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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2
3、俸料3
4、赏赐3
(三)京官与外官俸禄的差异3
1、来源4
2、数量4
(四)致仕官及解官充侍者的官禄5
二、俸禄制度的变化及对官员社会生活的影响6
(一)唐代官员俸禄制度的变化6
(二)罚俸制度的形成7
(三)官员俸禄变化对其生活的影响8
三、结论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
前言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王朝之一,它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宝贵遗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极其珍贵的宝物,可以让我们勉思和借鉴。
唐王朝历经289年,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王朝之一。
在那漫长岁月中,唐人继承先人的经验与智慧,不断的发改革创新,取得了许多引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的俸禄制度自先秦开创以来,历经各个朝代不断变化发展,最终走向完善。
唐朝作为中国俸禄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发展,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过去悠悠上千年的历史中,前人对唐代的俸禄制度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各种研究探讨。
古人的的探究离我们太远并且多有散佚就不提了。
近现代的研究者也有很多,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对唐代俸禄制度进行研究,并产生了许多令人惊叹研究成果。
例如黄惠贤、陈锋主编的《中国俸禄制度史》,葛承雍主编的《唐代国库制度》,赖瑞和主编的《唐代基层文官》等等,这些学者和著作都对唐代的俸禄制度做出了重要的研究。
但是这些文章或是对唐代俸禄的某些方面进行研究,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出发,或从社会文化方面出发,没有形成一种全面直观的研究成果;
再或者是从中国俸禄制度史这个总的角度来研究的,这些研究多加杂在其他内容中进行,是一种附带的研究,没有对唐代俸禄制度专门系统的研究。
本文从唐代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等方面出发,用一种整体全面的目光来专门探究唐代的俸禄制度,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一个总结,希望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政治建设提供一种历史借鉴。
一、唐代俸禄制度的承袭及构成
(一)唐代俸禄制度的形成
隋朝是一个短命的王朝,但是它的地位十分重要,它开启了之后的“大唐盛世”。
同时,隋王朝又给后继的唐王朝留下了难以估量的物质财富,据史书记载:
隋朝在洛口仓储存的粮食至唐太宗贞观十一年还未吃完。
隋朝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制度上也留给了唐朝大量宝贵的经验。
唐承隋制,唐朝不仅仅继承了隋朝的政治制度,更在隋朝俸禄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各种优秀的地方,以此建立了自己的俸禄制度。
唐高祖于武德元年建立唐王朝后,便着手建立官员的俸禄制度,此后缓慢的发生着变化。
唐代俸禄制度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初步建立,唐朝的俸禄制度也由此开始;
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时期,在这个时期唐俸禄制度逐步完善并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三个阶段为唐玄宗时期,这是唐代俸禄制度最重要的时期之一,也是中国俸禄制度时上一个转折点;
第四个阶段为安史之乱以后,至此唐俸禄制度最终形成。
唐代俸禄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为后来历代提供了诸多的借鉴,也由此开始使的货币在官员的俸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开创了俸禄制度史上的先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唐朝经济的发展,但也因为这为唐王朝的灭亡埋下了隐患。
(二)唐代俸禄制度的构成
唐代官员的俸禄主要有禄米、土地、俸料构成,此外还有皇帝的赏赐。
并且由于级别和职官不同所获得俸禄的多少也是不同的。
1.禄米
据《新唐书·
食货志五》云: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外官无禄。
”[1]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从《新唐书·
食货志五》的记载中,我们可看出唐代初期官员在禄米的发放上差别还是很大的,禄米只有京官才有,外官是没有的。
但是,在《唐会要》卷90《内外官禄》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
“仕以应物,亦以代耕,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
”[2]此后,唐政府便规定外官给禄米成为常例,只是比京官低一等给禄,每年分两次发给。
外官俸禄的等级,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
若无粟,则以盐代禄,从此开始唐代外官开始都有禄米。
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一季或一年俸禄奖励。
2.土地
唐代实行均田制,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
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
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
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
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
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
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
”[1]也就是说在这些授予的土地中,职分田不可以世袭,官员去职后交还国家,永业田则属于官员私有,可以世袭买卖。
不过,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
这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真正的贯彻下去,在许多人口稠密的地方并不具备实行这种政策的条件。
在关中、河洛地区,人多地少,土地授予很难足额授予,尤其对于低级的官员更是困难。
同时,对于官员而言往往没有能力去经营土地,所以出租土地是他们主要选择。
这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一文可以看出,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
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说的便是这。
3.俸料
唐代官员的俸料制度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
所谓俸料,是官员从政府那里得到的钱货收入,包括食料、杂用、防阁或庶仆等,在唐初约占一般官员俸禄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俸料钱在官员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
另外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
一品防合96人;
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
至唐玄宗时,由于这套俸料制度太过复杂,便合并为一项。
《新唐书·
食货志五》说:
“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
”[1]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京官和地方官之间尤其为甚。
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4.赏赐
赏赐看似不属于俸禄制度,但其实它也是一种隐性的俸禄,惠及着诸多官员。
唐代官员可以从皇帝那里获得大量赐田。
官员拥有这众多的土地,同时享有免除赋役的权利。
《通典·
食货》七云:
“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
”[3]此外,皇帝有时还会赐予某些官员大量的财物,有时甚至远超其每年的俸禄收入。
据《旧唐书·
玄宗本纪》载:
天宝八年,玄宗“引百官于左藏库纵观钱币,赐绢而归”,还有“天宝十一年,上复幸左藏,赐群臣绢”。
[4]不仅是唐玄宗,唐历代帝王都爱对群臣进行赏赐,这也是唐国力的一种体现。
由此可见赏赐也是官员隐性俸禄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三)京官与外官俸禄的差异
1.来源
在整个唐王朝历史上,京官与外官的俸禄不论是在来源还是数量上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别。
首先从来源上讲,京官俸禄来源在唐初期是是来自于京师的太仓,《唐会要》卷十九很清楚的记载有“凡京官之禄,发京仓以给之”(这里京仓便指的是太仓,包括北太仓和太仓两部分)。
[5]至于外官的俸禄则与京官不同,根据《唐令拾遗》仓库令第24所复原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
“诸支给粮禄,皆以当处正仓充。
无仓之处,则申省,随近有处支给。
又无者,听以税物及和杂屯收等物充。
”从这里可以看出外官禄多源自当州正仓,无仓之处,则“申省”,由中央酌情拨给,或于随近有仓之地拨给,或以当年屯收物以及税物等来冲抵。
其官禄之发放,由各州仓曹按照《仓部格》的统一规定每年分二次支给。
2.数量
在唐朝前期,京官的俸禄一直要优于外官的俸禄,外官在唐初一段时期内基本无禄。
后虽逐渐支给,却有严格限制。
贞观间定给禄之制,京、外官俱受禄,但外官所给皆减京官一等。
外官给禄额远不如同品京官优厚,这是唐前期重内轻外风气形成的原因之一。
从下面两张表就可以清楚的看出来这些差异:
唐前期京官给禄额统计
单位\石
品级
禄额(正、从)
时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资料来源
武德元年
700
600
500
460
400
360
300
260
200
160
100
90
8070
6050
4030
《唐会要》卷90
贞观年间
700600
300260
6762
5752
《通典》卷35
开元年间
400360
300269
200160
《唐六典》卷3
天宝禄令
330260
6055
5550
敦煌《唐天宝令式表》
唐前期外官给禄额统计
禄额(正、从)
备注
650550
470
430
370330
280240
180140
95
85
75
65
64.5
59.5
54.5
49.5
370
330
280
240
180
140
57.5
52.5
47.5
选自《中国俸禄制度史》[6]
唐代中后期以后,外官的俸禄逐渐超过京官。
而京官的俸禄相对于外官而言,则大大降低,加之物价上涨,很多京官家庭的生活甚至难以为继。
(四)致仕官及解官充侍者的官禄
在唐代时,官员七十致仕是一种原则,《旧唐书》就这样说过“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
但是这并不是固定的,倘若“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
”致仕官及解官充侍者的官禄是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唐代致仕官及解官充侍者之官禄皆以“半禄”支给。
按照《唐令拾遗》禄令复原第13号的唐开元七年及开元十五年令所记载:
“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
即迁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
”也就说五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然可以享受半禄的优待。
《唐会要》卷9《内外官禄》中记载有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八月诏书中便提到:
“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准致仕人例,给半禄。
”[7]据此可知五品致仕官给半禄在永徽年间就已存在。
而对于六品以下官员致使旧例前四年给半俸,以后则以永业田养老。
直到天宝年间才规定终身给半俸,但是唐代下品官员致仕后生活都很艰难,尤其在安史之乱后致仕制度遭到破坏,下品官员生活更加艰难。
二、俸禄制度的变化及对官员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唐代官员俸禄制度的变化
唐代初期,官员的禄米、土地约占俸禄总额的一半还要多,俸料则占剩余的一小半。
唐高祖初年政权刚刚建立,国库空虚无力支付官员的俸禄,只得以公廨本钱放贷所得利息充给官员俸料。
正如《通典》卷35《职官典十七·
禄秩》所记载:
“其俸钱之制,京官诸司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其俸。
”以公廨钱充作官员俸禄的直接后果就是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使得人们不断反对。
所以到了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廨时设时罢没有定例,这种情况一直到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才得以解决。
京官俸料钱的来源也发生了大的变化,《通典》同卷称:
“永徽元年,悉废胥士等,更以诸州租庸脚直充之。
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
其后,又以税钱为之,而罢其息利。
凡京文武正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原注:
并防阁、庶仆及杂钱等)总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原注:
员外官不在此数)。
”[8]从《通典》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京官俸料的变化主要在于:
废除了以公廨本钱充当官俸的办法,改用诸州“租庸脚直”来作为官俸。
同时以百姓税钱(即户税)作为补充,一起作为京文武正员俸料。
从此以后,以公廨本钱充作京官俸料的制度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而京官俸料也有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来源。
到了唐高宗乾封元年(公元666年)京官俸料制再次发生了变化,唐高宗下诏:
京文武官应给防阁、庶仆、体料始依职奉品,其课及赐各依本品。
诏书的意义很明确,即乾封元年以后,京文武官所给俸料及防阁、庶仆等均是依据的本品,至此“始依职事品”。
按职事品支给俸料后,散官不带职事官则不给俸料钱,这是体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严格意义上的京官俸料制亦正式确立。
唐高宗后,历武后、中宗朝至玄宗开元初期,京官俸料钱的来源大抵曾有所反复。
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京、外官俸料钱制最终形成定制。
就京官俸料而言,主要是俸钱、食料、杂用、防阁、庶仆课钱并为一色,仍主要出自税钱,统由户部所属金部掌管。
值得一提的是外官的俸料大抵上也是出于百姓岁钱。
唐玄宗时期京官与外官俸禄还有一个极大的变化,那就是外官的俸禄逐渐优厚并超过京官。
唐天宝年间玄宗所说的这样一句话—“使厚其禄,以竭其心。
”这表明了自玄宗起就开始厚禄外官,由此外官的俸禄亦开始超过京官。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玄宗下诏将官俸“合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
”由此开始实行月俸制并统一由货币支付。
这一措施大大简化了官员俸料钱的发放程序。
月俸制的正式定型,标志着自秦汉以来官僚俸料制度已走向完善,这在中国古代俸料钱演变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安史之乱是唐由盛转衰的标志,同时也是唐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时期。
安史之乱后,民生凋敝国库空虚。
再加上大量的冗官以及庞大的军费,地方节度使割据扣留税款不向中央押解,使得唐政府财政急剧拮据,甚至无力全额支付官员俸禄,肃宗乾元元年(758年),京官一度不给料钱,外官也只给半料。
唐代宗大厉十二年(777年)四月二十八日从新厘定京、外官月俸标准。
对京、外官官员的俸禄都进行了调整,京官与外官的俸禄都有所上调,可是外官的俸禄增加远远要大于京官的俸禄。
例如同为从三品官职,上州刺史加俸至80贯,而京官秘书监仅加至40贯,两者官俸相差一倍。
外官的俸禄大大超过京官,京官俸薄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这也是京官请求外调的重要原因。
京官、外官俸禄的巨大差别所造成的争执贯穿整个唐朝,直到唐灭亡也未能解决。
(二)罚俸制度的形成
唐朝前期的各种律法是很严格的,惩处力度亦是非常大的。
唐前期官员犯错误,一般都会以采取人身或行政处罚,例如除名、免官、贬官、夺阶等。
这也是由于唐朝刚刚建立,需要以严峻的律法来维持其统治。
到了唐代中后期,政权有所稳固,于是对犯错官员的处罚方式也开始改变,这也是罚俸制度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罚俸制度最早始于唐玄宗先天二年,当时规定:
“文武官朝参,着葱褶伞者,其有不着入班者,各夺一月俸。
若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
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
频犯者量事贬降。
”而其正式形成则在开元二十四年,也就是月俸制确立的时期。
罚俸制在开元中后期以后,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不再仅仅局限于朝堂礼仪,开始应用于对官员的各种失职的处分,在唐前期“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放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但是这种处罚到了唐中后期则变为罚俸,唐律明文规定“建取舍非其人,又惑于清托,故其年选士不精,坐罚俸料”,例如《新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段话:
“卢迈坐举非其人,夺俸两月。
”这段记载也是对罚俸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罚俸制度的形成及扩大有着其特殊的原因。
首先,官员施行月俸制,发给钱币,使罚俸制形成了可能。
其次历经高宗、武周、玄宗三代以后,唐代官员数量急剧增加,冗官数量巨大。
这里有一组数据,唐初武德年间厘定京官定员为640人左右,高宗显庆二年(657年)内外文武官达13465人,玄宗开元末,京外官凡18805人,其中京官2620人;
外官16185人,而至中唐以后,各类官员数更是急剧增长。
仅宪宗元和六年,外官竟达260023员,较之开元末增加近20倍。
[9]庞大的官僚机构以及冗员的滥殇,造成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罚俸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困境。
再次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减弱,地方私自截留赋税,不再上缴或只是上缴很小一部分,加之安史之乱对经济的破坏,唐政府财政收入急剧减少,发放官员俸禄也开始力不从心。
(三)官员俸禄变化对其生活的影响
无论是京官还是外官其俸禄的发放都涉及到了钱的问题,官员的月俸以钱来计算,但这并不意味着月俸就会全部由钱来发放,这其中涉及到了折估制。
在唐朝,折估分为官估和时估两种。
官估,是一种虚估,为尚书省所定,又称省估,是官定价格,也是一种较为稳定的价格。
时估,也可以看作实估,是市场货物的实际价格,也是一种很不稳定的价格。
一般而言,官估总比时估要高,官员俸禄会被变相减少。
唐前期官俸即以时价折估,官员的俸禄大体上是一半为钱币一半为布帛。
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十一月十五日赦:
“文武百官俸料钱所给物。
宜依时价给。
”[10]玄宗这句话很明显的表明了在开元年间月俸就不全发放现钱了,发放俸禄的时侯依时价折估,实行“半钱半帛”制。
中晚唐月俸仍然采用折估发放。
唐文宗大和七年(833年)正月,米价上涨,户部侍郎庚敬休奏请依照以前的惯例,用粟来代替布帛给官员发放俸禄,但是又怕唐文宗不同意,于是便建议把粟的官估稍提高至每斗70文,使之“在众庶必见欢康,对于国家也没有什么损失”。
唐文宗同批准了,这个这也是官估的开始。
用官估配给实物给官员发放俸禄,对国家来说,利多弊少,但对官吏来说,却是利少弊多,官估的价格远远超过实际价格,这就变象的降低了官员的俸禄。
与此同时,物价在不断的上升而货币则在不断的贬值。
以米价为例,唐朝以贞观、开元为其治世,是时社会经济繁庶,物价亦低。
贞观时社会稳定,物价低廉,开元时“米斗之价钱十二,青、齐间斗才二钱”,自安史之乱以后,社会经济受到破坏,物价持续上涨,德宗贞元初“米斗千钱”,代宗永泰元年“京师米斗一千四百钱”。
官员的俸禄虽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但是与物价的上涨比起来远远不足,再加上官估的实行,这也就造成了官员生活的更加紧张。
据《旧唐书》记载唐穆宗时,刑部侍郎薛放“孤蠕白日,家贫每不给赡,常苦俸薄。
放因召对,恳求外任”,这种现象在唐后期屡见不鲜目。
外官的俸禄在唐中后期大大优厚于京官,使得许多官员为解决生活的拮据而申请外调。
[11]最著名的例子有诗人杜牧,他在大中三年(849年)任司勋员外郎,月俸为四万文,但是为了供养病弟与孀妹,以京官官俸微薄,上书宰相,求为杭州刺史。
杭州属于上州,刺史月俸有八万文之多,比员外郎整整多一倍。
他在《上宰相求杭州启》中提到了家中有四十口人靠其俸禄为生,并且说出了几句感人的话:
“是作刺史,则一家骨肉,四处皆养。
为京官,一家骨肉,四处皆困。
”[12]这些话让我们可以深刻的体会到唐代官员的辛苦。
然而杜牧的这次请求并未得到批准,后来杜牧又几次上书宰相请求外调,最终成功调往同为上州的湖州作为湖州刺史。
不得不说的是,唐代中后期,俸禄制度的改变对官员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俸禄的折估使得官员实际收入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罚俸的广泛应用,同时加上物价上涨,也给官员生活造成了很大压力。
从总体上看,俸禄制度改变对中低级官员的生活影响是最为明显的,以致有些官员生活难以维持。
这也给一些官员的贪污提供了借口,加剧了唐朝中后期的腐败,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三、结论
唐代的俸禄制度是中国俸禄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月俸制的确立,标志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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