重”只是量刑依据。
与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只是传播淫秽思想,没有传播具体犯罪方法,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客观上有将淫秽物品作为工具,通过图解或展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参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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