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596230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8.66KB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
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一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
理;
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四条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一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一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
结息。
委托资金帐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第一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
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一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
月手续费率0.15‰-3‰;
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月手续费率0.1‰-2‰;
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三)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一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一十八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贷款的用途;
(四)贷款对象;
(五)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一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
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
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
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
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
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
受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
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
(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
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每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
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
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
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
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
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
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ⅩⅩ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
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十三条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
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委托贷款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按《中国ⅩⅩ银行会计核算规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委托资金划入。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名称设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受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之前收到委托人划入的委托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借:
×
存款或有关科目×
委托人
贷:
委托贷款资金×
(二)委托贷款发放。
会计部门应按借款人名称设立委托贷款账户,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据和信贷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发放贷款。
会计分录为:
委托贷款×
借款人
(三)收到委托贷款利息。
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先划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其他应付款委托贷款利息户
(四)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借:
(五)收回委托贷款本金。
(六)划转委托贷款本金。
会计部门应在委托贷款本金收回的当日,将收回款项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七)核销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
对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的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等额冲销有关账户。
(八)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在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下设511044科目中核算。
手续费按协议规定收取或扣收。
收取手续费时:
中间业务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扣收手续费时:
第三十五条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系内部账户性质,委托人不得支取该
账户资金,受托人不得对该账户余额计付利息。
第八条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委托贷款实行授权经营、审贷分离、逐级审批制度,比
照自营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风险的,暂停经办行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权及一级(直属)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办和审批权,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三十八条加强会计控制。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会
计核算规程》与本办法规定,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纳入会计核算;
事后监督部门要按照“先存后贷,先收后付,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十九条严格法律审查。
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对每
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相关协议、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加强信贷监测。
委托贷款业务纳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信
贷部门应做好每笔委托贷款的借款、还款和收息的信息记录,信贷部门、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监测。
第四十一条加强贷后检查。
委托贷款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进
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遵照本办法办理业务,有无垫款透支、虚
假委托、越权审批等问题,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第四十二条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部门要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不定期
稽核,出现违规行为,按《中国ⅩⅩ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处罚有
关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委托贷款业务的统计纳入中间业务统计指标体系,由管
理信息部门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为内部管理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系我行格式合同文本,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
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订的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应对本办法附件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
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三、委托贷款通知书
四、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书编号:
20年委托书第号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业务主体
委托人
委托人是单位的填写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是个人的填写以下内容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家庭地址
受托人
中国ⅩⅩ银行分行
行长
委托事项
以下由委托人填写
指定借款人
委托金额
币种
委托贷款用途
委托人同意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此项委托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贷款利率等由委托人确定。
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经委托人审查,同意企业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中提供的信息和所附的材料属实。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
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
20—年委托字第号
委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
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
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
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
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
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
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帐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
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
付手续费。
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
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
金和委托贷款。
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
费用;
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追索担保
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
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
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
用于核算委托资金;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
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
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ⅩⅩ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ⅩⅩ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受托人每次收回
贷款本息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
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
委托贷款
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
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
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
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三条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
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
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年后,视为死账进
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
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尤其是借款人
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
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
施。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委托人
应付手续费的%的违约金。
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
托人可从委托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收回的委托贷款资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和《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
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
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
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应付款项均已付
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受托人(盖章)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年 委借字第号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签署: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借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委托 贷款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