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政策内容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草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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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产品转让
实际无法抵扣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发票取得方无法抵扣。
(二)现代服务业
除租赁服务外,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为6%。
现代服务业个别子项目范围有所调整和拓展,主要的变化如下:
服务内容
与原政策范围调整
备注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增加:
专业技术服务
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减少:
技术转让服务调整至转让无形资产
技术咨询服务调整至鉴证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主要是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入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由6%增加至11%,下游可抵扣。
技术咨询归入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率不变。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调整至转让无形资产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归入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由6%增加至11%,下游可抵扣。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鉴证业务增加:
职业技能鉴定、工程监理。
技术咨询服务由研发和技术服务调整至鉴证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中的代理记账调整至商务辅助服务。
税率均不变,下游可抵扣。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再包括车辆停放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调整至商务辅助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归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由6%增加至17%,下游可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归入新增加的商务辅助服务,税率不变。
租赁服务(详见过渡期政策)
经营租赁服务
将不动产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车辆停放服务由物流辅助服务调入
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纳入经营租赁服务范围。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率11%。
车辆停放服务原按物流辅助服务6%交纳增值税,改为经营租赁后改按17%缴纳增值税。
道路通行服务原按照5%交纳营业税,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11%交纳增值税。
分别按照动产/不动产类别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动产17%、不动产11%)缴纳增值税,下游可抵扣。
融资租赁直租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率11%,下游可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
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调整至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
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增值税率6%,下游不能抵扣。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无变化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全部均为新增。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企业管理服务原按照5%交纳营业税,现按商务辅助服务6%交纳增值税,下游可抵扣。
经纪代理服务
除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代理记账外为新增。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除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代理记账外,经纪代理服务原按照5%交纳营业税,现商务辅助服务6%交纳增值税,下游可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由物流辅助符合调入)、代理报关(由物流辅助符合调入)、代理记账(由鉴证咨询服务符合调入),税率不变,下游可抵扣。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原按照5%交纳营业税,现按商务辅助服务6%交纳增值税,下游可抵扣。
安全保护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原按照5%交纳营业税,现按商务辅助服务6%交纳增值税,下游可抵扣。
租赁服务按照合同签订时间设定了过渡期,具体政策如下:
租赁形式
过渡期规定
原增值税税率
修订增值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直租
17%
仍属于租赁服务。
营改增前存续合同
在租赁合同期内,仍可以按照现有营改增政策执行,下游可以抵扣。
新签署合同
纳入贷款服务,下游不能抵扣。
不动产租赁
经营租赁
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
原按照5%交营业税
11%或
5%(简易计税办法,不能抵扣进项)
房租纳入抵扣范围。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交纳。
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3%预征率在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
11%
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征,再行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无
不动产也可纳入融资租赁范围。
注1:
营改增前存续合同是指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合同。
注2:
在营改增试点前(依纳入试点时间而定,全国整体纳入市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未执行完毕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按3%缴纳增值税。
(三)建筑业
建筑业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税率11%。
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税负不能增加原则,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计算方法
适用条件
跨地域预缴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
所有项目
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不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照2%税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
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方法
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可选择采用: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税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
(四)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和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均为11%。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特殊规定
房地产老项目
11%(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受让土地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11%交纳增值税。
(不含支付其他单位土地转让价款)。
3%税率不动产所在地预征,剩余部分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预缴环节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5%(简易计税方法)
无,不能抵扣土地出让价款
房地产新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非自建不动产
按照收到全部价款-购置原价,按照11%税率交纳。
5%税率不动产所在地预征,剩余部分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预缴环节可以扣除购置原价。
按照收到全部价款-购置原价,按照5%税率交纳。
自建不动产
按照收到全部价款,11%征税率交纳。
可以选择按照收到全部价款,5%征税率交纳。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增值税税率为6%。
服务细分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
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
大部分学历教育服务免税,实际无法抵扣
非学历教育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
医疗服务
公立医院大部分免征,无进项可以抵扣。
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相关不能抵扣。
2、门票大多免征增值税,无进项可以抵扣。
3、旅游服务单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扣除需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其他接团旅游企业费用等,这部分费用向客户收取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
娱乐服务
不能抵扣
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相关不能抵扣。
居民日常服务
(六)销售无形资产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按6%交纳增值税
原按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交纳增值税,税率为6%,现在仍按6%交纳增值税。
商标、著作权、商誉
原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交纳增值税,税率为6%,现在仍按6%交纳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5%交纳营业税,其他不征税
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征税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七)其他有关规定
本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管理理念上有巨大突破,对于纳税人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1、抵扣时限约定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留抵税额抵扣限制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净值抵扣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过渡期税款退款和补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征管机构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其他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均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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