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594854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37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五)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牞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牞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严禁将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以及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处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违法投诉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
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南疆三地州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
自治区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投资组建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各地州(市)都要设立并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
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税务等部门要在2010年底前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
银监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着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
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
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基础上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2011年各地州(市)、县(市)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国家级园区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应当给予适当倾斜。
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创新企业。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依法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各类体系产品认证和能力评定认可。
加快建立自治区大宗农产品收储制度。
自治区财政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摊位费等参展费用补贴。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的协调机制,定期举办合作项目洽谈会,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
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
五、促进结构调整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
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
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资金要择优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
六、提升管理水平
(十九)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电子商务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
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二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每年选择一批基础管理科学规范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作为示范企业在全疆中小企业推广。
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
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自治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自治区职业院校要扩大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在兑现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继续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653”工程)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到2013年底,全区争取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园区2个,年销售收入100-500亿元的园区6个,年销售收入50-100亿元的园区15个,年销售收入10-50亿元的园区20个。
鼓励中小企业入园与大企业协同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2010年底前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规格不变),统筹协调自治区各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
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对规模以下小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
自治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机遇。
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本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0年8月20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 促进 中小 企业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