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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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
各项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
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审批步骤:
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
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三十六条
出入口位置。
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
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的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
第四节
建筑规划
第三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原则上不建住宅楼。
确实需要时,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沿街山墙要作美化处理。
第四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建筑物外装修不得低于高档磁砖、铝合金板、玻璃幕及其它高档新型材料。
第四十一条
新建住宅,平面布局应点式和条式相结合,条式以两个单元为主,搭配三个单元和点式住宅。
外墙采用高档贴面材料或高级涂料装饰,取消粘土瓦,采用英红瓦、采色水泥瓦等材料。
住宅建筑取消铝合金窗,采用塑钢窗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一般不得超过16米。
带一层车库的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过五屋。
第四十三条
区内住宅楼的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的,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
不允许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
第四十四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建。
批建的公共建筑,一般应设计庭院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储藏室等附属设施,一般要布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如确需独立设置,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所有建筑必须设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讯、供气、供热、排烟等入室管道、通道和人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住宅楼必须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位置。
建筑物的山墙以及水塔、烟囱等要作美化设计,并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第四十七条
工业区建筑外观应简洁、美观、大方,体现现代化工业厂房的特点,外装修材料选用高级涂料、高档磁砖、夹心板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八条
道路两旁的建筑应符合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烟台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
(一)城市干道(道路宽度>
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5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0米。
(二)城市次干道(25米<
道路宽度<
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0米,高层的后退道路红线25米。
(三)城市支路(道路宽度<
25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米。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线宽度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
50米),道路绿线宽度分别90米至100米。
50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
25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
第五十条
建筑布局,随坡就势,错落有致,保持原有地貌,不准大挖大填,与城市道路标高相统一。
区内建筑以白色为基调,清新、淡雅,住宅楼和工业厂房可采用多种颜色,体现各自的个性和特色。
第五十一条
区内住宅朝向以东、东南、南为主。
建筑高度以檐口高度计算。
阳台长度不超过6米且阳台总长度不超过住宅楼总长度的1/2,间距以主墙间距计算;
阳台超过6米,或阳台总长度超过住宅楼总长度的1/2,间距从阳台算起。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保证1:
1.5以上。
(二)住宅侧面间距。
多层与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小于9.0米;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三)别墅区日照间距保证1:
1.8以上,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本条第
(二)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住宅与非住宅间距。
住宅在北,非住宅在南的,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住宅在南,非住宅在北和侧面的,其间距按有关消防等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地与其它住宅用地相邻,住宅楼应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至少等于住宅楼与相邻用地住宅楼之间日照间距1/2。
第五十五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的间距应不小于南面楼高的1.8倍。
第五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南面建筑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与北面建筑物不作间距计算(住宅楼阳台计算方法见五十一条)。
消防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规范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加层改造。
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须持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技术鉴定文件,向建设环保土地局申报。
第五十九条
开发区抗震设防为七度。
第六十条
临时建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材料要简易、结构要简单,一般应采用组装式构件。
第六十一条
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
未经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不准在立交桥、桥梁引桥和保护建筑上以及城市公共绿地、重要风景带内设立广告。
第六十三条
围墙应设花栏透空式围墙,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高度在1.6米以下。
沿广场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档设施。
第六十四条
区内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考虑人防、节水、消防、环保等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绿化与文物保护规划
第六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编制。
绿化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绿地性质。
第六十六条
城市大环境绿化规划,需做到点、面、线、带、网、片相结合,根据城市的性质和特点,形成自己的绿化风格和特色,实现城市园林化。
第六十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安排绿化用地和育苗用地面积。
第六十八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投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不能如期完成绿化工程的,须在工程交付使用的下一年度内完成。
第六十九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七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规定,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保持卫生和安全隔离、防护间距。
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配套设置污水治理和排放设施。
第七十一条
古汉墓保护区域内,未经文物部门和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不得进行建设。
确因特殊情况,文物古墓需要迁移、挖掘、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六节
市政设施规划
第七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道路系统,合理确定城市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区负荷,合理布置相应的管线和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变电站(所)、电讯交换和增音站、换热站和调压站等配套设施。
第七十三条
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
主、次干管(线)原则上应在道路红线内或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敷设,并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
高压线与电讯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各类工程管线必须规划予埋、予留过路管道,确保使用方便,避免和减少建成道路再次开挖。
第七十四条
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间的空地是绿化和公共管线用地,一律不许用户占用。
各用户管线允许经公共用地与公共管线垂直相接,但不允许与公共管线平行敷设,管线附属物不准建在公共用地上。
第七十五条
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用户管线与公共管线的接口位置与标高,经建设环保土地局综合、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避免用户支管侵占公用管线位置。
第七十六条
加强管线综合规划,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
安排管线规划位置时,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
第七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合理布局城市固体废弃物堆场和处理场、公厕及其管理用地。
第七十八条
按通讯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电讯微波信道和地下通讯管线,控制空中信道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
合理布置城区公用电话亭。
第七十九条
根据城区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合理组织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场布局。
第八十条
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
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企业污水需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八十一条
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气。
原则上不批建自用供热锅炉房。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管委会对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公布,并对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十三条
建设环保土地局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
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持有建设环保土地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八十五条
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征求建设环保土地局的选址意见。
第八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者,需持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估书(表),所需水、暖、电力、通讯、气等有关资料和建设计划向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权限,核发或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规划局审核后,转报省建委核发。
(二)烟台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规划局核发。
(三)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核发。
第八十八条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四个月内不继续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其选址自行作废。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文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用地规划申请。
(二)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确定项目的予拨地坐标,提出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供的予拨地坐标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和管线方案设计,报建设环保土地局。
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同时按用地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十条
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内容:
(一)总图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原则。
(二)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沿街主要建筑物退建筑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层数、高度、标高、体量、建筑密度、容积率、朝向、日照间距、防火间距、防震、通风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四)主要建筑物的造型、色彩、群体组合,与周围环境、景观的协调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五)道路的走向、坐标、标高、宽度、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下管线的走向坐标、标高、架设方式、埋深、管线交叉、各管线主管单位提供的接口位置及管线综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图拆分设计要求。
(七)围墙形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九十二条
在开发区采取砂石、土等,开发使用浅海、滩涂,必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办理有关开采、开发手续,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开采、开发。
第九十三条
在开发区提取地下水等其它地下隐藏物,必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四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制上流沙侵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开发区沿海防护林带及其它林带。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临时用地的,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临时许可证》。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期内因规划调整,必须服从规划,清场退出。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九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十七条
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完毕后,应报送设计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环保土地局进行政策性审查。
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批准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九十九条
临时建筑建设不得有碍市容和影响交通,不准侵占公用绿地、停车场和人行道。
临时建筑不得出卖和转让。
第一百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为二年,期满时必须自行拆除,需超过使用期限继续使用者,须在使用期满前到建设环保土地局申请续用,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用。
使用期满仍不拆除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无偿拆除。
对使用期未满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临时建筑,使用者应在限期内拆除。
第一百零一条
拆除管委投资的原有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需持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的规划手续,到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有关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各类工程的放线和验线,验线时必须有规划管理人员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线和验线。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规划验收,以检验建筑工程的平面、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和室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验收合格后,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一百零五条
已经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开堵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开发区的各种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实行全面放开的政策,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原则上要求推选前三个方案上报建设环保土地局,也可邀请三家设计院各报一个方案供建设环保土地局选择。
重大方案须经《开发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推荐,报管委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开发区从事规划、勘察和设计的单位,须到建设环保土地局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设计收费,不允许竞相压价,扰乱设计市场。
规划设计合同应报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备案。
不允许私人设计。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包括图纸、电子文文件、计算机料、方案模型和雕塑模型)应无偿提供给建设环保土地局备案,设计计算机资料入区城市规划数据库。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根据需要在地形图上完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建设环保土地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所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
(二)占用道路或消防管道的;
(三)压占地下管线、测量和水文标志及消防设施的;
(四)占用河道、滩涂、堤岸、防洪沟渠及其保护地带的;
(五)影响电力、电讯信道的;
(六)占用城市绿地的;
(七)占用古汉墓群保护范围用地的;
(八)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违反当地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的;
(九)影响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
(十)违反第六十条规定搭建的临时建筑;
(十一)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
(十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设立的广告牌;
(十三)违反第一百零四条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四)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加层和改造的建筑物;
(十五)其它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实施城市规划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
办法》规定,下列建筑由建设环保土地局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虽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属擅自增建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法》规定,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补办建设手续,并按《山东省实施<
办法》规定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虽符合规划要求但未按规划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一百二十条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和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环保土地局可暂停办理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阻挠规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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