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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升级背景下,我国办公用品市场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品牌化趋势,倒推我国办公用品行业在创新与生产工艺等方面不断进步,更加注重品牌建设。
同时,外资企业的进入,加剧了我国办公用品市场竞争程度,本土大型企业实力较强,在产品品质上不断提升,能够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而小型企业转型升级困难,将逐步被淘汰出局。
第二章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名称:
3、项目性质:
新建
4、项目建设地点:
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
5、项目联系人:
郭xx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
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
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
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
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公司以负责任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标准要求的产品。
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确保产品安全。
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向消费者公开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持续推进产品升级,为行业提供先进适用的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86.00亩。
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935.83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28920.1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23%;
建设期利息791.0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9%;
流动资金8224.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68%。
三、资金筹措方案
(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37935.83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1792.17万元。
(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6143.66万元。
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
689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
53490.99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
11288.36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22.53%。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
5.84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
22489.41万元(产值)。
五、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
第三章董事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以外,还可以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
《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缺位的状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
其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三,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既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
章程是一个公司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对公司及重要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总协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全体股东。
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由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因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于法有依。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部分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其意思表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权;
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多,种类复杂,级别不同。
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实在是杯水车薪,适当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是解决出资人履行职责问题的替代机制之一。
当然,由于章程的内容关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最后把关,即拥有对董事会制定章程的批准权,这也是合理配置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身份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两个部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是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现,正如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一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享有对董,鑫成的任免权。
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归根结底是一国的全体国民所有。
既然属于全体国民,则国有独资公司实质的股东应为全民。
对于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责任;
对于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就有权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职工就是后一群体,所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管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产国家所有性质的更深层次体现。
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职主是人力资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债权人、高级管理人一样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其利益得失与公司经营成败息息相关。
尤其在承担较多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更加特殊。
因此,强制要求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公司法理论发展趋势的。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可以根据需要设或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但他们只能在不存在竞业的经济组织中兼职,以免其工作与本公司发生竞争或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往往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经理,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也可能设立几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企业。
依国际惯例,应当允许某个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同时担任关联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但一人不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
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
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
《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
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托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
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
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
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
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
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
(1)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
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
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
具体而言,董事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自我交易之禁止。
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
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认可或经股东机构同意,则可视为合法。
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
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2)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
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往。
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经营信息。
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
《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
显然,立法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对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
4)禁止滥用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
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灭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
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
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
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
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对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
另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
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同于股东大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
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的,因此,必须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也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临时性的会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公司重大事项。
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召集临时性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为使董事会会议能够及时讨论事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其召集方式应灵活方便,但对其召集条件也应有所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采取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数的多数,不涉及所持股份。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关于独立董事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般董事的资格的规定。
但是独立董事肩负保护所任职公司相关利益者利益、督促整个董事会正当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使命因而其人选应当有别于一般董事人选,满足更高的要求。
(1)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的人数
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内部董事构成,《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但鉴于我国独立董事既要监督与制衡内部控制人,也要监督与制衡控制股东,为使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吞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
这样,既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规模优势和聪明才智,也可用够用足内部董事的有益资源,特别是信息优势和利益驱动机制,需强调的是,如果独立董事不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独立董事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再多、独立董事对专门委员会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无法制止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的一意孤行。
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以及市场的自由选择。
3、独立董事的职权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类别分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4、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战略概述
一、企业战略的控制
企业战略控制是指企业战略管理者及参与战略的实施者根据战略目标和行动方案,对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审,及时发现偏差并纠正偏差的活动。
(一)战略控制的原则
(1)确保目标原则。
战略控制过程是确保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通过执行战略计划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既要控制短期性经营活动,也要控制长期性战略活动。
(2)适度控制原则。
控制过程要严格但不乏弹性,切忌控制过度。
控制的范围、程度和频度要恰到好处,否则,控制过多可能会引起混乱和目标移位。
(3)适时控制原则。
控制要掌握适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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