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综合保险条款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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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六)动植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
第七条由于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被保险人所有且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九条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
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10%。
第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失;
(二)因暴风、暴雨、洪水、低温、冰雪、尘土对存放或安置于露天的财产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中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建筑物及其装潢、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置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二)一般财产、球车及其他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和特别约定赔偿限额的财产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未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七条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处理。
如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残值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草木损失保险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下列植物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草皮;
(二)林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草木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十二条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喷灌系统或排水系统故障造成草木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草木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草木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草木保险标的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的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草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替换价值。
替换价值是指用同样种类或使用效果、同样生长状态的草皮、林木替换受损的草皮或林木所需要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特别告知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时,须提供草木种类、面积和树木树龄等基本情况及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
第二十九条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第三十条保险草木发生保险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实际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损失=单位面积保险价值×
实际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
其中草皮的损失程度按照100%计算,林木的损失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草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三部分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二)被保险人照管下客户的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三)进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的野生动物侵害。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但应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十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引起的责任;
(三)因球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不符合政府或行业有关安装、使用规定的游泳池、电梯、升降机、霓虹灯、装饰物以及广告牌、广告灯箱等广告载体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游泳池用水不洁引起的传染病或慢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为其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罚款、惩罚性赔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董事、合伙人所遭受伤害的责任,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董事、合伙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第四部分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各种疾病、职业病;
(二)被保险人业务或工程的承包商所聘员工的任何原因的伤亡;
(三)雇员因分娩、非工伤流产;
(四)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六)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雇员伤亡。
第四十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
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
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按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额度表》约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2、受到伤害后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每天保险人按照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按照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十二条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五部分通用条款
第四十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七)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四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十九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五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损失清单;
(三)有关保险财产的财务资料;
(四)有关费用单证及相关资料;
(五)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六十一条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六十二条在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索赔方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也负责在相应的限额内赔偿。
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重复保险而作相应减少,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赔偿也将作相应减少。
第六十三条在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各分项赔偿责任之和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对应分项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六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保险人选择自行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帮助。
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未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人仅承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损财产合理恢复至损前状态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因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或者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该施救费用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六十七条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将出具批单将对应的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六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七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缴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
责任赔偿额度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约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全身瘫痪
(三)
一级伤残
(四)
二级伤残
80%
(五)
三级伤残
65%
(六)
四级伤残
55%
(七)
五级伤残
45%
(八)
六级伤残
25%
(九)
七级伤残
15%
(十)
八级伤残
10%
(十一)
九级伤残
4%
(十二)
十级伤残
1%
附约:
本表内赔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涉及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二、表中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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