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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转化方式
第六条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
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了解和掌握校内可推广科技成果的研发情况,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工作,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科研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章转化程序
第九条为鼓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以下简称“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关联和无利益关联两种情况确定转化程序。
利益关联方是指转化承接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及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由科研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与,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二)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研处、法律事务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费由申报人承担,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三)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法律事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再由科研处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挂牌交易或拍卖的全过程。
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四)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科研处进行业务审核、报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法律条款审核,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科研处和法律事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
(五)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科研处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拟交易价格低于20万元的,可直接签署合同;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拟交易价格高于20万元的,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拟交易价格低于20万元的,直接签署合同;
拟交易价格高于20万元的,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科研处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
科研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或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八)由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
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同科研处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研处和法律事务中心留存。
第十一条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时,成果转化程序与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时的转化程序基本相同。
但有两个特殊要求:
(一)成果完成人需主动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申明,报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科研处和法律事务中心审批。
(二)成果转化只能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而不能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
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
分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和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两种情况。
(一)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学校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许可收入,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由科研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成果需求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许可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执行《关于印发<
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校政发〔2017〕3号)规定,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需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七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
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学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学校将建立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学校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全校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学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
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已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成果完成人70%、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15%、学校15%的比例进行分配。
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和学校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前,学校与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70%收益(包括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的50%和用于支持成果完成人科研活动的20%)的分配比例,经学校和全体成果完成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由科研处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
如涉及多个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合作,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前,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15%收益的分配比例,经参与收益分配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享有股权奖励的成果完成人在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
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
在公司章程中需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第二十条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并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金和占比情况等,现金奖励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须经学校批准。
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四条成果完成人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科研处、相关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应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依纪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科发〔201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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