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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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下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执,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补充规定。
1.3.约束对象
集团公司员工考勤、请假、休假以及加班等管理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考勤和请休假管理,以及对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
2.2.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员工考勤及请休假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
2.3总经理是所在单位执行考勤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单位考勤负全面责任。
3.管理内容
3.1.考勤规定
3.1.1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00-5.30;
每年7月-9月实行夏时制,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6.00;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各单位可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1.2.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的考勤,指定考勤员专人负责,考勤员每日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每月26日前将本部门(项目部)考勤情况汇总,部室(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作为计发工资和处理劳动关系凭据,并向单位总经理报告本单位整体出勤情况。
3.1.3.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凡属下列情形缺勤达半天的,视为旷工:
3.1.3.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
3.1.3.2.超过批准的假期没有及时续假的;
3.1.3.3.以虚假理由或未提供有效证明请假而休假的;
3.1.3.4.单位、部门或岗位调整,无故逾期不到岗的。
3.1.4.培训学员的考勤
3.1.4.1.凡参加集团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由培训实施部门为受训员工单位提供考勤反馈;
3.1.4.2.参加外培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受训单位自行考勤。
3.2.请假程序
3.2.1.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方能休假。
3.2.2.员工休假2天(含)以内,由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项目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项目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3.2.3.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及时向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返回公司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2.4.员工满假后,应在半天内向准假人和人力资源部门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逾期未销假的,视同旷工。
3.3.缺勤
3.3.1.员工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4次或在岗上班时间无故离岗超过2个小时视为旷工1天。
3.3.2.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工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
累计旷工2天或当年累计旷工5天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4.请休假管理
3.4.1.年休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4.1.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3.4.1.1.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4.1.1.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4.1.1.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4.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4.1.2.1.员工请病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4.1.2.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4.1.2.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4.1.2.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1.2.5.员工待岗累计1个月及以上,其中1个月未扣工资的。
3.4.1.3年休假的审批
3.4.1.3.1.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4.1.3.2.每年1月10日前,员工将本人年休假计划交部门考勤员汇总填报《年休假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3.4.1.3.3.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本部门《年休假计划表》报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布,作为员工休年休假的依据;
3.4.1.3.3.项目部和驻长株潭以外单位,除班子成员和值班人员外,原则上每年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年休假。
3.4.1.4.年休假的待遇
3.4.1.4.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4.1.4.2.因本人原因不休年假的视为放弃当年休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3.4.1.4.3.原则上不得跨年休年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经部门(项目部)负责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可跨1年安排年休假,若跨1年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本人同意,部门(项目部)书面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3.4.2.探亲假
3.4.2.1.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以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双职工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4.2.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20天。
3.4.2.3.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综合报销的车票计算),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实销;
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3.4.3.病假:
3.4.1员工在工作时间需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应事先申请病假,病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病假申请以半天为计算单位,超过半天的,视同1天病假。
3.4.2员工请病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持住院证明或三甲医院的病休假证明及相应的医疗费用缴费单等辅助证据(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项目部所在地无三甲医院的,项目部员工三十天之内的病假可提供甲级医院病假证明。
3.4.3员工请病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4.3.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3.4.3.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4.4医疗期的计算办法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4.4.事假:
员工原则上每月只能请2天事假,年累计不超过12天,事假按日扣减工资。
3.4.5.婚假
3.4.5.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婚假,婚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4.5.2.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婚前检查假1天。
初婚且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增加晚婚奖励假12天;
员工婚假需在本单位一年内休完。
3.4.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情况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4.7.产假、计划生育假
3.4.7.1.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
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
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
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奖励假30天。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3.4.7.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4.7.3.节育、绝育手术假,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按病假处理。
3.4.7.4.女员工需要休哺乳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哺乳假原则上可休至婴儿满一周岁,婴儿满一周岁后,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3.4.7.5.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休待产假,待产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4.8.工伤假:
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病和工伤的休假时间和待遇,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4.9.公假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属于下列情况的为公假:
3.4.9.1有关部门需维修门窗、水电设备、铺设管道等,修理单位出具证明;
3.4.9.2凭幼儿园、学校证明或通知参加家长会;
3.4.9.3员工申请参加的文化业务培训。
3.5.加班管理
3.5.1.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部门(项目部)考勤员填写《加班通知单》,由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审核,交分管领导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3.5.2.员工公休日加班应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工资,每次补休需经批准,原则上一次补休不得超过3天,补休假应在本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人岗位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4.附则
4.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4.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下一次修订前有效。
附件:
1.员工请假单
2.年休假计划表
3.加班通知单
附件1:
员工请假单
编号:
部门
姓名
申请时间
请假类别
相关事项
在相应休假栏打“√”或注明相关事项。
未单列的休假类别在其他项注明。
年休假
工龄司龄
探亲假
年度:
探亲对象:
地点:
事假
事由:
婚假
产假
病假
丧假
其他
请假时间
从月日至月日共天
部门领导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销假情况
附件2:
年休假计划表
单位(部门)
可休年假天数
计划休假天数
计划休假时间
备注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3:
加班通知单
加班人员
加班时间
从月日时至月日时共小时
加班事由: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审批
人力资源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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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考勤 休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