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培训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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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矿井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件,对井口、工业广场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以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四、矿井水害的危害的具体有:
1.恶化生产环境;
2.增加生产成本;
3.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4.损失煤炭资源;
5.引发瓦斯事故;
6.造成淹井及人员伤亡。
五、易发生突水的地点:
1、采煤工作面向前的地方。
2、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
3、采煤工作面遇到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程中。
六、透水事故的预兆有:
1、煤层法潮、发暗。
(由于渗入水,使得煤层变得潮湿、暗淡。
)
2、巷道壁或煤壁挂“汗”。
3、工作面温度降低,煤壁发凉。
4、煤壁挂“红”。
(红是因为积水中有铁氧化物。
5、发出水叫声。
6、出现雾气。
7、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8、地板来压,淋水加大。
9、出现压力水流。
10、打钻时发现钻孔底松软或孔内有水流出。
七、防治矿井地表水害的主要措施:
1、留设防水煤柱。
2、河流、河渠改道。
3、水力填充。
4、积水排干。
5、抬高主井、副井、风井的井口标高。
八、发现突水预兆时的应急措施:
当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
九、发生透水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1、在突水迅猛、水流急速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立即避开出水口和泄水流,躲避到硐室内、拐弯巷道或其他安全地点。
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转移躲避时,可抓老顶梁、立柱或其它固定物体,防止被水打到和冲走。
2、如果是老空水涌出,使所在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佩戴好自救器。
在未确定所在地方的空气成分能否保证人的生命安全时,禁止任何人随意摘掉自救器的口具和鼻夹。
3、透水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地点工作的人员,在脱离危险后,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测和判断突水的地点、涌水的程度、现场被困人多情况等,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同时,应利用电话或其它联络方式,及时向下部水平和其他可能受到威胁区的人员发出警报,及时通知撤离。
4、积极妥善地组织现场抢救。
5、现场组织撤离。
十、采掘工作面遇到哪些情况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答: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地测防治水复习题
1、矿井突水有哪些预兆?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
2、常见的矿井水害类型主要有哪些?
顶板裂隙水害、底板灰岩水害、断裂构造水害、老空水害、封闭不良钻孔水害、地面水害。
3、矿井水的防治方法主要有哪些?
(1)、地面防治水:
挖沟排(截)洪、河流改道、整铺河床、堵塞通道(塌陷坑、裂缝)露头区裂缝、废弃钻孔。
(2)、井下防治水:
探放水、防隔煤(岩)柱留设、水闸门和水闸墙。
(3)、疏干降压;
(4)、堵水防渗;
(5)、矿坑排水。
或简答“探、放、疏、截、排”。
4、《煤矿防治水规定》谁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谁是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5、根据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前方有老空或地质异常区时要采取哪些防治水原则?
掘进工作面前方有老空或地质异常区时,要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注浆加固)”的防治水原则。
6、老空积水充水特点是什么?
其充水特点是突发性强,来势猛,持续时间短,有害气体含量高,对人身和设备的伤害较大。
7、采掘工作面遇到哪些情况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8、《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哪个机构制定?
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为哪些种类?
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报告由谁组织审定?
应当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10、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哪些防治水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1、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哪些?
观测次数有什么要求?
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
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
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
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12、矿井涌水量观测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13、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哪些情况下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14、防隔水煤(岩)柱应当依据哪些因素进行计算留设?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15、在哪些采掘进区域应当设置防水闸门?
不能设置时如何解决?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16、如果煤层开采后,顶板最大导水裂隙带范围内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时,按照规定应当怎么处理?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17、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底板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哪些防治水规定?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2)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3)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18、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遵守哪些防治规定?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20、布置探放水钻孔空间布置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21、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2、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距和止水长度有什么要求?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3、矿井井下排水系统中,工作水泵及备用水泵的能力有何要求?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4、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采取哪些防治水措施?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25、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2)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3)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6、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容量应遵守哪些规定?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27、根据《防治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郑煤集团矿井底板突水系数临界值是多少?
构造复杂的块段突水系数临界值取0.04,正常块段突水系数临界值取0.07。
28、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哪些措施?
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29、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30、探放水工程设计主要内容有哪些?
(1)探水钻场位置(含各回次);
(2)钻探工具型号;
(3)设计钻孔帮距、超前距和探水线确定;
(4)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孔径、深度;
(5)套管规格:
长度、孔径及管壁厚度,孔口阀规格及耐压要求;
(6)探水点迎头密闭规格、方式等。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改部分
一、《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总局令第37号,针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修改添加进了2010版本,整合成了2011版本,黄底蓝字为修改前的部分,可以视为无效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2、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3、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4、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5、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6、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7、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8、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9、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10、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11、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12、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13、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14、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15、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16、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17、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18、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9、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0、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21、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22、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23、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24、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
“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
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25、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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