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版同名4168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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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
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相关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设置健康教育室,定期开展讲座、播放健康传播音像资料等;
候诊室、住院部各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并做到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新闻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开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港口、机场、影剧院、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有健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编制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公共厕所(含粪便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区内乱搭建、乱摆卖、乱拉挂、乱停放、乱张贴、乱扔吐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无违章饲养禽畜;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定期维护、粉饰,户外广告、标牌等设置规范有序;
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
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城区道路硬底化率≥98%,主次干道和内街巷路面平整;
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废物箱),果皮箱洁净,完好率≥95%;
城区下水道密闭畅通,管网覆盖率≥95%;
各类地下沟渠设置防鼠、防蚊设施;
城市美化、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五)城区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
推行垃圾袋装化,普及率≥90%。
(六)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实行密闭管理。
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数量充足、密闭、标志清晰,运输过程无垃圾飞扬、撒漏、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
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公厕设置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垃圾收集、转运站布局选址合理,封闭式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颗粒物、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所有厕所均为水冲式厕所,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环境清洁。
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排水畅通;
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日产日清;
除“四害”措施落实;
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
市场周围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车辆停放有序;
公厕卫生符合要求;
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
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全市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施工场地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及时清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影响市容;
场内物料堆放整齐,环境清洁;
宿舍、食堂、厕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垃圾余泥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待建工地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生长良好;
主次干道有行道树,树形整齐,花基、草坪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市区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城市建成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劣V类水体。
(四)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
(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珠三角地区≥70%,其他地区≥50%。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五、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二)各类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有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空气质量、通风、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质等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不使用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等洗浴、美容、美发、消毒“三无”用品。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体检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率均≥98%,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
(三)饮用水源保护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并制定了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定期监测,总合格率≥98%,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水质全分析监测方案,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直接与水接触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暴发疫情。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并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近三年全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资料齐全。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管理、行业管理、监督监测、检查考核等工作任务落实。
有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执法监督、日常监测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等情况资料齐全。
(三)开展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药物残留检查检测,有效控制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
(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齐全,从业人员体检率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均≥98%,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坚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退市处理等制度。
生产经营场地、设施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占道经营,不污染环境。
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除“四害”措施落实。
废弃物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五)认真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食品安全信誉度A级单位,C级单位<50%;
食具消毒抽检合格率≥85%。
建筑工地食堂设独立烹调场所,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六)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死畜肉上市。
(七)禁止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固定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经批准的街头饮食食品摊群做到场所固定,上下水设施完好,餐具消毒及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落实。
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以上医疗机构疫情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包括非常驻人口)≥95%。
(四)采供血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执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防制效果显著。
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人员、经费落实。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
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标准》的2倍;
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
(三)病媒生物防制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按规定坚持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九、窗口单位卫生
窗口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公园、旅游景点。
(一)有健全的爱国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管理人员,内外环境清洁,绿化美化。
(二)公厕达二类以上标准,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套完善,果皮箱数量足够,卫生状况良好。
(三)公共饮水贮存器清洁,加盖加锁。
十、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率≥98%,路面平整,下水道密闭、系统完善、排水畅通。
(三)单位、居民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除“四害”措施落实。
单位公厕、食堂符合卫生要求。
居民区基本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乱堆放、乱拉挂、乱丢垃圾现象。
居民家庭整洁,楼梯定期清洗、无污垢、无杂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城区统一管理,有卫生管理制度,清扫保洁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二)道路硬底化率、下水道覆盖率均≥90%。
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三)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的整治,无垃圾余泥堆积,鼠害及蚊、蝇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四)“六乱”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无违规饲养禽畜。
附件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镇委、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镇(县城)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委员部门职责明确,任务落实。
创建目标明确,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做到部门协调、群众参与。
(三)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村(居)委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建立固定的爱国卫生活动月和活动日制度,文件资料健全,建档规范。
(四)健全群众监督机制,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
问卷调查100人次以上的当地居民和过往旅客,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建立在镇(县)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参与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工作做到有计划和总结,资料收集、归档留存规范。
村(居委)、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及厂矿企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基本健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并向所辖村(居)委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指导。
医院能运用健康教育处方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临床健康教育,院内各病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
(四)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主要街道、窗口单位、广场等大型公众场所和各村(居)委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卫生警句。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六)当地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镇(县城)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
(七)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镇区(县城)范围内无烟草广告。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自来水、卫生户厕、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实施。
(三)镇容环境整洁美观,无乱丢乱堆垃圾、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吊挂、乱停放、乱吐乱扔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牲畜和放养家禽。
镇区(县城)河道及各类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镇区(县城)推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
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清扫、保洁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和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五)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完备,布局选址合理,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实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封闭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标准;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六)镇区(县城)所辖范围路面硬底化率≥90%,路面完好、平整。
镇区(县城)绿化覆盖率≥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平方米。
下水道密闭通畅,管网覆盖率≥90%。
镇区内主干道及公众场所按规定要求配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
(七)镇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85%。
镇区(县城)公厕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均为水冲式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
公厕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不污染周围环境。
施工场地秩序井然,无垃圾堆积,排水通畅,无蚊、蝇孳生地,施工人员生活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闲置地及待建地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或乱搭乱建现象。
(九)农贸市场划行归市,布局合理,秩序井然,环境保持清洁。
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垃圾收运、“四害”防制等各项设施完善。
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
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一)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设立专(兼)职环保人员。
(二)镇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三)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禽畜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建成区全面实施禁鸣喇叭的交通管理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
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有条件的镇(县城)要建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暂无条件的要有专业规划,完成前期筹备工作。
共建的要有完善的收集管网。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病媒生物控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及经费落实,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
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会化服务。
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控制药物。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
(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完善,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
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国家要求配足配齐学校卫生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
(三)镇(县城)医疗机构设有相对独立的肠道和发热门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工作程序规范,传染病隔离消毒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包括流动人口)。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八、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日)制度,定期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大清洁行动,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单位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畅通。
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病媒生物控制措施落实。
(三)镇辖村整洁干净,道路硬底化、改水改厕、垃圾收集等基本实现或已规划与镇同步,有省卫生村,30%以上的村成为市级以上卫生村。
附件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一、有编制村庄规划,功能分区合理;
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分管的干部,卫生管理网络健全。
有卫生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卫生日及各类清洁行动。
有按要求配备的环卫专(兼)职人员。
二、村容村貌整洁,道路硬底化率≥90%。
待建地、老村区得到有效的管理,农具及杂物放置整齐有序,屋前屋后无杂物乱堆放。
三、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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