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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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由师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建议,报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成效显著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中有革新、发明、创造的;
(四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预测预防事故,取得明显成果的;
(五在事故的抢险救援中,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六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挽回重大损失的;
(七举报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
(八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安全生产管理奖励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国家、自治区或兵团级安全生产先进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在评定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生产经营单位10000元、5000元奖励,奖给个人3000元、1500元的奖励。
(二师市每年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评定安全生产甲、乙、丙级单位并挂牌,在甲级单位中评选先进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被评为甲级单位的,师根据单位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难易程度,分别奖给奖牌和2000-45000元的奖金,先进单位在甲级单位奖励的基础上上浮奖励20%;
被评为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师市给予荣誉称号和500元物质奖励。
甲级单位、先进单位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同比例。
单位其它行业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单位制定奖励办法并出资进行奖励。
(三师市每年对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部门进行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的分别奖给奖牌和4000元的奖金。
(四结合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组织不定期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取得优胜单位的,给予1000_5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伤以上因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情况属实的,给举报人100_500元的奖励(联合举报的,总奖励金平均分配。
(六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予1000_5000元的奖励;
在事故的抢险救援中,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给予500_2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奖励经费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师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师市财政预算内提取的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安排;
(三师市对违章违纪罚款。
第九条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推荐,报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授予。
第十条师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检查、评比、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基层单位、甲级单位、合格班组和先进个人,并给予物资和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奖励津贴,上年被评为安全生产甲级单位的,次年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
导每月给予400元的津贴,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的工作人员给予200元的津贴。
基层单位由所在企业或单位考核获得甲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每月给予150元津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给予100元津贴,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给予70元津贴。
上述属兼职工作的,所兼职务已享受其他津贴的不再同时享受津贴。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在年度安全考评中,生产经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其它事故的,否决当年的安全生产甲级单位。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一次因工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一次因工死亡1人和重伤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或一次因工死1人或一次因工重伤2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上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2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事故行业的分管领导分别给予本人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本人上年度收入的5—30%的罚款。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等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兵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分决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次因工重伤1-2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本人上年度收入15_3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本人上年度收入的5—30%的罚款。
第十六条给予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次造成1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或造成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下列规定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一发生责任事故一次因工重伤1人,师市对生产经单位罚款3万元,一次2人因工重伤罚款6万元,一次3人因工重伤罚款10万元,一次造成3—8人重伤的每增重伤1人加重处罚2万元。
情节严重的从重加罚10—100%。
(二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责任事故,师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0万元,每增加1人因工死亡加罚10万元。
(三发生一次责任事故,同时造成人员因工重伤和死亡的,按以上标准累加计算处罚。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重伤9人以上(含9人的较重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兵团或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处理,师和生产经营单位按事故处理批复进行处罚。
(五煤矿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责任事故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师、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按事故处理批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农机在作业中发生事故,由农机监理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农业机械在田间、地头、田间便道和团内非正规道路行驶造成的劳动者伤害列入本企业的因工伤亡考核,并按本办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相应条款对照处罚。
(二农机车辆、机具在团内正规道路及省道上行驶,发生的车辆道路事故由农机监理部门或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因管理不善,违章蛮干,违章指挥,造成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处罚,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者按总损失处罚5-20%。
第二十条确因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造成无法预料的设备事故,分别按标准的30%、50%、70%处罚。
第二十一条属于部分自然灾害或难以预料的意外伤亡事故,分别按标准的30%、50%或70%处罚,纯属自然灾害因素的伤亡事故免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罚款不足以弥补过失的可用赔款的办法进行个人赔偿,赔偿比例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确定,但不超过上年度本人收入的100%。
生产经营单位对个人的罚款或赔款数额较大,且个人无力一次性交付的,应按《劳动法》的规定逐月扣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之内重复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对已有明确规章制度的生产岗位,也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而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标准加罚10-100%。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分别有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师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公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在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二次处理,必要时师市相关部门予以督办。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视违法情节和违法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其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建筑工程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安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农机在田间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特殊工种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煤矿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发放、使用管理过程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理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国家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从重或从轻处罚标准:
(一对具有数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加重处罚。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出指令限期整改项目,拖延不办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加倍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审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处罚标准和规定确定处罚数额和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报请师安委会审定后,由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处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师或企业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任免权限实施。
第二十九条师对企业(含非国有企业或个人)处以的罚款要开据财政统一制定的票据,所罚款项交师财务局。
企业单位被罚款项在利润留成或奖金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
企业接到罚款通知单后15日内通过银行缴付指定的财务账号。
第三十条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对逾期不缴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原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否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次年实施安全生产否决:
(一师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年终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中,目标考核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
(二)一次发生因工死亡1人以上(不含1人)或者发生一次因工重伤9人以上(含9人)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职业中毒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次发生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伤亡10人以上其它事故的;
(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11
的。
第三十三条经考核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否决的,次年对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否决评比师及师以上荣誉称号;
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非以事故为主要原因)造成否决的单位,另处20_50万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否决的同时,否决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基薪及事故处理时罚款数额以外的年薪收入,事故处理时罚款数额已大于基薪以外年薪的,否决10_15%基薪,当年薪在扣除事故处理罚款后数额低于基薪60%的,不再否决其收入。
第三十五条因第三十三条之
(二)、(三)、(四)为主要原因被实施否决的单位,同时否决造成否决主要原因的分管行业主要领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否决:
(一)被师市实施安全生产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否决原因的分管行业负责人;
(二)上年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以上(含1数)或3人以上(含3人)因工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发生死亡3人(含3人)其它事故所属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主要责任人;
(三)上年发生一次因工重伤1人以上(含本数)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1人以上(不含本数)或1人以上死亡(含本数)其它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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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年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的个人。
第三十七条除因对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否决连带个人否决之外的个人否决,否决其师市及师市以上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附则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兵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兵团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农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师发(9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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