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煤炭行业相关安全费用及三项基金的核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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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别是用于维简费的开支,还是用于安全费用的开支,还是用于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开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其原因主要有:
①维简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与其他相关规定有冲突或划分不清的地方。
例如:
维简费中的综合利用支出与转产发展基金的使用;
维简费中的“三废”治理支出与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
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与现行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
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
用于安全生产设备修理支出与生产经营中的修理支出等;
②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于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支出的界定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会计人员仅凭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很难准确界定。
(三)维简费、安全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规定: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上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矿井筹建期间发生的属于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支出或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因还没有提取维简费、安全费用,这部分资金如何解决;
(2)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每月存一次,还是每年存一次,专用账户不够用时如何处理,再者企业急需用于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方面的支出,还可能由于从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向专用账户转款而延误时间,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3)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冲减生产成本(因提取维简费、安全费用时是计入成本的),还是增加专项储备;
(4)处置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购置建造的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收入是存入专用账户,还是存入其他账户。
(四)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规定: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
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①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这种作法可以称作“一次折旧法”,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这样做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因为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全额计提折旧,等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没有增加,企业的资产没有增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②处置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时怎样确定处置净收入,是将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费用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还是将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费用和重新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计算的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
③处置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时形成的处置净收入是否应冲减成本,或是增加专项储备;
④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如何确定其净损失,是不确认净损失或将处置费用减去残值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净损失,还是将重新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计算的净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残值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净损失;
⑤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可否计提减值准备,如可以,计提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三、采矿权价款核算的思考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9]40号)规定:
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应按应交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
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
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企业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应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
每月按所消耗的原煤数量(实际生产的原煤数量除以回采率)乘以采矿权单价(如存在以不同的单价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耗用资源的单价)进行摊销,借记“生产成本—采矿权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科目。
企业下一年度经实际测量测算出保有储量(地质储量报告)时,用上一年度年初实际保有储量减去经实际测量测算出现在的保有储量,得出会计年度实际消耗的资源数量,以此对会计年度的采矿权摊销和成本、利润进行调整,以使账面反映企业采矿权的真实数量、金额。
四、煤炭行业会计科目设置的探索
煤炭行业的常规业务与普通企业一样,适用的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因此只将其特殊业务的会计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及相关规定设置如下:
1、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煤”、“小炭”、“炭”三个明细科目(假设煤炭企业生产这三个品种,如有其他品种可相应增加)。
2、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维简用固定资产”“安全用固定资产”“销售用固定资产”“管理用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
3、在“累计折旧”科目下设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维简用固定资产”“安全用固定资产”“销售用固定资产”“管理用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
4、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采矿权”明细科目。
5、在“累计摊销”科目下设置“采矿权”明细科目。
6、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印花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价格调节基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明细科目。
7、在“专项储备”科目下设置“维简费”、“安全费用”、“转产发展基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四个明细科目。
8、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七个明细科目。
9、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煤”、“小炭”、“炭”三个明细科目。
10、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设置“煤”、“小炭”、“炭”三个明细科目。
五、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的月底结转
煤炭企业在处理完日常业务后,月底的结转可根据相关计提、结转规定编制成表格,根据表格填制记账凭证,如利用会计软件可制作成会计报表,设置超级转账分录,每月可自动生成会计报表、记账凭证,会大大提高会计结账的效率。
月底结转按顺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增值税的结转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企01表附表1编制单位:
×
煤业有限公司20×
年×
月×
日单位:
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
1.年初未抵扣数(以“-”号填列)
2
2.销项税额
3
出口退税
4
进项税额转出
5
转出多交增值税
6
3.进项税额
7
已交税金
8
减免税额
9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
转出未交增值税
11
4.期末未抵扣数(以“-”号填列)
12
二、未交增值税
13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4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5
3.本期已交数
16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7
转出未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负数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职工薪酬的计提
职工薪酬计算表
计提职工薪酬时,
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各三级明细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时,
制造费用—折旧费
累计折旧—生产用固定资产
计提维简用固定资产折旧时,
专项储备—维简费
累计折旧—维简用固定资产
计提安全用固定资产折旧时,
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累计折旧—安全用固定资产
计提销售用固定资产折旧时,
销售费用—折旧费
累计折旧—销售用固定资产
综合性规划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计提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时,
管理费用—折旧费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累计折旧—销售用固定资产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四)结转制造费用
结转制造费用时,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直接市场评估法又称常规市场法、物理影响的市场评价法。
它是根据生产率的变动情况来评估环境质量变动所带来影响的方法。
制造费用—职工薪酬(等明细科目)
(五)计提维简费、安全费、采矿权摊销和煤炭基金
3)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依据项目所属行业、环境功能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时间确定采用何种标准。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计算表
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将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有:
预防和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
间接经济损失有:
影响劳动工时造成的损失(包括病人和非医务人员护理、陪住费)。
这种方法一般通常用在对环境有明显毒害作用的特大型项目。
编制单位:
煤业有限公司
20×
日金额单位:
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相关但又有不同的还有: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
计提依据
计提比例
计提金额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备注
维简费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10.00元/吨
安全费
3.政府部门规章
15.00元/吨
采矿权摊销
3.30元/吨
除以回采系数
可持续发展基金
20.00元/吨
乘以调节系数
转产发展资金
5.00元/吨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合计
计提维简费时,
生成成本—维简安全费
计提安全费时,
摊销采矿权时,
生成成本—采矿权摊销
累计摊销—采矿权
计提可持续发展基金时,
生成成本—煤炭基金
应交税费—应交可持续发展基金
计提转产发展基金时,
专项储备—转产发展基金
计提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时,
专项储备—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六)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时,
库存商品—煤
库存商品—小炭
库存商品—炭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生产成本—燃料动力
生产成本—维简安全费
生产成本—采矿权摊销
生产成本—煤炭基金
(七)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煤
主营业务成本—小炭
主营业务成本—炭
库存商品—小炭
库存商品—炭
(八)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计提税金及附加时,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价格调节基金
应交税费——应交林业建设基金
应交税费——应交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应交税费——应交水土流失治理费
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复垦费
应交税费——应交矿管费
应交税费——应交育林费
(九)结转收入成本税金费用支出
结转收入时,
借:
主营业务收入—煤
主营业务收入—小炭
主营业务收入—炭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本年利润
结转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小炭
主营业务成本—炭
其他业务成本
结转税金及附加时,
结转期间费用时,
销售费用(各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各明细科目)
财务费用(各明细科目)
结转支出时,
营业外支出
六、煤炭行业相关计提费用及基金的所得税前扣除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第十三条规定:
煤炭开采企业所交纳的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0号)第八条规定: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第九条规定: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从上面的文件中可以得出:
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都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前面的一系列关于费用、基金的规定都是政府部门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这些费用、基金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任务重时也是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部分费用、基金的。
这些费用、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折旧也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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