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代理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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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在1-1条约定之外,乙方能够独立享受影视作品和其它演出作品权利,但其它全部权利不得和1-1条所约定演出活动相抵触,即,乙方行使本款所列权利不得和甲方正常经纪代理活动相冲突,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演出时间;
因其它演出而形成该演出广告宣传;
甲方其它商业活动。
1-2著作权(版权)
本条版权指因演唱组演出形成一切作品版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
包含非完整形式独立版权构思、创意、商业计划等一切智力劳动结果,含一切载体或非载体形式。
1-2-1全部版权权利依约定享受。
但整体作品版权归甲方全部,乙方享受署名等人身权和依约定财产权。
甲方是唯一对该版权作品拥有独立使用者,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就自己能够独立使用部分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任何使用。
但甲方对该版权作品行使不得侵害乙方权益。
1-2-2版权包含新作品载体形式全部版权内容。
1-3肖像权
本条肖像权,包含但不限于因本协议成立而形成一切艺员经纪代理协议约定演出和非演出个人形象、图片、其它全部载体影象权。
1-3-1甲方有权对乙方肖像进行商业和非商业使用,但甲方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甲方也不得因1-3条权利行使侵害乙方权益。
甲、乙双方特殊约定除外。
1-3-2乙方对非本协议约定经纪代理活动个人肖像行使,非甲方许可,不得独立行使,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1-4邻接权
本条邻接权,指因演唱组而形成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全部权和使用权。
邻接权归甲方全部,但乙方享受约定财产权。
1-5商标和品牌权
因演唱组而形成商标权、品牌全部权及衍生出来全部商业权利归甲方全部,甲方是全部乙方参与演唱组商标,品牌,标识等唯一正当拥有者。
但乙方享受约定收益权。
1-6相关权利
相关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演唱组广告权和其它商业活动产生权益,乙方个人肖像权广告(和演唱组相关或无关联)使用权,行政事务代理(法律、经营、策划、形象推广等)。
1-6-1全部演唱组广告制作、使用、处分等权归甲方全部。
乙方享受因广告演出而产生经济权利。
乙方个人独立从事和演唱组无关广告活动,其权益归个人拥有,但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有任何和演唱组或甲方相关文字、图片、音乐、舞蹈等一切能够和甲方及演唱组产生联想形式和内容出现。
1-6-2特殊约定: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和甲方经营范围、演唱组形式等类似或相同广告活动。
乙方行使独立广告活动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侵害甲方商业利益和声誉。
此条约定包含善意个人广告宣传活动。
1-7乙方完全同意上述相关演出权、肖像权、邻接权及相关权利全权委托甲方代理。
甲方完全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经纪代理上述乙方权利。
1-7-1依据上述权利转让,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在任何国家和地域,甲方独家拥有但不限于依据上述权利开展业务或经过乙方演唱、演奏、演出、舞蹈、创作等制作全部音像制品(声音或影象固定在某种可流通、可回放全部物体,具体包含磁带、录象带、CD、VCD、DVD、CD-ROM、VOD等)、广播、电视节目、演唱会、电影、话剧、广告、摄影、画册、图书等,其作品、复制、编辑、销售、肖像及和之相关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
1-7-2对于利用新传输媒体、传输形式(如卡通形象、FLASH等)制作新音像制品,均依据1-7-1条约定进行。
1-8署名和签字权:
甲方拥有乙方姓名、艺名、身份证、肖像、字迹(签字)、刻印等用于协议全部权利。
1-8-1甲方因乙方授权享受1-7等条款相关签字代理权,即甲方非经乙方另外许可,能够就代理范围内代理乙方签署相关演艺活动协议、协议和相关文件。
1-8-2因演艺活动需要,甲方有权为乙方选择艺名并可更改乙方现有艺名,乙方须以甲方认可艺名对外进行演艺活动。
二、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权利
2-1-1甲方有权变更演唱组合名称,并对演唱组进行商业性开发和利用,享受因组建和投资而取得收益权。
2-1-2甲方有权对演唱组全部权进行出让、变更,但本条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乙方利益。
2-1-3甲方对演唱组演出内容和管理制度有最终决定权。
2-1-4甲方享受对演唱组演出而形成一切收益权,并在其代理权限和和之相连权利内对乙方许可使用权利独立行使相关使用和取得对应权益。
2-1-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决定乙方经济处罚、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调整和开除乙方。
2-1-6协议到期,甲方拥有乙方优先签约权
2-2甲方义务
2-2-1甲方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得侵害乙方权益。
甲方全部经营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也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演出和演出。
2-2-2因乙方按协议正常演出,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稿酬和其它约定经济收益。
非盈利性演出和演出除外,但非盈利性演出应限定在:
为演唱组广告推广活动;
为演唱组发展而对特定团体和机构进行演出;
为演唱组品牌推广而从事慈善和公益性演出,每十二个月不多于50场机动演出。
2-2-3甲方假如出让自己全部权益,有义务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失,没有实施完成协议内容应完全推行。
2-3乙方权利
2-3-1因推行协议享受约定收益,并因演唱组著名度提升取得和之相适应经济利益和推广宣传。
2-3-2因演唱组商业开发和演唱组为其它企业进行广告活动取得应有经济收益。
2-3-3在全部演员介绍中、演出和广告宣传、产品等享受署名权。
双方自动解约该署名权仅包含乙方参与演出或宣传,因违约、违法行为或因乙方过失甲方认为该署名可能影响演唱组声誉和不利原因,经和其它演唱组艺员通报,该署名权不在此列。
2-3-4乙方享受非本协议约定其它演出权,并可经过独立使用自行取得对应独立权益。
但本项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第一条经纪和代理权利内容所含相关约定,也不得违反本协议其它限定约定。
2-3-5按正常程序向甲方反应经纪代理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并有权提出对企业指定管理人员提出更换。
有权参与演出和唱片策划、制作、出版、销售相关活动。
2-3-6协议期满,符合甲方要求,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续约权。
2-4乙方义务
2-4-1乙方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相关演唱组各项要求制度。
对甲方安排演出、训练、广告宣传、和演唱组相关盈利和非盈利商业活动必需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推行个人在演唱组中应负担演出和演出。
2-4-2乙方不得从事和甲方演唱组相同内容和形式其它单位和个人组织演出和演出,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演唱组演出舞蹈和歌曲、音乐从事其它商业或非商业性演出和演出。
2-4-3乙方不得有侵害甲方或甲方所属人员言行,此条适用甲方所属其它企业或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相关演唱组相关约定
3-1演唱组采取以下管理模式,即由甲方(A方)、艺员(B方)、制作(C方)三方组成管理形式和利益共享主体。
A方代表是企业及其指定管理经理人,B方是艺员个体自然人或由艺员推举代表,C方由音乐、舞蹈、化妆、广告宣传等艺术创作个体自然人或推举代表。
3-2A方负责演唱组组织、艺员筛选和培训、演唱组商业产品和唱片制作、销售、演出谈判和广告宣传组织、资金管理和分配。
并按约定支付B方和C方基础酬金,分配B方和C方应得其它约定收益。
3-3乙方作为B方一员,必需符合甲方整体要求,当B方利益和A方和C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作为B方一员乙方必需遵守本协议内容约定内容要求。
乙方必需服从C方舞蹈要求和音乐演唱要求和角色安排。
3-4乙方能够自己独立联络演唱组演出和演出,但实施必需经过企业确定,并由甲方对外统一签约,乙方无权以演唱组名义对外缔结任何演出、演出、广告和各类活动。
乙方联络演出、演出和其它商业活动,依据本协议约定享受自己除正常演出酎金之外经济收益。
3-5演唱组为乙方演出和演出提供服装、道具、化妆品或其它一切相关用具,非经甲方许可,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3-6甲方指定专员负责乙方联络人,假如联络人发生改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必需立即将自己地址、电话、个人情况等改变通知联络人。
非联络人按要求方法安排任何演艺活动或相关广告、商业、行政等事务,所出现任何违约或意外情况和过失,由乙方自己负责,所以造成甲方损失并由乙方负担对应违约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广告及衍生商业权益
4-1因参与演唱组乙方取得个人声誉及所以产生经济收益,归乙方自行享受,但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1-6-1款约定。
4-2和演唱组相关一切广告由甲方统一代理,此条并包含甲方依据用户需要安排乙方单独进行广告活动。
4-3甲方广告包含广告活动、演唱组演出和演出、各类媒体文字和肖像使用,企业其它业务促销活动。
4-4甲方自己所属广告企业拍摄制作对应广告,请乙方从事广告演出,酬金应按企业内部定价支付。
五、影视演出、其它演艺活动
5-1乙方自主享受影视演出及非甲方演唱组合音乐演出权。
经甲方许可,在不影响演唱组演出情况下,乙方能够自主事其它艺术演出和演出事务,并独立享受相关权益。
5-2非经乙方许可,甲方能够安排乙方从事5-1方面内容演出和演出,并可独立签定相关演出和演出协议,乙方须按甲方签定演出或演出协议实施。
5-2-1上述5-2款协议内容所指协议,即甲方代理乙方和其它演出单位或影视机构签定演出或影视演出协议。
演出和演出内容包含甲方自主音乐演出和制作影视节目,也包含非甲方自己内容。
5-2-2乙方能够全权委托甲方从事乙方影视、全部音乐演出及其它艺术演出经纪代理事务。
甲、乙双方能够另行签定协议,也能够根据本协议基础权利义务关系实施。
5-3乙方能够委托甲方从事演唱组之外行政、法律和演出事务,甲方在行使同类服务和代理过程中,比照同业收取最优惠佣金或服务费,甲、乙双方也能够单独就本款所列服务和代理另行签定对应协定确定。
5-4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乙方在从事5-1款活动时,能够根据甲方统一口径,在取得甲方许可情况下,尽可能对甲方和演唱组进行有利宣传,甲方在其它演艺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乙方使用和宣传。
六、艺人个人情况
6-1乙方必需向甲方如实反应家庭情况和个人简历,同时立即向企业或企业指定联络人通报个人联络方法和行动,按企业要求立即反应自己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排练和演出情况。
6-2在协议期间,乙方不得结婚,也不得因恋爱等个人原因影响正常演出和演出,同时不得因个人言行给演唱组和甲方造成不好影响。
6-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公布演唱组情况和任何信息。
也不得私自披露其它艺员个人情况。
6-4乙方在非演艺活动时也应该根据甲方要求保持一定对外形象,不得因个人言行影响演唱组声誉。
七、权益和经济分配
7-1乙方因参与演艺活动享受对应酎金。
7-1-1乙方酬金收益包含:
参与演唱组演出和演出收益;
演唱组合广告收益和独立广告活动形成广告收益;
因唱片销售而产生收益;
因乙方演艺活动而形成商业收益;
其它双方约定收益。
7-1-2乙方收益分为三种:
演艺活动和广告、商业收益;
参与组合而衍生其它收益;
因约定而产生利润分成。
7-1-3甲方因投资演唱组而享受因演出和演出而形成对演唱组全部权并因其取得投资回报。
甲方投资制作唱片因其销售和使用取得约定经济收益。
7-1-4因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其它演艺活动根据约定收取对应佣金。
7-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一定百分比就下列收益进行分配和获取经济利益。
7-2-1甲方投资演唱组人员全部费用。
甲方经过但不限于演唱组演出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但在回收投资和发明利润过程中应支付乙方因演出而约定酬金。
本条款包含乙方以演唱组名义进行一切组合或个人广告、组合其它演出活动。
7-2-2乙方经甲方许可从事以演唱组名义个人独立演艺活动,甲方从乙方演出或演出收益中获取约定佣金。
此款演艺活动仅限于歌舞演出和演出,不包含第7-2-1款广告和其它商业活动。
7-2-3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它演艺事务或服务,甲方根据事先约定收取对应费用或获取佣金。
7-2-4按第3-1款约定,A、B、C三方因演唱组演出及派生出各项权利形成利润,甲方和乙方根据约定百分比取得对应经济收益。
7-3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百分比对第7-2条款收益进行分配。
7-3-1演唱组演出、广告、其它商业活动所形成收益,乙方每次演出、演出或每个项目按5%百分比取得经济酬金。
7-3-2因第7-2-2条款形成经济收益,甲方收取30%佣金。
7-3-3因第7-2-3条款形成经济收益,甲方收取15-20%服务费。
7-3-4因第7-2-4条款形成利润,乙方作为B方一员,依据《演唱组管理措施》以实际演出和演出场次,从B方应分得全部演唱组利润10%中分配。
此项利润分配不影响乙方实际演出或演出时应得酬金或收益。
7-3-5乙方因联络演唱组演出或演出业务,按每次业务演出或演出收益获取1-3%分成,本条分成不影响第7-3-1条款和第7-3-4条款乙方应得酎金和利润收益。
7-3-6全部经济收益分配由甲方依据国家法律代扣个人所得税。
7-4乙方酬金和利润收入支付方法
7-4-1第7-3-1款乙方应得收益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第7-3-2条款乙方应得收益按每次演艺活动实际结束三日内支付;
第7-3-4条款乙方应得利润收益,以每一自然签约年度结算支付;
第7-3-5条款乙方应得分成,业务实际开展或发生资金往来后一日内支付。
7-4-2出现特殊情况,乙方能够经和甲方协商,由甲方先行支付第7-4-1条款相关所得部分或全部收益。
7-4-3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退出演唱组演出或演出,并解除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乙方能够不受第7-4-1条款限定提前支付所得收益。
7-5乙方所得经济收益除特殊情况,均以人民币为支付方法和支付单位。
八、宣传和广告
8-1全部对演唱组宣传和广告有甲方统一进行。
此条包含:
文字媒体、视听媒介、多种公关活动和甲方认为需要宣传广告形式,同时包含演唱组整体宣传广告和为演唱组部分艺员进行宣传广告。
8-2乙方对外发表自己相关演出、演出或演唱组文字、图片等宣传广告材料必需和甲方约定口径一直。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发表任何相关演唱组或演唱组其它艺员、相关人员信息。
8-3如因宣传需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拍摄相关图片或填写相关资料,乙方不得因个人原因拒绝甲方安排,但甲方在组织乙方从事这项工作时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演出、摄影或文字宣传。
8-4因演唱组推广而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演出或演出、各类商业活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与,本条所列活动及其它公益性和非赢利性活动,乙方不得引用第七条权益和经济分配相关条款要求酬金和酬劳。
九、协议法律效力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1-1本协议生效日和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时间起算不一样。
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自演唱组正式演出或其它媒体出现演出开始,即本协议使用期为自第一张音像制品(如MTV)或正式演出开始五年(60个月)。
9-1-2正式开始日,甲方应给乙方正式通知确定。
在正式起算使用期和本协议签字后协议生效之间时间,甲方负责乙方为演出和演出需要舞蹈、音乐和其它方面训练,乙方必需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9-1-3假如训练选拔过程中乙方因不符合甲方要求没有进入演唱组组合,乙方能够选择其它相关经纪代理业务,因参与演唱组演出和演出协议经纪代理内容相关条款和权益分配不实施,但其它能够继续推行条款应继续实施。
9-2签约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在协议使用期内共同合作,必需推出五张以上音乐唱片,最终一张应于协议终止前六个月出版。
假如没有完成上述任务时,本协议在出版最终一张唱片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9-3签约期内乙方因意外、疗养等情况无法正常从事演艺活动时,应就拖延时间长短自动延长协议使用期限。
9-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前,应相互通知所需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合相同方面事项。
如未通知,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依次类推。
9-5本协议使用期内,甲方或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达成本协议最终目标时,甲方考虑到乙方前途,有权将本协议转让其它企业,乙方应给配合。
本条转让不得侵害乙方利益。
9-6相同条件下,甲方有对乙方优先续约权。
十、协议终止或解除
10-1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能够终止本协议推行。
10-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能够终止本协议,或解除双方签约关系。
10-3第10-1条和第10-2条款包含本协议能够对内容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能够继续推行部分应继续推行。
10-4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10-4-1乙方因健康问题或其它原因无法推行本协议情况。
10-4-2乙方私生活不健全或其它品行恶劣情况。
10-4-3乙方损害甲方信用和声誉情况。
10-4-4乙方有意违反本协议情况。
10-5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10-5-1甲方因破产或倒闭无法推行本协议情况。
0-5-2甲方损害乙方信用和声誉情况。
10-5-3甲方有意违反本协议情况。
十一、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
11-1甲、乙双方因一方违约而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或虽推行协议但违反其它约定,过失方应负担所以给对方造成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2因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无法完全推行,违约方应赔偿所以给另一方造成一切损失。
本条赔偿不影响本协议其它内容实施,赔偿方应继续推行其它应推行内容。
11-3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过失而造成一切损害。
11-3-1违约金,以截止到违约时甲方为演唱组所实际投入资金30%折算。
11-3-2损失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间接损失为截止到违约时到协议使用期满剩下时间每个月乘以协议实施前实际投资每个月甲方投资额每个月平均数。
11-4特殊约定:
甲、双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对本协议内容和约定保密条款仍然含有约束力。
假如在协议期间乙方和任何第三方签约从事演艺活动,乙方并签约单位连带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并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和经济损失。
此约束力时间计算为协议正常推行期限另加一年。
假如本协议推行完成,甲、乙双方正常解约,本协议内容和保密条款延续一年。
如乙方违约,根据第11-1条款及相关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实施。
11-5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不负担对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5-1甲、乙双方协商不负担责任情况。
11-5-2因一方违约或过失、没有根据要求要求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人身等其它方面损害或伤害,对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1-5-3享受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个人,非正常演出或演出活动中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负担。
乙方个人非参与演出和演出而引发任何健康、疾病、伤亡问题由乙方自己负担。
非甲方原因在演出和演出过程中因其它原因或情况引发健康、疾病、伤亡问题,甲方帮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十二、法律仲裁和诉讼
12-1本协议出现纠纷,应首先经过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能够向协议签定地所属地协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12-2出现纠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保密及相关约定
13-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复制、传输或经过其它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通知下列内容:
13-1-1全部演唱组和其它演艺活动策划、文案、商业计划、经济收益、个人酎金等和和演艺活动相关一切音乐、舞蹈、演出、演出内容等。
13-1-2第13条款所列保密内容,包含甲方及甲方全部其它关联企业、合作机构相关内容。
13-2未经乙方许可或演艺需要,甲方不得向任何一方透露乙方个人隐私和任何信息。
此条并包含因披露可能对乙方及其家庭、好友和所属团体、机结组成任何伤害相关信息。
13-3第13-1条款包含本协议条款内容。
13-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演唱组及甲方所属其它艺员任何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
艺员联络地址、电话、居所、个人资料、隐私、家庭情况等。
13-5本协议保密约定时限起止日期,为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推行完成后五年。
按协议正常约定使用期计算,协议非正常终止或解除,保密约定期限仍按原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十四、术语定义和界定
14-1“艺员”指因本协议而从事演唱、演出、演奏、舞蹈、创作等演艺活感人员。
14-2“演艺活动”从事演出、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一切艺术商业和商业活动,演艺活动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演唱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等。
14-3“产品”艺员因演艺活动而形成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经过艺员演出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影片、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表现出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它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14-4“A角”和“B角”,本协议A角,指直接从事演艺活动艺员。
本协议B角,指在某个舞蹈或演唱演出、演出等演艺活动中处于可替换A角侯选艺员。
14-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4-6本协议以上"
、"
以下"
以内"
届满"
,包含本数;
所称"
不满"
以外"
,不包含本数。
14-6本协议“期间”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十五、附则
15-1本协议生效时间和签约时间不一样,签约是否也不受本协议是否生效影响。
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但双方能够不推行经纪代理关系,并不负担对应责任。
因为演艺需要甲方没最终和乙方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乙方不负担责任,即无须支付或赔偿在此期间甲方为乙方培训等资金和实物投入。
假如乙方没有正当理由到时拒绝和甲方形成经纪代理签约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和赔偿在协议生效后甲方形成资金和实物投入,并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5-2一方认可甲方采取A、B角管理形式,并按甲方演艺管理要求和演出、演出专题协议取得对应权益。
一方依据A角和B角地位享受本协议中不一样经济收益。
15-3依据本协议关键内容,依据第3-1条所列A、B、C三方共同协商形成补充协议,乙方应完全签字认可,乙方拒绝签字,视为默认。
15-4因甲方工作人员或指定人员干扰影响乙方正常演艺活动,乙方能够向甲方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所以对乙方造成伤害或损失,乙方能够要求该人员负担对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保障自己权益。
此条不包含乙方演艺活动之外个人行为。
15-5本协议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成年人或非独立民事行为人应有正当监护人共同签字本协议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因乙方违约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害,乙方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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