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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设备出租、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额,即投资净收益。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享有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资产中分担的数额等。
如投资净收益为负值,即为投资损失。
二、利润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4.2)
式中,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或支出);
其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三、净利润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一所得税费用(4.3)
式中,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4.1.3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一、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于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社会等各个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为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公司这一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各国公司法均对其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予以了严格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从全局出发,照顾各方利益关系。
这既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出发点。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
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不仅是公开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这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的,这与前文提到的新法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修改相配合。
二、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按照《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有两种: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公积金,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对于法定公积金,公司既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取消,也不得削减其法定比例。
因法定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其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法定盈余公积金:
是按照法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
是直接由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是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资本公积金的构成作出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一般说来,公司接受的赠与、公司资产增值所得的财产价额、处置公司资产所得的收入等均属于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法定公积金有专门的用途,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用途:
①弥补亏损。
公司出现亏损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有关立法历来强调“亏损必弥补”。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这是因为资本公积金不同于盈余公积金,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等,而非公司利润;
因此,从理论上讲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是正确的。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须增加投资。
在不可能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用公积金追加投资。
③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用公积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既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又无需股东个人追加投资,于公司、于股东都有利。
但如果将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资本,则有违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由于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要求提取的,因此对其提取比例、用途等公司法均未作出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明确规定。
4、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未分配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所余部分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4.2.1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是指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交纳的税金,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4.2.2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所得税会计的程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原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应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4、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动,确定调增或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在这个程序中,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其关键环节。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
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一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4.4)
【例4.1】某建筑业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入账成本为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将来售出获得92万元,其中80万元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假定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仍为80万元,计税基础也就是其账面价值80万元。
【例4.2】某建筑业企业2008年12月购入一台设备32万元,预计使用8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定税法规定折旧年限l0年,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一致。
2010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2—4×
2=24万元,计税基础为32-3.2×
2=25.6万元,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差额l.6万元,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4.5)
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一般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举例说明部分负债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
【例4.3】某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12月5日收到客户预付款2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12月31日该项预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200=0。
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200万元,在以后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4.4】某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350万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于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万元。
年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50万元,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
2008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计税基础为350-0=350万元,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四、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
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某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4.5】某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12月购入一固定资产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l0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定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
则2010年末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5=45万元,计税基础为50一50×
20%=4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40=5万元。
(2)当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某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该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问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4.6】某建筑业企业200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面余额为2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允许按5‰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税前扣除。
则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0-50=15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
(1—5‰)=199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99-150=49万元。
(2)当负债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4.7】某建筑业企业2009年12月31日因计提一项工程质量保修金确认预计负债l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相关的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
则该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l00一100=0,可抵扣暂时差异为100万元。
4.2.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应纳税暂时差异与可抵扣暂时睦差异后,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眭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应确认;
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考虑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的期间内可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1、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
但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价值,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但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
因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其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因此,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三、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4.2.4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缴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的所得税率(4.6)
(4.7)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来已经确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4.8)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计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在者权益的,由该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4.9)
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例4.8】某建筑业企业20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700万元,该公司2007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税率改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零。
20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的差别有:
1、2006年12月购入施工机械一台成本为l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定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的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450万元,公允价值为54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期末根据未决诉讼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18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4、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3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不得扣除。
5、当年度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支出9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l5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支出15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60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假定所开发的无形资产于期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开始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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