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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8、
工程计量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编写目的,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有效地控制本工程质量,实现监理规划目标;
同时也为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程序及工程质量要求,相互勾通信息,减少失误而编制。
1.2编写依据:
(1)
业主和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2)
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3)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4)
施工组织设计
(5)
与本工程施工内容相关的质量标准。
技术条款、规程、规范,《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03-98;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0-2013;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02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漳县称勾镇称东村等十五个村高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本细则根据项目田间道路工程、标志牌工程等
(2)本工程施工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本项目工程内容及重点如下:
1.3.1田间道路工程:
(1)田间道路在原有道路的基础上修整平顺,宽度为3500㎜和4000㎜二种规格。
路基采用200mm厚的三七灰土铺筑整平压实以及原矿渣路平整拓宽压实再铺筑50mm厚的石粉平整碾压;
路面采用200mm厚的C30混凝土浇筑;
路肩采用素土培筑300mm宽,边坡为1:
1
。
(2)田间路的设计要求决定了其施工质量必须按道路施工验收规范,路基与路面都要求较高,路基必须达到设计所要求的长度、宽度、密实度、顺直度、纵坡度、平整度等。
这就要求在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地,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纵坡度、压实度、排水系统,并随时观察周围环境变化。
(3)而在本阶段土方回填分层压实是重点控制,唯有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路面施工,也能保证以后路基不致于下陷,路基施工中同时要作好排水措施。
路面施工要加强原材料的控制及级配准确,达到规定的要求,混合料均匀不得离析,同时在切割伸缩缝时必须掌握混凝土终凝后3-6小时为宜,间距为5000mm,深度为60mm,宽度为8mm
1.3.2砖砌体的质量控制
(1)砌筑前,先根据设计图纸尺寸进行槽开挖,开挖弃土应运指定地方。
(2)砌体所使用砖的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指标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水泥标号不低于325号。
(3)砌筑前先将砖浸泡湿润透彻,然后将砌筑工作面冲洗干净,人工按规定的配合比拌制砂浆砌筑。
砌筑过程注意错缝,不能有通缝。
砌筑之后及时洒水。
(4)砂浆配合比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
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20%,在施工中随拌随用。
常温拌成后应在3-4h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30℃,则应在2h内使用完毕。
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所拌水泥砂浆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
(6)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为8~12mm,随铺浆随砌筑。
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砌筑。
上下层砌砖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
(7)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
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
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8)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9)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筑砌体中的空隙用砂浆填实,然后加以遮盖,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2、监理工作流程
2.1监理工作流程图(含工序流程)。
2.2工地例会
2.2.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2.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2.2.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项目监理重点是“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达到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控制的目标。
3.1投资控制,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投资控制,投资目标、控制工程投资在合同价内,不超过概算。
3.2进度控制,用动态的原理,对影响进度的主要因素,如资金、材料、劳力、组织管理、机械及气候等因素进行系统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调整措施,随时修正进度计划。
进度目标,满足度汛要求。
且不超过合同工期。
3.3质量控制:
主要的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事后质量控制三方面着手,以数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经规范为准绳,严把质量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控制落实施工单位“三检制”,严格把工序交接检查检验制度。
4、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4.1收集和验证业主提供的产品
4.1.1监理方应收集和验证业主提供的产品,业主提供的产品包括:
工程勘测、设计资料;
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设计文件(含变更通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
其它。
4.1.2监理方主要对业主提供的产品进行下列内容验证的:
业主单位提供产品的完整性;
勘测、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是否有有效图章和签名等);
其它文件的真实性。
4.1.3监理方应安排专人对验证合格产品保存、管理,作好验证和收发文登记(以下简称登记),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记录(以下简称记录)。
4.1.4监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丢失、损坏或不适用情况,应立即向业主汇报,同时予以记录说明,并作好记录。
4.2监理准备工作
4.2.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规程规范、设计文件以及质量记录表式的填写方法。
4.2.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分析监理工程特点,进行质量策划,在专业工程开工前,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写工作。
4.2.3制订监理工作制度(具体要求见支持性文件)。
4.2.4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并按工作内容组织监理人员制定监理工作程序。
4.2.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要求,参与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4.2.6监理工程项目划分
监理工程项目划分的依据。
①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②
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施工部署等。
③
从农田水利、道路工程、防渗管道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工程项目划分的主要原则。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各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差额不宜超过50%。
每一单元工程中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单元工程为分部工程中由一个(无序)或几个(有序)二种完成的最小综合体。
④
单元工程为分部工程中按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的要求划分的层、块、段。
监理方应会同业主、承包单位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特点进行详细的项目划分。
必要时报中心工程技术部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工程项目划分结果报业主方审批,然后将批准的工程项目划分表发送到业主和承包单位。
作好登记和记录。
4.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4.3.1签发开工通知
4.3.1.1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并报送业主。
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已获业主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提供了完整的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提供的设计文件有效,且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3.1.2工程项目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报告,请业主给以明确答复。
在明确答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开工令》。
4.3.1.3当承包单位在接到《开工令》后,督促承包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
从开工日起按签订施工合同时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4.3.1.4监理方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行施工准备的原因并提交确保工期措施。
4.3.2及时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
4.3.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3.2.2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或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作好记录。
4.3.2.3在设计交底提出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得到解决和确认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单位签发工程师图纸。
4.3.3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审文件
4.3.3.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上审核、签认后报业主。
作好记录。
4.3.3.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在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3.3.3如果有分包工程时,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分包单位业绩;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中有规定。
4.3.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定位成果报验申请表》上予以签认。
检查内容为: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监理方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督促承包单位按照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4.3.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送业主。
施工组织设计及前述各项申请表(报审表)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其它准备工作已完成。
4.3.3.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业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业主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3.3.7在专业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实施细则交底。
4.3.3.8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
监理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4.4施工过程监理
4.4.1工程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在《施工方案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4.4.6检验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拟进场的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5田间道路工程的地基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4.5.1地基处理
(1)路基清理的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50cm。
(2)根据设计要求,将表层杂草、树根、石块、淤泥、腐殖土、泥炭以及杂物清除。
(3)清基完毕后,应对基底进行平整压实。
(4)在清基过程中,如出现软弱基础,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若发现不明地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与设计、勘探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5)清基的弃土、杂物、废碴等,应运到指定的场堆放。
4.6对于业主提供的工程设备
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并抄送业主。
监理机构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当业主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监理应用《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业主报送交货延期的说明,并及时通知承包单位。
业主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单位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承包单位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方批准。
4.6.1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应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更换施工设备。
4.6.2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若监理方要求承包单位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机构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增加额外检验。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方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单位重新检验。
4.6.3承包单位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当承包单位未完成监理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时,监理人员可以自己或委托其他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和检验。
4.5.4现场材料试验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时,应查看承包单位在工地建立的试验室、配备的人员和设备。
监理人员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机构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单位提供,监理机构可以使用承包单位的试验设备。
4.6.5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
4.6.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实施细则》中确定的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旁站记录。
4.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4.7.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7.2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人员进行检验,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机构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4.7.3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4.7.4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检查,覆盖后,若监理机构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揭开重新检验。
4.7.5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机构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单位采用揭开进行检查。
4.7.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及时报送的《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以及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平时巡视、旁站和检查情况,及时评定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承包单位的自检和监理人员的抽检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使用的
质量评定表必须正确,填写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评定质量等级。
)
4.7.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4.7.8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业主报告。
4.7.9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采用统计技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要求承包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同时向业主及本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4.7.10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中心总工办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的进行书面报告,中心技术总工办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后,及时给予答复或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解决。
4.7.1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4.7.12监理机构应参加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进行的阶段验收。
4.7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工作
4.7.1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投资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4.7..2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作好登记和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
4.7.3监理机构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当月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机构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抽样复测。
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机构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监理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4.7.4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每月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客观存在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方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应由业主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业主的其它金额。
4.7.5监理方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
承包单位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4.7.6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分解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支付中,按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4.5.3款第
(1)项内进行支付
4.7.7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业主、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业主。
4.7.8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合同要求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前与业主、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7.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拒绝受理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4.7.10监理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4.7.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
4.7.12在工程完工(未验收前)时的支付签证中,除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索赔费用结算和工程变更的结算。
4.7.13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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