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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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公司领导,各有关单位、机关各部(室)、存档
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1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对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
、<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
备注:
1、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所有文字字体均为仿宋体;
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示警戒。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闽建建[2011]10号
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报备采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列入参选工程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参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共同做好省级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加强省级示范工地监督指导,组织对全省参选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提高创建实效。
第十五条负责参选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主要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
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十六条考核结束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评分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填写并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第四章推荐
第十七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参选工程监督管理,加强省级示范工地创建过程的检查指导,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组织做好本辖区省级示范工地评选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省级示范工地评选,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二)使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
(三)在省厅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评分低于70分;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严重不足。
第十九条经推荐参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2);
(二)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的光盘一式一份。
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做成PPT文件,刻录成光盘。
第二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荐参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统一进行报送,每年集中报送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20日。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一条收到各地的评选申报材料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获得设区市推荐并于当年1月至4月期间备案的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于次年1月公布。
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综合现场考核、设区市推荐意见和抽查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拟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对违反者予以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撤销省级示范工地称号,并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
附表2: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
附表1
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报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
施工许可证
号码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资格证书
项目专职
安全员
岗位证书
监理单位
总监理
工程师
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市管项目可不填):
(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注:
本表一式四份: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一份;
市管项目为一式三份。
附表2
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申报
日期:
年月日
形象进度
安全生产许
可证书号码
安全监督
机构
负责人
项目监督
责任人
监理单位意见:
创建示范工地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果(可另附):
申报单位(公章):
评审委员会意见:
评审组组长(签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
(公章)
施工单位、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参选工程”牌匾样式
1、本牌匾中的“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黑体字,“参选工程”为隶体字;
2、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材质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坚硬、牢固,不易受风雨浸蚀;
3、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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