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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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二次以上违法的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造成疫病扩散的
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的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5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二次违法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7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9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
5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
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11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12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1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4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或检疫规程规定的动物实验室检测病种的
16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的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17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8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的
20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21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轻微的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严重的
22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3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4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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