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暂行办法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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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承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的情况需承担自我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
购买主体主要针对以下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一)项目是否按既定目标和进度正常运行;
(二)承接主体是否履行了跟踪记录、档案管理以及自我检查职责。
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支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并将上述行为记入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记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的专项检查,根据相关制度办法,有计划、有部署、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主要针对以下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一)购买主体是否履行了日常监督职责;
(二)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三)购买服务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
(四)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不透明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依据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等措施;
若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要及时通知购买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支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并将上述行为记入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记录。
第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专项检查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承接主体应做好服务项目日常跟踪记录和数据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半年向购买主体提交一次自检报告;
对项目周期小于半年的,应按照购买主体要求提交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取得成效以及相关问题等。
购买主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自检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
(一)共性评价指标。
适用于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本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成本效益分析四项一级指标,由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牵头处(科室)负责,会同绩效评价牵头处(科室)和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共同制定。
1.机构制度建设指标。
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2.服务满意度指标。
包括受益群体满意度、购买主体对相关工作的认可情况等。
3.服务数量。
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时间等。
4.成本效益分析。
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实际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量与设立同样规模政府机构所需资金规模进行比对;
二是有市场平均价格可供参考的,将购买服务实际支付资金与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的资金需求进行比较。
(二)个性评价指标。
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服务质量和时效,由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牵头负责,会同绩效评价牵头处(科室)和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处(科室)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来源于查阅文件及档案、财务检查、访谈和问卷调查、实地勘验等。
(一)查阅文件是指检查承接主体的资质认定文件、提供服务的书面计划、提供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并评估其质量,查阅承接主体保存的书面记录、数据及档案等资料。
(二)财务检查是指检查相关财务资料,评估承接主体财务管理状况,并对项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三)访谈和问卷调查是指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受益群体,就机构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及满意度等进行面对面交流或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四)实地勘验是指对项目运作具体情况、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实际取得效果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若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采用专家打分法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
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一并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牵头负责,会同预算处(科室)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购买主体应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并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对于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评价;
对于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购买主体评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由购买主体牵头组织,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和专业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各盟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购买主体自行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价的合同额度标准。
第十七条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如下权力:
(一)了解被评价项目基本情况;
(二)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到被评价方的相关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提出质询;
(三)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标准选用等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对相关专业领域指标进行评分或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如下义务:
(一)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做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方法和标准选用等工作;
(二)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独立客观、专业完整的评价意见;
(三)对绩效评价报告中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核;
(四)自觉遵守绩效评价工作回避纪律;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购买主体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应于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并于绩效评价工作启动后半年内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由购买主体独立组织开展的评价项目,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并告知承接主体;
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购买主体,并告知承接主体;
接受委托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购买主体以及承接主体。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
分数权重分配如下:
机构制度建设占10%,服务满意度占40%、服务数量和质量占40%、成本效益情况占10%。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组织打分;
对于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由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打分;
对于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价的项目,最终得分=购买主体分值*0.25+财政部门分值*0.25+第三方机构分值*0.5。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报告送达承接主体之日起30日内,承接主体若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申诉。
财政部门接受申诉后,应组织工作小组复核,并于30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承接主体,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若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80分及以上),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七条若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60-79分),由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制定并向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改进方案,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若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9分及以下),立即终止合同,并罚其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
对其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信用评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若构成违法犯罪,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若非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处理措施,并由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敦促承接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完成项目。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结果应用情况以及承接主体整改报告等内容在正式报告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的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和检查评价内容。
第三十二条盟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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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实践》读后感
德鲁克说:
“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
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
”提出了三个经典的问题:
我们的事业是什么?
我们的事业将是什么?
我们的事业究竟应该是什么?
这三个问题经过改编完全可以应用于现在的我们:
我们学习的是什么?
我们学习的将是什么?
我们学习的究竟应该是什么?
经典之所以被称之为经典往往在于其超强的预见性.多年之后依然闪耀者夺目的思想光辉,熠熠发光,为处在黑暗中的人们知音了前进的方向与道路。
大师之所以成为大师在于思想的高度,作品能够让人们产生心灵上的共鸣,大事记是肉身已逝,但精神依然长存.
德鲁克先生《管理的实践》已面世半个多世纪了,在这五十多年中,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书籍可以用浩如烟海来形容。
但能禁得住时间考验的的书籍还是《管理的实践》一书,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管理的实践》是一本值得认真阅读的好书。
终于读完了德鲁克的《管理的实践》,仿佛自己游荡在上个世纪中期的企业中。
这本书构筑了完整的“对人的管理”思想。
如:
1、人是资源,是所有资源中最富潜力的资源。
德鲁克认为“人的资源——整个的人,是自然赋予的所有资源中最丰富、最有才能,最有潜力的资源。
”这是因为在企业可以得到的所有资源中,认识“唯一能够增长和发展的资源”,亦即“人要贡献出什么必须由他自己决定”,只要他们愿意进行“有目标的、集中和联合的努力”,就可以“产生出真正完整的东西来”。
2、必须对人进行管理,挖掘出人的潜力。
德鲁克明确的提出“利润并不是企业活动的目的,利润不应该成为企业决策的理由、原因和依据,他只是对企业是否起作用的一种测验”,他说道:
“企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
”因此,“经理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把他的资源——首先是人的资源中蕴含的力量都挖掘和发挥出来。
那么我认为,真正诠释管理的意义就要将人的机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3、是工作富有活力,并使职工有成就感。
管理者如果只注重员工的绩效,那就死定了!
那是传统的管理方式,现代管理方式已经是人性化管理,更多的是注重员工的感受。
同样的工作,在行政的约束下与在自动自发的工作结果虽然是都完成任务了,但完成的综合效果完全不同。
只注重绩效的话,那会留不住优秀人才。
因此,要想将公司管理的有声有色,必须关注职工的感受,经常与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
《管理的实践》一书,系统的论述了企业的核心问题,即企业的目的:
只有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创造顾客;
两个基本职能--营销和创新。
企业存在的目的不能从自身寻找,只能从外部,从对社会的贡献中寻找,从客户那里寻找。
企业通过不断的创新满足顾客的需求。
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专业和科学,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
任何热衷于将管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尝试,试图消除所有的波动,风险和不可知的措施也就是在消除自由,创新和成长。
管理本质上是一句目标业绩和责任进行的管理。
检验管理和创新的成果,不是知识,而是业绩和成就。
管理者和员工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只有责任上的差别。
员工的权利不是来自于管理者的授权,而是来自于所承担的责任。
区分高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的唯一维度在于时间。
正确的定位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要求员工要主动积极,以企业的目标为努力的方向,同时要求员工要自愿接受改变。
但员工对组织的要企业一般较为弱势,德鲁克总结为,首先员工是一个人,通过职位建立地位,希望公平做事有意义;
其次,员工要求企业建立标准,对员工良好业绩的关注。
“组织需要个人为其做出贡献,个人需要把组织当成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
”因此管理者的重要任务是将员工的目标引向组织目标。
管理者需要在现在和未来间取得平衡。
管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一本优秀的著作哇不尽的宝藏,可以陪伴人的终生。
有所得在于能够更加深刻的领悟思想的内涵与外延,在于发现自己的误解与错误,在于能够明确自己未来道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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