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章程草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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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条件,发展团体会员,建立地方性组织。
(四)定期举办有关动物保护、动物生存现状和政策与法规、科学管理与饲养、防疫保健与培训等研讨会:
开办各种培训班和举办各种讲座,聘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五)定期举办会员联谊会、经验交流会(六)每年十月,举办规模较大的纪念世界动物日的宣传周、展览会。
(七)按家业部、民政部有关领导部门的规定与要求,检查工作,总结工作。
(八)建立小动物爱心教育基地,收容、救护被虐待、残害或抛弃的小动物;
定期举办伤残动物展鉴会,进行爱心教育;
积极开展领养或认养小动物工作。
除因事召集外,定期召开理事会(每季度一次),会员大会(每年一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及建议。
(九)建立小动物医疗、保健、防疫中心、逐步完善和提高现代化的设备和专业化的、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使中国的小动物医疗防疫、保健工作,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向有关的政府领导部门,呈送材料,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一)与态度友好、互相尊重的境外动物保护组织,建立联系,积极开展动物保护、科学饲养、学术研究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特邀荣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三)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A团体会员各地区动物保护组织;
各地区从事动物医疗、保健、防疫和运动生存现状研究的单位或团体;
从事生命科学、动物史、动物学研究的单位或团体;
B个人会员动物保护者或兽医或与动物保护有关工作的人士;
爱护动物、积极支持动物保护和公益事业的人士;
环保工作者、动物研究工作者;
培育、训练小动物有经验、有成就,有影响的人士。
C特邀荣誉会员凡护、饲养动物有知名度、有影响或对发展动物保护事业(特别是对中国的动物保护事来)有贡献的人士,经社会有关人士或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特邀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填写会同登记表;
(三)交纳本年度会费、会员证费;
(四)录入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
(五)凡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时,应向理事会报送该组织的章程、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具有为协会服务(有偿)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权;
(六)领养或认领协会护中心的小动物权;
(七)优先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八)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及获得资料、书刊、信息等;
(九)会员个人依法饲养小动物,如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协会本部反映,并要求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协会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关心、了解动物生存现状;
(七)在不影响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下,根据可能,参加一定的协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退会,用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由办公室撤出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如无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办公室收回会员证,撤出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收回会员证,撤出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务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协会内政外联工作中基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大会决议,须经与会者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如期换届时,经理事会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如延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北京会员十五人,外省市会员八人组成,任期五年换届,需延期时,最长不超过二年。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延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北京理事十一人组成,作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三次会议;
情况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爱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参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小动物保护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协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这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因国家政策变化或遇不可克服的困难,须解散或暂时停止活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前的事业;
如有务,则变卖协会即有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物偿还。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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