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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机关调转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职称。
8、对未取得职称的有关人员评审职称有明确规定(后述)。
(二)种类、序列: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等等系列。
二、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主要内容有:
(一)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途径:
简单地讲有四种方式:
评审;
考试;
授予;
初定职
(二)任职资格(职称)评审:
•1、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向单位所在地职称主管理部门申报。
•2、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按如下要求执行:
•
(1)属自治区评审的按自治区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评委会当年下发的评审工作安排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
(2)属地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管理的系列(专业),按《阿克苏地区职称社会化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3)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中、初级人员,按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中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必须经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进行核实,属县(市)晋升人员由县(市)人事(职称)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地直单位晋升人员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按规定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
属自治区各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行业、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经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各评委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4、申报程序
•A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①申报人将本人的评审材料报本单位人事(政工)部门;
•②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对个人评审材料逐项审查核实,经单位研究同意推荐者,在本单位对推荐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写出推荐意见,并在《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同意推荐×
×
职务)、加盖公章,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推荐者在“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属县(市)单位的由县(市)职称管理部门将评审材料按专业归类汇总,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收受材料时限内统一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
•属地直单位的,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受材料时限内统一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
•⑤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对上报晋升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地直行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B、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职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③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推荐者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④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属县(市)单位的由县(市)人事(职称)部门将评审材料归类汇总,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收受材料时限内,将评审材料(包括花名册电子版)报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将材料提交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属地直单位的,由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将材料提交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提交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C、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
(1)属地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评审范围的系列(专业)按《阿克苏地区职称社会化评价工作规程》中的“报送程序”规定办理,地区人事局网站上有,大家需要的时候可查询,由于时间关系,在这就不细讲了。
•
(2)委托自治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办理。
•D、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职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推荐者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相应系列(专业)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县(市)初级由各县(市)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并报地区备案。
•E、其他
•
(1)地区不能评审的专业,经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委托自治区评审。
各县(市)不能评审的专业,经县(市)人事(职称)部门同意后,委托地区评审。
•
(2)符合自治区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经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各级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F、地区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批准和组建:
•1、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地区各系列(专业)专家评委库,并不断充实完善;
各县(市)职称负责各县(市)初级专家评委库。
•2、每年评审工作开始前,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遴选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批准组建评委会;
•3、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4、评审委员会审批部门及各级人事监察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的全过程。
(三)任职资格的审批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2、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地区中学教师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3、地区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以下规定审批:
•1、各县(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市)各系列(专业)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县(市)人事(职称)部门进行审核,县(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地直单位及各县(市)代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地区评价中心进行审核,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3、地直教育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地区教育系统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自治区考试两大类,报考的条件以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布的条件为准。
•2、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地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在进行同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4、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考试时间起计算。
•5、报考程序:
•
(1)报考人员根据国家、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条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人事考试报名表》、《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等资料;
•
(2)经报考人所在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3)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人事考试报名表》、《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等资料报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4)采取网上报名考试的人员,有要求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须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未要求的,资格审查在申请办证时进行。
(五)任职资格的授予
•1、按照自治区职称办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规定,对博士后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报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博士学位获得者,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授予副高级或不分正副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博士后人员,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地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授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任职资格的初定职
•1、按照自治区职称办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者,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即可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五大”(含党校)毕业以上学历者或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且学用一致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的县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也可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规定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02.7.5执行,不包括先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
•3、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两年、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校、中等学校教师、教高中的中学教师、卫生系统等有条件限制的,还需符合相关条件)
•4、凡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办理定职手续:
•
(1)县(市)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初定职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初定职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以下简称《初定呈报表》),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在《初定呈报表》中“所在部门考核鉴定意见”与“单位聘任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盖章,报行业主管部门;
•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初定呈报表》中“呈报单位考核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盖章,报县(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③县(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
(2)地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初定职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以下简称《初定呈报表》),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在《初定呈报表》中“所在部门考核鉴定意见”与“单位聘任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盖章,报行业主管部门;
•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初定呈报表》中“呈报单位考核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盖章,报地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3)办理初定职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①填写《初定职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
•②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教育系统)原件、执业医(护)师证(卫生系统)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1份(附电子版)。
•4、办理时间:
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两次
•①上半年:
5月1日-5月30日
•②下半年:
11月1日-11月30日
(七)资格证书的发放
•1、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国家和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2、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办理。
•3、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地区职称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考试中心及有关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成绩单),携带相关材料,统一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办理。
•4、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及要求
•
(1)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在地区人事局网站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并据实填写相关内容;
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一张贴《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照片处,一张贴身份证复印件上;
携带上述《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学历证书原件、资格证书原件、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提交材料均为A4幅面;
提交材料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各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办证材料统一交当地人事部门职称办,地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办证材料交地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统一到自治区人社厅办理。
(2)通过各类评审组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证书,办理证书时,需准备如下材料:
①《申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花名册》(附电子版)、《阿克苏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1份
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高级人员需准备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上)
④通过《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生成上报数据软件。
•5、丢失补办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需准备如下材料:
•①《申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花名册》1份(附电子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错(丢失)登记表》1式2份(需贴照片)。
•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文件及所属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高级人员及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需准备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上)
•④登报申明作废证书编号(高级人员及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需在新疆日报登报申明,通过评审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在阿克苏日报登报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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