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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
在范围上没有限制。
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
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
但是。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
荒丘。
荒沟。
荒滩以及数量较少的菜地。
养殖水面等。
可以采取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也就是说。
只有不适宜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及其他数量较少的菜地。
才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但是。
必须明确。
对于四荒地等土地。
法律只是规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
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该类人承包。
可见。
对这类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可以参与承包。
二者的权利大小不一。
对于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同等条件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持了我国多项法律所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所享有的独占权。
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作为承包方。
只能看作是例外规定。
按照权威解释。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
技术。
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等其他土地。
这样.既可以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
增加集体收益。
使集体成员受益。
也为有资金。
有兴趣投资于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途径。
此外。
两种合同订立的程序也不同。
2.按照承包土地种类的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区分为耕地承包。
草地承包。
林地承包。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不同种类的土地。
法定的承包期限长短不一。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合理。
因为。
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
其收益的周期差别也比较大。
一般来说。
耕地的质量比较高。
如果没有特殊需要。
承包人一般并不需要做太大的土质改造就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耕地投资的利益回收周期相对而言比较短。
耕地上种植的作物大多数当年就可以产生收益。
最多二三年一般都能取得土地收益。
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承包期。
而且。
耕地上种植的各种类型的作物。
在生长周期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法律统一规定了30年承包期。
对于草地而言。
由于本身在土质上难以与耕地相比。
许多土地必须通过土质再造才能满足草地承包人的经营需要。
法律规定了相对较长的。
有弹性的承包期。
而林地的投资回收周期就更长。
从尊重客观实际出发。
法律规定了最长70年的承包期。
如果70年仍然难以收回投资的。
可以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延长承包周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1.平等行使承包权的原则。
按照我国《宪法》。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之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任何组织何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该条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并没有特殊的限定语。
这意味着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有能力和意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任何人无权干涉。
同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也有放弃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放弃行为只能是一次性针对某一特定土地的承包权。
决不意味着永久放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在以后的集体土地发包中。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以前的放弃行为并不影响其新一轮土地承包的资格。
2.民主协商。
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而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中最有价值的财产。
平等的权利必须体现在对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决策上。
发包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承包方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承包方案要努力做到公平合理。
不同承包阶段同等质量。
面积的土地承包指标不能忽高忽低。
要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轮土地承包的各个不同地块之间承包指标的确定上。
都要考虑到承包人之间获益上的公平合理性。
3.承包方案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讨论同意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重大事务的决策。
必须实行民主决策。
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推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
行使村级事务管理。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平等所享有的集体利益。
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村干部通过黑箱操作中饱私囊。
损害集体利益现象的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复杂。
且时间跨度比较大。
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参与讨论。
难免造成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
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方可通过。
这个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也是完全吻合的。
符合中央规定的对于第二轮承包实行大稳定。
小调整。
小调整的方案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能否做到承包过程的公开。
公平和公正。
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
也关系到农民对于农村建设和致富奔小康的信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严格的发包程序。
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在承包过程中。
既要防止全体村民的利益被出卖。
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必须体现全体村民意志。
在承包程序启动之时。
首先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不能由村乡负责人或村支书。
村委会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
必须通过选举产生。
至于具体的选举方式。
可以由全体村民参加选举。
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
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村党支部。
村委会成员可以作为承包工作小组的候选人。
但他们并不是当然的候选人。
不具有必然参加承包工作小组的资格。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以后。
要针对特定土地的承包拟定承包方案。
并予以公布。
承包方案的拟定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增加内容。
不能依据各种土政策拟定承包方案。
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条条框框。
排斥部分村民参与承包的权利。
谋少数人之私利。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案。
经过公布的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适当时间召集村民会议。
听取村民对承包方案的意见。
在民主的基础上。
通过投票表决。
如经过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则承包方案产生法律拘束力。
否则。
没有法律拘束力。
不能进入实施。
4。
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通过以后。
便受到法律保护。
产生法律效力。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具体落实。
属于家庭承包的。
应当在全体村民范围内按照承包方案所确立的承包原则。
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
如属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数量较少的果园。
茶园以及养殖水面等。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招标。
协商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需要注意的是。
国务院关于四荒地的规范有两个。
包括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指出。
四荒资源承包。
租赁。
拍卖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5.签订承包合同。
确定了具体的承包人以后。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督促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并不是承包工作小组。
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工作小组只承担有关承包的具体工作。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上签章。
同时也须有发包方代表和承包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
发包人。
承包人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
承包方的名称。
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住所。
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
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作为发包人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承包方是农户的。
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户主作为代表签字。
并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
一般指承包的耕地。
山林。
荒山。
荒滩。
水面。
草原。
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
应当写清楚土地的具体位置。
坐落。
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范围的界线标志。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
在承包合同中应当写清楚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间。
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时闯界限。
起止日期应当精确到年月日。
不能写约数。
4.承包土地的用途。
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依照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不同。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既可以承包耕地。
菜地等。
也可以承包以上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土地。
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人只能承包除耕地。
菜地等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其他土地。
不同主体所能承包的土地的类别是不一样的。
这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理应在合同中写清。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合同中应当写清发包土地的用途。
以便发包人通过合同监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
第14条。
第16条。
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这些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然内容。
无须当事人协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协商确定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
6.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的权利。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之规定。
发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发包土地的权利。
该项权利是发包方的基本权利。
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发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形式。
应当分别按照土地不同的所有权主体。
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发包。
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具有发包权。
监督权。
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承包方实施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如承包方有无擅自违规转包的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
用途经营使用承包土地等。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
承包人不得占用承包的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建房。
挖沙。
采石采矿。
取土等。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这是基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实际情况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承包人应当遵守。
《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
承包方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如果承包人违反这些法律规定。
发包人有权制止。
对于拒不接受制止的。
发包人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的处罚。
2.发包方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的规定。
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仅如此。
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解除。
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理由时。
才可以懈除承包合同。
收回承包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土地的理由体现在该法第26条第3款中。
即在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同时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允许对个别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因自然灾害严重毁坏承包的土地的。
允许对个别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根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
这里要严格把握几个调整的要件:
第一。
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
从而严重损害承包土地的情况下。
才允许调整;
第二。
调整是针对个别农户而不是大范围的整体调整;
第三。
允许调整的只限于耕地和草地。
不包括林地和其他承包土地;
第四。
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即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调整属于违法行为。
不具有法律效力。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我国实行家庭承包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克服了过去吃大锅饭。
大集体的弊端。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
发包方不得干涉。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信息等服务。
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
与此相对应。
发包方也有义务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如向承包方提供机械耕作。
排灌。
植保。
良种。
生产资料供应。
农产品运销等方面的服务。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的差别。
发包方也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这样做既为承包方提供了服务。
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发包方在发包土地。
依法调整承包地的过程中。
必须认真执行县。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
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机耕道路。
机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
通常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用。
而且依靠个别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难完成。
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进行。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的规定。
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
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
又如。
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
三提五统的收取和管理。
应当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不得通过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等。
二。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
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这一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分支权利:
承包人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这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
也是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的目的。
只有通过使用土地。
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
第二。
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
《土地承包法》第6条明确表明承包人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占有土地只是作为手段而有意义。
重要的是占有之后的经营。
法律明文规定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
有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第三。
产品处置权。
承包方有权对承包土地的出产品自行处置。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帮助农户解决农产品的出售。
也必须征得农民的同意。
不得强行组织产品销售。
当然如果承包合同的承包指标中包含有出产品的给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之后。
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当然包括已经发包给承包人使用的集体土地。
虽然承包人无权阻挠国家的征收和征用。
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个精神不但宪法中有规定。
《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的规定。
承包人对于依法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和以何种方式转让。
只要这种转让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自愿。
有偿地进行。
其正当权益便受法律保护。
为了强化承包人的自主转让权。
《土地承包法》第57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该流转无效。
2。
承包方的义务。
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耕地资源尤其匮乏。
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不致于使土地的使用失控。
国家建立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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