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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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
考核人员要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
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
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考核结论;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撤销会计核算机构: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
小金库"
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上岗的;
(六)其他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凡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未达到“良好”或“优秀”等级的,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对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除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附表二: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
附表三: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
附表四: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序号
被考核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考核得分
考核人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
年月日
考核项目
标准分值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5分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0分
3.原始凭证
4.记帐凭证
5.会计账簿
5分
6.会计报告
7.会计档案
8.会计监督
9.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0.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1.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合计
100分
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
总会计师:
财务主管:
主管部门:
考核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
项目
标准分
扣分原因
扣分数量
共扣分
实得分
考核人
备注:
“项目”栏按表二“考核项目”栏填写,考核标准按表四。
考核实行按标准分值扣减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本表可续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5分)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
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
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
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二、会计核算(55分)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0分)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
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
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二)原始凭证(15分)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日期;
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
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填制单位的公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
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
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4、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三)记帐凭证(10分)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2、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扣0.5分;
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3、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
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5、记帐凭证随意涂改,不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0.5分.
6、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6、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7、记账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楚、公正、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要求。
7、记账凭证填写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0.5分.
(四)会计账簿(5分)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备查帐簿的扣2分。
2、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帐簿名称,帐簿扉页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2、帐簿封面、"
启用表"
填列不全的,每项扣0.5分.
3、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3、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未采用订本式帐簿的扣1分。
4、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做到登记及时、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4、登记帐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笔扣0.5分.
5、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抄,要按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帐面整洁。
5、不按规定更正记帐错误,帐簿记录发生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每笔扣0.5分。
6、定期对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帐款等进行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6、对帐不及时的扣1分,帐证、帐帐帐实不符的,每笔扣0.5分.
7、定期结帐,结帐方法正确,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后相符。
7、结帐不符合规定的,每本帐扣1分.
(五)会计报告(10分)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2、填报数字不准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3、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4、未按规定附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5、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5、对外报送的报表未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的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扣1分.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6、按规定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附审计报告的扣2分.
7、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7、会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发现错误不及时更正的扣1分。
(六)会计档案(5分)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1、未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每项扣1分。
2、确定专人或者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设档案室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一年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2、未确定专人保管的扣1分;
不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扣1分。
3、会计档案调阅,应建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
3、调阅会计档案无调阅手续和记录的,每次扣0.5分。
4、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会计档案移交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扣0.5分。
5、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手续完备。
5、会计档案销毁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扣2分。
三、会计监督(10分)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扩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2、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待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每笔扣1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4、有编造和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考核不予通过。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
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7、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而未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考核不予通过。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0分)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
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2、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2、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
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种类和要求,有具体的规定。
3、未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4、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1分;
5、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合计凭证、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
执行不严的扣0.5分。
6、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6、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1分;
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科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7、对各种财产物资无具体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未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8、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扣2分,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9.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9、未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失控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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