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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现金捐赠;
(四)股权投资准备;
(五)拨款转入;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七)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转入)。
四、……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5203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2001年3月1日,中国鹏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
2001年4月30日,中国鹏程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09年4月,中国鹏程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中国鹏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时
借:
银行存款
21000000
贷:
递延收益
21000000
(2)2001年4月3日购入环保设备时
固定资产
48000000
48000000
(3)2001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时
①计提折旧时
管理费用
400000(累计38400000)
贷:
累计折旧
②分摊递延收益时
175000(累计16800000)
营业外收入
(4)200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0
同时
12000000
9600000
240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4200000
4200000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例2】山东东营市国家粮食储备库2010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0.039元/斤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
2010年1月10日,山东东营市国家粮食储备库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山东东营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时
借:
其他应收款─东营市财政局
5850000
递延收益─财政拨款
(2)2010年1月10日,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时
5850000
(3)2010年1月31日,将补偿本期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损益
1950000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950000
(4)2010年2月28日,将补偿本期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损益
(5)2010年3月31日,将补偿本期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损益
以后各季度的账务处理同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3】中国鹏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公司生产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
2010年11月,该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500万元。
2010年12月1日,该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1050万元。
中国鹏程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1日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10500000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损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损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损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移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
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
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
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的形式。
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四、政府补助的计量
(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2401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成文日期:
2011-09-07
字体: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2008-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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