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犯罪主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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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
(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分类
主体的基本类型
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4周岁的自然人
对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明文规定的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对一切犯罪均负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问题及其判断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
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不仅包括第232条、第234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仅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
(2)对“强奸行为”的理解
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
(3)对“抢劫行为”的理解
1)抢劫普通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①对第263条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对第267条第2款“准抢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④对第269条“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第10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对第127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4)对“贩卖毒品行为”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第347条的“贩卖毒品罪”。
(5)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多发犯罪负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54条第2款: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五)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
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
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中的身份犯
(一)身份犯的概念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
如男女身份、亲属身份等。
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关系而形成的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又称构成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的身份。
量刑身份,又称加减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通常刑法分则对犯罪主体的身份要求仅是就构成身份而言。
(二)身份的刑法要求
1.刑法中的特殊身份仅指行为人开始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
如共同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不属于刑法中的身份犯。
2.刑法中的身份仅指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与状态,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身份犯的身份可以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以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只有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可成立刑法中的身份犯。
3.作为犯罪主体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但不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或间接正犯。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第30条)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并现实存在的组织。
2.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行为特征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与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下实施的,具体表现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
2.单位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单位的整体决策行为,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具体行为两个方面。
3.单位犯罪的行为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特征
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三、不以单位犯罪的论处的情形
根据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的规定,下列情形均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各国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即处罚单位本身,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单罚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一)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另外”的原则。
1.原则:
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
2.例外:
单罚制(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单罚制仅有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
(二)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
1.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其他任何刑罚均不得适用于单位犯罪。
(2)对根据双罚制原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则没有做限定。
2.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主体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
①单位被撤消后的刑事责任承担
涉嫌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仍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承担,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②单位合并后的刑事责任承担
涉嫌犯罪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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