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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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和评定技术复杂的大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参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总结交流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推广施工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
(五)督促检查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技术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科研和施工管理技术干部培训。
第五条
军区司令部工程兵部在军区人防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军区人防办公室和总参工程兵部赋予的任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技术法规,制定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招标投标,审查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工程初验或验收,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四)负责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审查工程预决算。
(五)总结交流施工管理经验,推广施工先进技术,开展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
(六)组织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和技术干部培训。
第七条
省以下各级人防办公室的施工管理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中标造价,承担人防办公室和上级人防工程定额站赋予的任务。
第三章
施工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应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临时指挥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建设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人防工程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参与决标。
第十一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人防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并纳入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工程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
(四)已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招标工程的标底已审查。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进行。
参加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投标,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工程的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均应以现行《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
大中型人防工程的招标标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并与中标标函一致。
第十四条
大型人防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小型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特别重要的或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大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审批,中小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市人防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
1、建设项目概况和工程特点。
2、施工部署和主体工程的施工方案。
3、施工总进度计划。
4、资源需要量计划。
5、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6、施工总平面图。
7、主要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措施。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选择,包括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等。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力、材料、构件和机具需要量计划。
5、现场平面布置图。
6、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7、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8、降低成本措施。
9、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七条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出开工报告,大中型工程由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审批,小型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市人防办公室审批,并报省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施工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科学的计划管理方法,组织均衡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条件,采用网络技术,制定单位(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季度施工作业计划。
工程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工期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施工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或推迟施工工期。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施工计划,应报上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并配合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计划。
对无故推迟工期的施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计划统计报告制度,做好施工统计和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管理。
施工计划、工程预算应按《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和调整施工中因设计变更或质量事故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增减,应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施工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人防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施工质量履行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选配与企业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履行技术职责;
建设单位要选配与管理职责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审研究确定的问题和意见做为施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冬、雨季施工,应采取可靠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对施工情况应经常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审批。
施工图的一般技术变更,由建设单位批准,设计单位签发;
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凡涉及设计任务书的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记录详实、数据可靠。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工程档案,报工程批准单位存档。
其中,大型工程档案报国家人防办公室,抄送总参工程兵部。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配专职质量检查员,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对重点工程应实行质量跟踪,按施工工序和施工阶段组织质量检查;
市人防办公室应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时进行检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
(三)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一)总参工程兵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和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审核国家级优质人防工程项目。
4、检查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5、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
(二)军区司令部工程兵部负责本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军区人防办公室和总参工程兵部赋予的相关任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部门)承办。
1、贯彻上级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对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3、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端的仲裁。
(四)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可根据需要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质量监督员,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在施工期间应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和生产构件、专业产品、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属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
2、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返工或加固处理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
3、返工或加固处理工期推迟30天以上。
4、主要结构强度未达到防护等级或遗留永久缺陷。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属大事故:
1、返工或加固处理的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1万元。
2、整修、加固补强后对使用功能仍有较大的影响。
(三)整修后质量合格返工经济损失不足3000元,属一般质量事故。
第三十八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应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向国家人防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质量管理惩罚制。
(一)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忽视质量、违反技术规定造成工程(产品)质量低劣的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提请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对先进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人防工程安全施工规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保护。
(一)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对尘毒的防治,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施工单位应供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发、保管和检修。
(三)施工人员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和领导责任制。
(二)施工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产品和可燃性新材料时,应按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三)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等人员,应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操作和管理。
(四)施工现场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和维修。
第四十四条
发生火灾及工伤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者,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第八章
施工材料和安装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材料和安装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供应和回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施工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应进行核对和质量检验。
工程安装设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开箱验收,逐项清点检验,做好记录。
精密食品应按保管规定进行维护。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凡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土建和内部设备安装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说明书、《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
第五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工程批准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大型工程和省、自治区、协调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正式验收。
中型工程和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军区人防办公室组织正式验收,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小型工程和零星工程由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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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 防空 工程施工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