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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等级、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五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上海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七条 上海市科技功臣奖排名以奖励委员会当选得票数确定,得票数多的排名在前。
第八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
(一)所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主要论著己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候选人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研究类获奖候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承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
(二)所称的“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其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新物种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是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以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具有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颊,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项目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三)所称的“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获奖候选人所完成的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桨;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四)所称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决策咨询,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获奖候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五)所称的”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获奖候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奖励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其他各类奖项。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改进,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项目所涉及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然科学类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类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每个项目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重大工程类项目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推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
(一)、
(二)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三)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各部门在沪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六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三)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被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个人,组织(以下简称候选对象),必须按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登记表”和提供必要的证明等附件材料(以下简称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条 直接关系到人生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一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二条 推荐部门或专家将推荐材料报送或邮寄给奖励办公室,并由候选对象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专业评审机构.专业评审机构的设立、评审专家的条件与评审程序等事项按《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奖励办公空)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对初步审核合格的推荐材料,按项目内容进行成果分类后,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会议或书面方式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受理异议事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30天异议处理期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为科技功臣奖和一等奖的候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二)奖励委员会对复评以后的科技功臣奖和一等奖进行投票表决;
对二、三等奖项目进行评议审核。
第三十七条 对某些特殊项目,奖励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经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科技功臣和科技项目,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对象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井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同时应写清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对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协助。
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建议,报有关专业评审组审核,专业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备案.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应予以协助。
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候选对象和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对象,应当按奖励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
有关推荐部门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奖励办公室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修订出台的《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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