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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条考试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集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对于在第十二周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核,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周以内安排考试。
各专业严禁在考试周之前考完所有课程。
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一般实行统考,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也应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
第四章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命制试题,试题内容必须覆盖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主要内容(80%以上)。
不得出现有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等有争议的试题。
第十三条试卷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合理,题型尽量多元化。
命题必须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题型的合理结构,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试题的表述要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利于学生理解题意。
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效度和区分度,试卷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五条命题时须命制A、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重复率不超过15%。
与上年同层次同门课程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考教分离。
对于考教分离的考试课程,已建有试卷库的,考前由开课院部从试卷库抽出两套试卷备用;
尚无试卷库的课程,由开课院部指定教师命题。
第十七条坚决杜绝泄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同一层次的公共基础课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统一命题。
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必须按照“×
工程学院试卷格式模版”的要求命制试题。
第五章试卷的审批和报送
第二十条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A、B两套试卷、命题审核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试卷才可作为考试备选试卷。
审核重点为课程考卷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契合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覆盖面,题型、题量及分值分配的适当度、试题的重复率等。
第二十一条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由各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对所有试卷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查,审查无误后在“命题审核表”相应位置签字,由院部教科办主任填写“试卷交接单”连同其他应交材料统一交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考务管理人员。
教科办主任、教务处(评估督导处)人员要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并将其在试卷保密室存档。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试安排
(一)集中考试的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
各院部应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提供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名单,并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
(二)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如口语、表演等)的考试,应由开课院部提前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
(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
监考教师收到试卷袋后,首先检查试卷份数、试卷科目、考试地点与试卷袋封面填写的是否一致。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连同考生作答试卷、备用卷、考生签到表等全部考试材料一并交回取卷地点。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教师负责考场座位的布置,监督学生合理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座。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和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补考
(一)每学期期初安排补考,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专业课程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
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考试所需教室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在确定后通知相关学生。
(二)考试作弊者、补考不及格者、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等,不得参加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三)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或及格)记载于“补考成绩”项下。
(四)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整周开设的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缓考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日程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计零分,取消补考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批备案。
(二)缓考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进行重修。
(三)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重修
(一)学生重修相关课程应按照《×
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三)体育项目课、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同类型其他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
(四)往届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回校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
学校每个教师均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属院部,由院部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监考。
(三)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签到,领取考卷并核对。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考试科目、时间、试卷的页数写在黑板上,要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如不符合要求(如桌上放书本或带字纸张等),监考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舞弊行为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让考生在相应位置进行签名确认(若考生拒不签名,则由两名监考教师在对应行的“考生签名”处签名确认)。
如确有舞弊行为,而监考人未发现或故意隐瞒不报者,监考人员均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
4、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报杂志,不得接打电话和玩手机,不准吸烟,也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各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将考卷收齐后交考试组织部门。
若有违纪情况,由监考人员将一份考场记录单交考务办公室,另一份随试卷交考试组织部门。
第二十七条巡考
(一)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校院两级巡考。
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员、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各院部巡考人员由各院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以及辅导员等组成。
(二)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应配证上岗,重点检查考场纪律情况及考场人员履职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如发现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考人员应协助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3、考试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
第二十八条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
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允许考生在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
不得携带除文具之外的任何物品。
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工具视为作弊。
(三)考生在考场,应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就座,不准以任何理由在考场内随意走动,不准传递文具和东张西望,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严禁一切舞弊抄袭行为。
对于在考试中舞弊的考生,试卷按“作弊”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等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处理
(一)对于在监考工作中违反监考守则的监考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凡属教学事故者,按照《×
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按照《×
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试卷评阅
第三十条为保证阅卷的严肃性、科学性、严密性,试卷的评定由教研室组织,鼓励集体阅卷。
评卷需经过试评、阅卷评分、合分和复查验收等四个步骤。
第三十一条试评阶段:
评卷教师首先应认真研究、讨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制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评分执行标准,给分宽严程度确定后,转入正式评阅阶段。
第三十二条阅卷评分阶段:
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要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记分要规范。
第三十三条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签字。
试卷应按学生学号排序并装订成册,加装统一封面。
试卷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为同一个人时,应在第一份试卷的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处分别签名,表明该教师对整本试卷负责。
集体阅卷时,评阅人在第一份试卷所阅试题评卷人签名处签名;
同一试题有多人评阅的则须逐份签名;
同一试题有多个小题分多人阅卷的,评阅人在所评阅的小题得分旁签名,最后一小题评阅人合计分数并在大题的评卷人处签“某某某等”,同时将该题总分登在卷首得分栏处。
评阅人签字必须遵循谁评卷谁签字,不允许代签或使用印章替代。
第三十四条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水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
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试卷评阅只记得分,不记负分。
每道大题应在得分栏处填写汇总分,每道小题应在题首处给分,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在题首处记零分。
2、选择、判断、填空等额分值的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完全错误的打(×
),给一半分值的打(
),只在该题得分栏处记汇总分,无需另记小题得分。
3、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题等除在得分栏处记汇总分外,还应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每个得分点的分值不得>4分),有多个得分点的试题应在每个得分点右侧记分。
教师阅卷后,填写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格式的“试卷册封面”,并作为首页和试卷装订在一起。
第三十五条合分阶段:
合分要做到准确无误,分数书写应工整、规范、清楚。
每题中的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合计总分时,再作四舍五入处理。
合分人要严把分数质量关,并在试卷首页和“试卷册封面”相应位置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复查验收阶段:
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试卷批改质量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包括有无错评、漏评,有无合分错误等阅卷工作中的差错。
更正分数时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并另写正确的成绩,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第三十七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对试卷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如实地评价考试的质量,以发现问题,改进今后的教学工作。
对于严重偏态及多峰分布的考试成绩,各院部应做出认真检查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阅卷工作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将成绩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按要求存档。
第三十九条各院部应成立试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要审核试卷的评阅质量,对本院部试卷评阅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
第四十条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由所在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并向试卷专项检查小组组长汇报,经批准后可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成绩评定
第四十一条考试课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
课程成绩有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出勤、作业、讨论等构成,原则上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四十二条计分制之间的对应关系及绩点
百分制成绩
100
90-99
80-89
70-79
60-69
<
60
课程绩点
5.0
4.0-4.9
3.0-3.9
2.0-2.9
1.0-1.9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4.0
3.0
2.0
1.0
第四十三条成绩记载
(一)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视为缺考,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缺考字样。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二)课程考核成绩提交教务系统后,打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字后,一份在开课院部教科办存档,一份装试卷档案袋随试卷存放。
每学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记载应与教务系统一致。
(三)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任课教师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填“成绩更改审批表”,附院部存档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及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教师应同时更改所涉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字确认。
(四)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无成绩或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结束四周内(期末考试成绩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向课程所在院部提出复查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五)在校生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由学生自行通过学籍成绩自助终端机进行打印或到所在学院教科办打印。
已毕业(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到所在学院教科办打印,审核人签字后至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加盖公章。
离校一年以上的学生应至校档案馆复印。
第九章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归档规范
第四十四条任课教师要以自然班级为单位,把装订成册的考试卷和试卷档案袋装入试卷袋,交开课院部存放以便查阅。
试卷袋装入内容如下:
1、课程考试卷(按学号顺序装订成册)。
2、试卷档案袋(按下列顺序排列)。
(1)考场记录单;
(2)考生签到表;
(3)考试命题审核表;
(4)A、B空白试卷(各1份);
(5)A、B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6)平时成绩记录册;
(7)学生成绩登记表;
(8)试卷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试卷按照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和课程的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存取。
第四十六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鼠咬,以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试卷由开课院部保存六年。
对有保存价值的学生作品、创作产品等实物,以及可作为资料的设计、论文等,要登记造册,由各院部长期存放或展示。
第四十八条以设计、论文、调研、分析或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形式的,以自然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进行存放;
机试的课程,学生的答卷要与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一起以电子形式保存;
技能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也要按照班级、学号顺序将评分表与评分标准一起装订;
其他相关材料如作品、照片、录音、录像等需注明课程、班级、学期后归档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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