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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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治办
市委宣传部
市网信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6年11月24日
泸州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等9部委决定从2016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特制定我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树立尊重医者良好风气,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毁坏医疗设施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医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快捕快诉。
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要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要依法公开。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提高医疗机构“三防”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
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急诊科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守护。
各地可根据门、急诊量等情况,确定1—2家重点医疗机构,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二是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
医疗机构要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医疗纠纷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医疗机构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向所在地公安、综治等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是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发生警情时,现场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
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级医疗机构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充分发挥市、区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的作用。
鼓励各区县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长效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要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畅通投诉渠道,公示投诉处理流程。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扩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
保监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四)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院内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着力加强急诊科、儿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儿科医师配备数量,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二是加强行风建设。
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医患沟通技能和政治素养,巩固提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特别是卫生行业领军人才,要坚守政治底线,积极传播正能量。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严禁超范围行医。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行医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机构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报道。
各区县要紧紧围绕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主要措施及成效,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树立全社会尊重医者、尊重医学的良好风气。
要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特别要注意规范和引导网络媒体,严肃新闻纪律,不渲染不炒作,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
二是普及健康和法律常识。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看病就医的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的就医秩序。
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
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三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医疗机构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
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
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卫生计生委
市公安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级医疗机构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11月)
各区县按照我市专项行动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
一是梳理排查,确定工作目标。
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违法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二是集中整治,形成强大打击声势。
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损害其他就医患者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清理长期非法占用医院床位等公共资源的“老赖”,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安全秩序持续好转。
三是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
各区县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区县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
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抽查各地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由泸州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领导。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和医疗服务质量,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要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依法处置。
检察机关要强化检察职能,依法快捕快诉,监督和引导侦查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提前介入。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涉医违法犯罪案件。
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保险行业协会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督查指导,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二)严肃督查督办
各区县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区县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
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区县,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区县,要进行约谈;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三)及时报送信息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卫生计生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各区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
附件:
泸州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泸州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泸州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有关部门的人事变动情况,拟定泸州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任英泸州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
邹 毅 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魏仁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 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聂海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柯剑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建伟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聂开友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
唐 涛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丁兀峰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副主任:
喻剑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科长
张清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科长
罗 洁市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
易鹏飞 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副科长
于 龙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宣传教育科主任科员
陈 刚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沈 跃 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
陈汉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
阮小容市司法局医调中心副主任
黄 德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副科长
陈光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科长
办公室成员:
植勇智、马骥、刘静、冉佳磊、李敏。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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