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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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用途为旅馆业用地。
七、土地利用要求:
、建筑容积率:
≤
、建筑覆盖率:
≤
、绿地率:
按规划实施。
、建筑间距:
、建筑高度或层数:
。
、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平。
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建筑应呈塔楼设计,形成大运中心高度地标。
建筑需要与该地块东侧会展中心整合设计,统一形式和风格。
()北侧退红线≥,西侧退红线≥,其余各边退红线≥。
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市政设施要求:
()车辆出入口:
西侧道路。
()人行出入口:
北侧、西侧。
()公共通道入口:
()机动车泊位数:
辆。
()室外地坪标高:
()给水接口:
就近接入市政路。
()雨水接口:
()污水接口:
()中水接口:
()燃气接口:
()电源:
()通讯:
八、本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拾
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小写:
¥
元)整;
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小写:
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
仟佰 拾元(小写:
元)整。
九、经甲乙双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乙须向甲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本合同总地价款)。
即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小写:
元)整。
十、酒店必须于年月日前试营业,并于大运会举办前正式营业。
酒店试营业前,其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规定的五星级设施设备标准,并在正式营业三年通过五星级酒店评定。
十一、酒店限整体转让且在未被评定为五星级酒店前不得转让。
十二、酒店相关设计案报批时,应征求大运会执行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十三、与该地块一同捆绑出让的号商住用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销售收入,在酒店试营业前须由政府与竞得人开设资金帐户共同监管,监管资金仅用于酒店的建设,待酒店试营业后,共同监管解除。
十四、乙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同意甲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甲并可没收乙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所有,甲还可按成交价款的向乙追索违约金。
因甲的过错致使乙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承担由此造成乙的经济损失。
十五、乙在未交清本次出让地块的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十六、乙除向甲给付上述地块的地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乙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
十七、乙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可不予办理与上述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八、乙在土地使用年限依照法律、法规、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乙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乙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形式处分上述地块。
十九、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无偿取得。
乙承诺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迳行注销。
乙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经审批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需向乙告知有关事宜的,乙同意甲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地址。
二十一、《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二十二、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人民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三、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乙三份,其余由甲持有送有关单位。
二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
附加条款:
二十七、本宗地与号宗地捆绑出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
其中本宗地地价款按照挂牌出让评估价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整确定。
号宗地的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甲: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乙: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二○○七年月日
签订地点:
设计大厦
附件:
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切实履行《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
一释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
宗地图:
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
土地使用权:
指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
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国土管理部门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坐标:
用测量学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
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
界桩定点:
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费用。
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
城市的基础设施。
具体包括:
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绿化比率:
用地围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覆盖率:
用地围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
建筑容积率:
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
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法按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主体建筑物:
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
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办公楼:
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
单身公寓:
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
住宅: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
别墅: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
宿舍:
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
综合楼:
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
厂房:
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
商业用房:
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
房地产证:
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二界桩定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
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土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三附属工程
、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围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
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围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赔偿。
、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围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
四设计、施工、竣工
、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
、宗地图围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
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
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罚款。
拒不纠正的,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国土管理部门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
逾期六个月以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罚款;
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罚款;
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的罚款;
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五建筑维修活动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围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
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围及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材料或进行任工程活动。
()土地使用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围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法,不得破坏围的环境。
()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土地使用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
土地使用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期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土地使用者应按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西侧道路开设车辆出入口。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或《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本规则。
七给排水、供电
、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
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
八接受检查监督
、在土地使用期间,国土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者地界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挠。
、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理由占用地界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占地处理。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围,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土地使用者对用地围的建筑物,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
否则,国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拒不执行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支付。
附属建筑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一)
序号
项目
建筑面积(²
)
土地面积
(²
说明
附属公益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二)
建筑面积
附属市政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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