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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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
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发生动物疫情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经补检,动物染有或疑似染有疫病的。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
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
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
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
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
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经责令改正能够全部追回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在客观上无法改正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布动物疫情的。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九、《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使用劣质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或兽医器械,但未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假兽药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者使用假兽药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
4、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在发生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十、《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一、《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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