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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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的看法以及配置的范畴和要领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
鉴于盘算正常代价时有须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本钱和治理本钱以及应包罗在该代价内的利润幅度的要领;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度产物的正常代价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矩,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公道的底子上来确定正常代价的规矩;
(8)鉴于确定出口代价和在有须要从第一次公然市场代价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代价的情形下列举某些调解项目是有益的;
(9)鉴于为包管在出口代价与正常代价之间进行公平比力,应列举可能影响代价和代价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解的明确规矩,包罗应制止任何重复调解的规矩;
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代价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差别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代价进行比拟,但也有须要划定,可以使用平均代价比力出口代价和正常代价;
(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矩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
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代价水平对配合体某一财产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配合体现有市场条件的作用;
(11)鉴于应限定"
配合体财产"
这一术语,应划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
财产"
中排除以及应限定"
关联"
一词的寄义;
鉴于有须要划定以配合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须要对该地区的界说制订指南;
(12)鉴于有须要划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罗配合体财产应该支持的水平,以及该申请应包罗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干系的信息;
鉴于应划定有关驳回申请大概开始观察的步伐;
(13)鉴于有须要划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政府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实时机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要领;
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观察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矩和步伐,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观察构造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颁发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矩;
鉴于应划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得到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
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互助;
(14)鉴于有须要划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罗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观察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这天后9个月的条件;
鉴于因行政治理的原因,有须要划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大概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大概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
(15)鉴于有须要划定担当消除倾销和损害的答应以取代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步伐;
鉴于应划定违反大概打消答应的结果,以及在有违反答应之嫌大概需要进一步观察以增补观察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鉴于在担当答应时应注意提出的答应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
(16)鉴于有须要划定岂论是否接纳最终步伐,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观察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凌驾15个月;
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观察大概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界说;
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须要划定终止观察,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须要划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须要划定在抽样的情况下盘算反倾销税水平的步伐;
(17)鉴于有须要划定如认为适其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须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步伐的情况;
鉴于也有须要划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大概打消答应的情况;
(18)鉴于有须要划定反倾销步伐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观察表明这些步伐应继承实施;
鉴于在有充实证据表明情况已变革的场所,应划定临时复审或观察,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
鉴于作出以下的划定也是符合的,在重新盘算倾销致使有须要重新盘算出口代价时,如该反倾销税反应在受配合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代价上,则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产生的本钱;
(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赔偿摆设方法蒙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步伐没有反应在受配合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代价上时,有须要对出口代价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划定;
(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认可规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罗关于规避反倾销步伐的条款;
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须要在配合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罗在配合体内大概在第三海内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步伐为主要目的货品组装在内的做法;
(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革,使继承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符合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步伐是可取的;
(22)鉴于有须要划定被观察的进口货品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品适用反倾销步伐;
(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步伐,成员国必须监视并向委员会陈诉被观察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步伐的产物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矩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
(24)鉴于有须要划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观察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
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当主席;
(25)鉴于应划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换盘问卷的符合回复为条件;
(26)鉴于应在当事人大概生意业务数目巨大的情况下划定抽样的观察要领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观察;
(27)鉴于有须要划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适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应当事人较为倒霉;
(28)鉴于有须要对处置惩罚秘密信息作出划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29)鉴于应划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报酬的当事人适当披露根本领实和审议;
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配合体内作出决定的历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
(30)鉴于应当创建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步伐是否切合包罗消费者利益在内的配合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
应划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
(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抗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矩,废降了欧洲经济配合体第2423/88号规矩,并创建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配合制度;
(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矩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宣布时很明显;
(33)别的,鉴于该规矩已经两次修改;
(34)鉴于为了执法的清楚、透明和执法确定性,该规矩因此应被破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凭据该规矩或凭据欧洲经济配合体第2423/88号规矩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凭据以上理由,特通过本决议:
第1条根本原则
1.反顿销税可适用于所有在配合体内自由流通而引起损害的倾销产物;
2.如果一个产物向配合体的出口代价低于在正常贸易历程中确定的该出口国海内相似产物的可比代价,该产物就组成倾销。
3.出口国通常应该是原产地国。
然而,它也可能是一其中转国,但不包罗,例如,仅仅运输途经的国度,大概该产物不在该国生产的国度,大概该产物没有可比代价的国度。
4.为本规矩的目的,"
相似产物"
是指相同产物,也就是说,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观察产物相一致的产物;
如果不存在这种产物,指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观察产物相一致,但其特征与之极为相似的产物。
第2条对倾销的认定
A.正常代价
1.正常代价一般应基于出口国的独立客户在正常贸易历程中已支付大概应支付的代价。
然而,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大概不销售相似产物,正常代价可以凭据其他销售商大概生产商的使用的代价来确定。
如果买卖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联营干系,大概存在赔偿协议,除非确定他们相互间的代价不受这些干系的影响时,该代价方可被视为是正常贸易历程中的代价,并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代价。
2.用于海内销售的相似产物,当其销售量占向配合体出口量的5%或5%以上时,才气用来确定正常代价。
然而,如果认为其订价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代表性时,销售量不敷5%亦可。
3.如果在正常贸易历程中相似产物没有销售大概没有足够的销售量,大概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物的正常代价应当凭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公道的销售用度、一般用度和治理用度以及公道的利润来盘算,大概凭据在正常贸易历程中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代价来盘算。
4.相似产物以低于单元生产本钱(牢固的和可变的)加上销售用度、一般用度和治理用度的代价在出口国海内市场上销售,大概向一个第三国出口,只有确定了这种销售在一个连续期间内数量巨大、其代价在公道的期限内不能赔偿其所有的用度时,可以认为这种销售不是正常贸易历程,并可在确定正常代价时不予考虑。
如果销售时的代价低于本钱,又高于观察期间的加权平均本钱,应认为这种代价准备在公道期限内赔偿本钱。
这个连续的期间通常应为1年,但决不应短于6个月,并且,如果确定某个加权平均的销售代价低于加权平均单元本钱,大概低于单元本钱的销量不少于用来确定正常代价的销售的20%,那么,低于单元本钱的销售应视为这一期间内数量巨大的销售。
5.如果被观察的当事人所保存的管帐资料切合该国度普遍担当的管帐准则,并且表明这些纪录公道地反应了与被观察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本钱,,那么,通常应凭据这些纪录来盘算本钱。
如果该种本钱配置在历史上一直被使用,就应考虑所提交的有关本钱适当配置的证据。
如果没有更公道的要领,就应优先考虑在周转的底子上确定本钱的配置。
对付那些有益于未来和/或现在的生产的不再产生的本钱项目,如果没有反应在本款划定的本钱配置中,则应当适当调解本钱。
如果在整个观察期间或部门观察期间开始启动的经营要求大量追加投资新的生产设备,并导致具有较低的设备利用率,由此影响了在弥补用度的部门期间内的本钱,那么,启动阶段的平均本钱应是凭据上述配置规矩在该阶段结束时所适用的本钱,并应凭据这个尺度包罗到有关时期的在第4款第二段中所指的加权平均本钱中。
启动阶段的是非应试被观察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情况而定,但不得凌驾本钱弥补阶段中一个适当的初始阶段。
对付观察阶段适用的本钱调解以及凌驾上述阶段的有关启动阶段的信息,只要它们是在实地核察之前和在开始观察时起3个月内提交的,就应被考虑。
6.销售额、一般本钱和治理本钱的数额以及利润额,应依照被观察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相似产物在正常贸易历程中的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为底子。
当这些数额不能在这种底子上确定时,可在以下底子上来确定:
(1)有关原产地国海内市场上生产和销售该相似产物的、其他被观察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实际数额的加权平均数;
(2)原产地国海内市场上被观察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历程中的相同种类产物的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额;
(3)任何其他公道的要领,如果据此所确定的利润数额不凌驾在原产地国海内市场上销售相同种类的产物的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常实现的利润。
7.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度的情况下,特别是来自欧共体理事会1994年第519号规矩所适用的那些国度时,应当基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代价或结构代价,大概基于从这样一个第三国向包罗配合体在内的其他国度的出口代价来盘算正常代价。
在这些要领都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在其他任何公道的底子上这样确定正常代价:
在配合体内对相似产物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代价,须要时对之进行适当调解以包罗一个公道的利润幅度。
应当通过一个公道的方法选择一个适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选择时要适当考虑所有可得到的可靠信息,也要考虑时间限制,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使用该案中被观察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类比国。
确定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类比国之后,应尽快通知被观察当事人,并应赐与他们10天时间对此颁发意见。
B.出口代价
8.出口代价应是对出口国出口到配合体的被观察产物实际支付了的大概应支付的代价。
9.在没有出口价,大概因为出口商与出口商大概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着联营干系或赔偿协议而使出口代价不可信的情况下,出口代价可以凭据进口产物最初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代价来确定;
大概,如果产物没有转售给一个独立的买主,或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可在任何公道的底子上确定出口代价。
在这些情况下,为了在配合体疆域级别上确定一个可信的出口代价,应当对包罗在进口与转售期间产生的种种关税和税收在内的所有用度以及所得利润进行调解。
应当进行调解的项目包罗,通常由进口商包袱但由与进口商大概出口商有联营干系或赔偿协议的配合体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当事人所支付的项目,包罗:
正常的运输、保险、搬运、装卸及附加用度;
关税、反倾销税以及因货品进口或销售而在进口国所交的其他税款;
以及一个公道幅度的销售用度、一般用度、治理用度以及利润。
C.比力
10.应当在出口代价与正常代价之间进行公平的比力。
这个比力应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并尽可能就同一时期的销售进行,并适当考虑影响代价可比性的其他差别。
当正常代价与确定的出口代价间不存在这种的可比底子时,应当对所主张的并且证实将影响代价可比性的因素,按其是非曲直,在每种情况下以调解的形式予以适当抵免。
进行调解时应当制止任何重复,特别是有关折扣、背工、数量和贸易水平的重复。
现将切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进行调解的因素列举如下:
(1)物理特性
应当对被观察产物在物理特性方面的差别进行调解。
调解的数额应切合对这些差别的市场代价的公道估价。
(2)进口用度和间接税
应将与相似产物及物理上组成这些产物的原质料所包袱的任何进口用度或间接税相-致的数额调解到正常代价,如果它们计划在出口国消费以及对出口到配合体的产物不征税或退税的话。
(3)折扣、背工和数量
如果折扣和背工方面的差额,包罗因数量差别而出现的差额,可适当量化,且直接与被观察的销售有关,则应对这些差额进行调解。
也可对被延迟的折扣、背工进行调解,如果这种请求是基于包罗切合准予折扣大概背工所要求的条件在内的已往的一贯做法,。
(4)贸易水平
如果有关两个市场上的销售渠道已经表明,包罗推定出口价在内的出口代价是在一种与正常代价差别的贸易水平上,并且这种已被出口国海内市场上的、处于差别贸易水平的卖方在功效和代价方面一贯的和明确的差别所证实的差别已经影响到代价的可比性,就应当认可对贸易水平上的的差额、包罗在原始设备制造商的销售中产生的任何差额所进行的调解。
调解的数额应以该差别的市场代价为底子。
(5)运输费、保险费、搬运费、装卸费以及附加用度
如果被观察产物从卖主处运送至独立买主所产生的种种直接有关的用度已包罗在卖价中,对付在这些直接有关用度中的差额应该进行调解。
这些用度应包罗运输费、保险费、搬运费、装卸费以及附加用度。
(6)包装
对付被观察产物的直接有关的种种包装用度中的差额应该进行调解。
(7)信贷
如果贷款方面的用度在决订代价时是一个应予考虑的因素,则对被观察的那些销售在贷款用度方面的差额应该进行调解。
(8)售后用度
对付依照执法和/或销售条约的划定提供包管、包管、技能援助和办事而产生的直接用度方面的差额应该进行调解。
(9)佣金
对付被观察的销售在支付佣金方面的差额应该进行调解。
(10)钱币兑换
当代价比力涉及钱币的兑换时,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
然而,当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买卖直接与该出口销售有关时,则应使用该远期销售的汇率。
通常销售日应当是发票载明的日期,但如果条约、订贷单大概购货确认书上的日期更适宜确定实质性的销售条件,也可使用这些日期。
汇率颠簸应不予以考虑,应赐与出口商60天时间去考虑在观察期间汇率上的连续变更。
D.倾销幅度
11.依据有关公平比力的划定,观察期间的倾销幅度的存在一般应在比力所有向配合体的出口生意业务的加权平均正常代价与加权平均代价的底子去确定,大概在逐个生意业务的底子上,通过比力向配合体出口的各个生意业务的正常代价和出口代价去确定。
然而,如果在差别的买方、地区或时期中,在出口代价类型方面有着重大差别,并且本款第一句所指的要领不能充实反应正在进行的倾销的水平,就可将在加权平均底子上盘算的正常代价与所有向配合体出口的各个生意业务的代价进行比力。
本款不排除依据第17条使用抽样要领。
12.倾销幅度应是正常代价凌驾出口代价的数额。
各个倾销幅度差别时,可确定一个加权平均的倾销幅度。
第3条损害简直定
1.除另有划定外,"
损害"
一词是指,对配合体财产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大概创建这样的财产的实质阻碍。
"
一词应凭据本条的划定进行解释。
2.确定损害应当凭据确定的证据,并要对
(1)倾销进口的数量和倾销进口对配合体市场相似产物的代价的影响,和
(2)这些进口对配合体财产随之所产生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客观审查。
3.关于倾销进口的数量,应当从绝对条件大概从与配合体内的生产或消费相比的相对条件两个方面去考虑倾销进口是否已经大幅度增长。
关于倾销进口对代价的影响,应当考虑,倾销性进口的产物与配合体的相似产物的代价相比,是否有显著地代价削减,大概极大地压制了代价,或极大地阻碍了代价的升高。
以上因素的一个或几个都不一定地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
4.从一个以上国度进口的产物同时受到反倾销观察,仅当确定
(1)各国进口的倾销幅度都在第9条第3款划定的最低倾销幅度以上,且各国的进口数量不是可忽略不计的数量;
(2)被观察进口产物之间、进口产物与配合体相似产物之间存在竞争干系,对进口的结果作累积评估是恰当的情况下,才气对这些国度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
5.审查倾销进口对配合体相关财产的影响,应对与该财产相关的所有经济要素和指标进行评估,包罗:
财产仍处于从已往的倾销或补贴的影响的规复历程,实际倾销幅度的巨细,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的接纳、开工率等方面实际的和潜在的下降,影响配合体代价的因素,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人为、增长、提高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负面影响。
这一列举不是详尽无遗的,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索都不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
6.所提交的与第2款有关的所有相关证据必须证明,倾销的进口产物正在造本钱条例意义上的损害。
特别是,须证明第3款划定的倾销进口的产物的数量和/或代价水平对配合体财产产生了第5款划定的影响,并且该影响已到了可被定性为是实质性的水平。
7.也应对那些同时正在损害配合体财产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审查,以确保由这些其他因素所引起的损害不归罪于第6款划定的倾销性进口。
这方面可考虑的因素包罗,不是以倾销代价销售的进口产物的数量和代价,需求的淘汰或消贷方法的变革,第三国和配合体的生产商之间的限制性商业老例和竞争,技能的生长,以及出口营业和配合体财产的生产率。
8.如果依据可得到的资料,凭据如生产工序、生产商的销售以及利润的尺度,能将配合体财产的相似产物的生产单独区离开来,则对倾销进口的影响应当从这些生产方面进行估价。
如果不可能单独识别该生产,对倾销进口的影响应通过审查有须要信息的、包罗相似产物在内的最相近的一组或一类产物的生产进行评估。
9.确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应当以事实为凭据,而不是仅仅依靠断言、推测大概极小的可能性。
造成倾销会引起损害的情况的情势变革应是清楚的、可预见的的和迫切的。
在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咸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向配合体市场倾销进口的显著增长率,表明有显著地增加进口的可能性;
(2)出口商具有的充实的可自由支配的出口能力大概这种能力有紧迫的、显著的增长,表明有可能向配合体倾销性出口显著增加,同时也得考虑其他出口市场吸收分外的出口的可能性;
(3)进口货品是否正以一种会显著压制配合体相似产物的代价或会阻止本应上升的代价的代价进口,并且可能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
(4)被观察的产物的库存。
上述列举中的任何因素自己都不一定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但综合这些因素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进一步倾销性出口是迫切的,若不接纳掩护性步伐,将会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第4条配合体财产的界说
1.为本条例的目的,"
术语应被解释为,配合体内相似产物的所有生产商,大概其产量占第5条第4款所划定的整个配合体产量的主要部门的那些生产商,但以下情况除外:
(1)当生产商与出口商大概进口商有关联,大概自己就是被指称的倾销产物的进口商时,"
指除这些生产商以外的其他生产商。
(2)在以下的例外情况下,就有关的生产而言,配合体的地区可以分为2个或更多个竞争性市场,可把每个市场上的生产商视为独立的财产:
(甲)这种市场上的生产商在该市场上销售它们生产的有关产物的全部大概绝大部门,并且(乙)该市场上的需求在相当大水平上不是由配合体其他地区内这种产物的生产商提供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倾销进口会合在这样一个被断绝了的市场上,并且倾销进口对该市场上所有的大概险些所有的生产正在产生损害,那么,纵然绝大部门的配合体财产没有受到损害,也可以认为损害存在。
2.为第1款的目的,只有当:
(1)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另一方:
或
(2)其中以上两方直接或间接地被第三方所控制;
或(3)以上两方配合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并且有理由相信大概猜疑,正是这种干系的作用导致这些有关联的生产商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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