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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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安装和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拆工程发包单位,在选择安装单位时~应当对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证件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移位等,活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机械设备场地的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及有关安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等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设置警戒区。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工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
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六,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吊
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定期检验检测应包括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
购置满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测~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测,即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为两年,~定期检验检测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定期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一,重大故障修复后或正常大修后,
二,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含负责起重设备安拆、使用的出租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安全状况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安拆和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五条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
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三十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4〕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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