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热点之科技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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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论是爱因斯坦创立的物理学理论,描述物体的高速运动和相关的时空性质。
相对论引发了现代物理学革命,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时空观。
相对论包括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
(三)量子力学
量子力学是描述微观世界结构、运动与变化规律的物理科学。
量子力学的产生和发展标志着人类认识自然实现了从宏观世界向微观世界的重大飞跃。
三、现代宇宙学
广义相对论是现代宇宙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1.多普勒效应物理学是测定物体运动速度的有力手段。
利用光波波长的相对移动量与相对运动速度成正比来测量物体的运动速度。
科学家利用多普勒效应证实了宇宙是不断膨胀的大爆炸理论。
2.通过电磁波传递宇宙的各种信息,天文学家们可以对宇宙的结构、起源和演化进行研究。
比如,利用光学望远镜可以接收到可见光传来的天体信息;
利用射电望远镜可以接收天体传来的射电波;
利用装置着探测天体的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丁射线等各种仪器的卫星、高能天文台,接收全部电磁波传来的信息,研究不同类型的天体状况,分析宇宙的结构和它们的演化过程。
3.黑洞:
所谓“黑洞”,是引力场很强的一种天体,就连光也不能逃脱出来。
恒星的半径小到一特定值(天文学上叫“史瓦西半径”)时,就连垂直表面发射的光都被捕获了。
到这时,恒星就变成了黑洞。
4.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物理学家伽莫夫等提出了大爆炸宇宙模型。
认为,宇宙起源于160亿年前的一次大爆炸。
在大爆炸后,四种基本力,即引力、强力、弱力和电磁力逐一地分化出来。
后来,物质形态依次演化为原子、气态物质、各种恒星体系,最后发展成今天的宇宙。
四、四大生物工程技术
细胞是一切生命体的基本单位;
蛋白质是构成生物体的主要成分,是构成细胞的基本物质材料;
核酸同生物的生长、发育、繁殖、遗传和变异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代生物发展新技术的主要内容就是生物工程技术,它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和酶工程四个方面。
关键词一:
杂交水稻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
关键词二: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
关键词三:
克隆技术
克隆技术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组的后代的过程。
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克隆,这门生物技术叫克隆技术,含义是无性繁殖。
关键词四:
干细胞技术
干细胞技术又称为再生医疗技术,是指通过对干细胞进行分离、体外培养、定向诱导、甚至基因修饰等过程,在体外繁育出全新的、正常的甚至更年轻的细胞、组织或器官,并最终通过细胞组织或器官的移植实现对临床疾病的治疗。
五、能源技术与节能减排
能源是指人类能够获取利用的能量资源。
能源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来自地球以外的太阳能,包括由太阳能转化形成的化石资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生物质能、水能、风能、海洋能等资源。
第二类是地球本身蕴藏的能量资源,主要是核裂变能、核聚变能及地热能资源。
第三类是地球和月球、太阳等天体之间有规律的运动所形成的能源,如潮汐能等。
按其能否重复产生,又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
可连续再生、连续利用的能源称为可再生能源,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
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的能源,称为非再生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
能源分为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两种。
新能源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污染小、储量大。
关注新能源技术,是我国推行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关知识点
1.在我国,西藏西部太阳能资源最丰富,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撒哈拉大沙漠。
2.风力机的两个发展方向:
大型化——风轮直径长达100米;
小型化——风轮仅有0.8米。
3.丹麦是世界风能发电大国和发电风轮生产大国,是世界上的“风车大国”。
4.2009年9月,中国在青藏高原发现冻土层可燃冰。
能源动态链接
节能减排
胡锦涛主席向国际社会承诺,争取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清洁能源
此次评选的“十大能源新闻中”,涉及风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的新闻有四条,分别是:
1.我国第一座千万千瓦级风电示范基地——甘肃酒泉风电基地开工建设。
2.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台山等三个核电项目先后开工。
3.青海拉西瓦水电站6号机组投产标志着我国电力装机突破了8亿千瓦。
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六、材料工程
材料是人类能用来制作有用物件的物质。
新材料技术是按照人的意志,通过物理研究、材料设计、材料加工、试验评价等一系列研究过程,创造出能满足各种需要的新型材料的技术。
新材料按组分,有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如陶瓷、砷化镓半导体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四大类。
按材料性能分,有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两类。
功能材料主要是利用材料具有的电、磁、声、光热等效应,以实现某种功能,如半导体材料、磁性材料、光敏材料、热敏材料、隐身材料和制造原子弹、氢弹的核材料等。
(一)半导体材料
半导体材料是电导率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功能材料,是当代电子信息领域中最重要的新材料。
半导体材料的电学性质对光、热、电、磁等外界因素的变化十分敏感,在半导体材料中掺入少量杂质可以控制这类材料的电导率。
单晶硅是主要的半导体材料。
近年来开发的低电耗的化合物砷化镓很可能成为继硅之后第二种最重要的半导体材料
(二)超导材料
荷兰物理学家昂尼斯发现,某些金属、合金和化合物,在温度降到绝对零度附近某一特定温度时,它们的电阻率突然减小到无法测量。
这一现象叫做超导现象,能够发生超导现象的物质叫做超导体。
零电阻和抗磁性是超导体的两个重要特性。
使超导体电阻为零的温度,叫超导临界温度。
超导材料按其化学成分可分为元素材料、合金材料、化合物材料和超导陶瓷。
根据临界温度的不同,超导材料可以被分为:
高温超导材料和低温超导材料。
高温超导体,它通常是指在液氮温(77K)以上超导的材料。
因此这里所说的“高温”,仍然远低于冰点0℃。
(三)纳米材料
纳米是一个物理学上的度量单位,1纳米是1米的十亿分之一。
当物质到纳米尺度以后,大约是在1~100纳米这个范围之间,物质的性能就会发生突变,出现特殊性能。
纳米材料,是指结构单元的尺寸介于1~100纳米范围之间的材料。
其所表现的特性,例如熔点、磁性、光学、导热、导电特性等等,往往不同于该物质在整体状态时所表现的性质。
纳米材料是纳米科技的基础,功能纳米材料是纳米材料科学中最富有活力的领域,它对信息、生物、能源、环境、宇航等高科技领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四)能源材料
能源材料往往指那些正在发展的、能支持建立新能源系统满足各种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的特殊要求的材料。
目前比较重要的新能源材料有:
(1)裂变反应堆材料,如铀、钚等核燃料、反应堆结构材料、慢化剂、冷却剂及控制棒材料等。
(2)聚变堆材料:
包括热核聚变燃料、第一壁材料、氚增值剂、结构材料等。
(3)高能推进剂:
包括液体推进剂、固体推进剂。
(4)燃料电池材料:
如电池电极材料、电解质等。
(5)氢能源材料:
主要是固体储氢材料及其应用技术。
(6)超导材料:
传统超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及在节能、储能方面的应用技术。
(7)太阳能电池材料。
(8)其它新能源材料:
如风能、地热、磁流体发电技术中所需的材料。
新材料在国防建设上作用重大。
例如,超纯硅、砷化镓研制成功,导致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诞生,使计算机运算速度从每秒几十万次提高到现在的每秒万亿次以上;
航空发动机材料的工作温度每提高100℃,推力可增大24%;
隐身材料能吸收电磁波或降低武器装备的红外辐射,使敌方探测系统难以发现等等。
七、计算机与通信技术
(一)通信技术
现代通信技术主要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技术、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技术、光纤通信技术和数字微波、卫星通信技术等领域。
1、数字移动通信技术
数字移动通信是移动体之间或移动体与固定体之间的无线电信息传输和交换。
它安装方便,组网迅速,机动性、灵活性、经济效益均好,是无线通信中有强大生命力的领域。
它与光纤通信构成了现代通信技术的两大发展趋势。
2、3G
3G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与2G的主要区别是在传输声音和数据的速度上的提升,它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无线漫游,并处理图像、音乐、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包括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在内的多种信息服务。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2000年5月确定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三大主流无线接口标准,写入3G技术指导性文件《2000年国际移动通讯计划》。
其中TD-SCDMA标准是由我国独自制定的3G标准。
3、物联网
物联网是指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物联网已经成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这有两层意思:
第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
第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
物联网在我国的应用也早已存在,比如商品条形码、RFID等等,都是通过射频技术,通过感应物体上置入的芯片来获知其具体信息。
4、光纤通信
光纤通信就是利用光波在光导纤维中传递各种信息。
光纤是用石英玻璃制造的,由两层组成。
光纤通信的优点:
(1)通信容量大;
(2)传输损耗低;
(3)经济、轻便;
(4)抗干扰能力强;
(5)保密性能好
(二)计算机基础知识
计算机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大部分。
衡量计算机性能的主要指标有:
(1)字长。
位数越多,字长越长,进行数值计算的精度也就越高;
(2)容量。
我们通常把8位二进制作为一个单位来计算存储器的容量,取名为字节;
把1024个字节称作1K字节。
计算机内存储量再上升一个数量级,就以兆(即M,1M=1024K)字节计,兆以上的数量级是G(1G=1024M);
(3)运算速度。
1、计算机硬件系统
硬件是指组成计算机的各种物理设备,也就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物理设备。
它包括计算机的主机和外部设备。
具体由五大功能部件组成,即:
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
2、计算机软件系统
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系统软件是指控制和协调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支持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软件。
其主要的功能是进行调度、监控和维护等等。
系统软件是用户和裸机的接口。
应用软件是为解决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而编制的程序,如财务管理、文字处理、情报检索、工程设计、交通指挥、宇航控制、大地测量等领域的专用软件。
其中通用化和商品化了的部分被称为软件包。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软件研究,其投资额通常占软硬件投资总额的80%以上。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预计将在2010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留给考生复习的时间已经不是很多了。
而常识判断具有突出的点多面广的特点,历来是考生复习的难点。
为了帮助考生充分利用这段有限的时间复习常识判断,我们将从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历史以及全年时事热点五个方面总结了常识判断的热门考点。
一、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一)国家赔偿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此次修正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总则中,去掉了“违法”二字,意味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从违法归责变成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从救济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不影响赔偿。
(二)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新的法律规定: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四)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这些规定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
(五)优化赔偿办理程序,保障及时获赔
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新的法律不仅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的举证责任。
同时还强调,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这些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的法律还就赔偿办理时间给予了限定,例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
(六)赔偿费用支付时间最长不超22天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新的法律还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二、选举法修正案
3月14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一)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二)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三)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四)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五)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这些对于细节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选举工作既严格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更为人性化。
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选举法》进行了既有重点又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于选举秩序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次修改《选举法》,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三、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颁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诸多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将更好地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使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这个方面,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三)医疗事故不再是赔偿前提
医疗救治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普通老百姓无法有效举证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作出明确规定,能很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另外,新法还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这对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网络侵权,服务商负连带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传统的侵权模式已被眼花缭乱的网络技术所取代。
针对网络盗版、“人肉搜索”等现象,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
以往,网络提供商以侵权内容由他人发布为理由,拒绝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措施,但这次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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