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价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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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
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
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
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
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
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
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
对材料来源的核实;
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
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
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
要选择准确的材料;
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
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
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
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
(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
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
重点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
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
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
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
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
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
主罪在前,次罪在后。
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
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
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
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
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
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
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
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
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
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
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
间的内在联系。
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
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
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
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
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
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
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
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
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
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
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
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
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
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
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还要做到:
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
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
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
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
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
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
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
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
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
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
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
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
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
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
事实证据确凿无疑;
公平严肃、依法说理;
就事论事,针锋相对;
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
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
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
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
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
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
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
篇二:
法律文书写作
附各科考试大概时间:
7月1日上午《法律文书写作》;
7月2日上午《公共关系》,下午《外国文学》;
7月3日上午《中国近现代史》(开卷);
7月4日上午《刑法学》;
7月7日下午《民事诉讼法》;
7月8日上午《行政管理学》。
7月5、6日自考考试
法律文书
(此部分本人修改较大,仅供参考)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属性特征、作用价值、种类;
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参与法律活动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1.属性(P7):
法律文书具有双重属性,它以法律属性(即法律精神)为实质,以写作属性(即写作理念)为指导。
2.特征(P9):
(一)内容的法律性:
依法著文,以文述法。
一种是直接反映,即直接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一种是间接反映,大多出现在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它通过叙述事实要素来反映法律精神。
(二)体式的规范性:
格式规范、要素完备、用语规范
(三)实施的强制性
3.价值(P28、P36、P40):
法律文书价值包括自由、秩序、人权、效益、正义等方面。
主要价值:
a.正义价值(P28)效益价值(P36)秩序价值(P41
4.分类P.14
(一)主体分:
专属性法律文书;
一般性法律文书
(二)性质:
诉讼文书;
非讼文书
(三)作用:
侦查类、起诉类;
裁判类;
执行类;
笔录类、报告类;
通知类等。
(四)制作方式:
文字叙议类;
填空表格类;
笔录类。
5.作用:
(1)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
(2)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
(3)是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如实反映;
(4)是促进法制宣传、彰显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载体;
(5)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工具;
(6)是考察法律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
补充:
最早的法律文书(P16)是什么?
秦简中的《封诊式》是我国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的汇编
法律文书写作的表述方法:
叙述、议论、说明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特点;
准确、简练、朴实、庄重
叙述案件事实的要素、特定方法和注意事项P22
法律文书的沿革(各发展阶段及其代表作P16);
1.萌芽阶段:
西周晚期、战国;
代表作有《(亻朕)匜铭文》。
2.形成阶段:
秦、汉;
代表作有《封诊式》、《春秋决狱》、《居延汉简》。
3.发展阶段:
唐;
代表作有:
《白居易甲乙判》、《龙筋凤髓判》。
4.变革阶段:
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
5.成熟阶段:
明、清;
代表作有《古代奇案选》上、下。
二、法律文书主题、材料、结构章法、语言的要求;
1.主题:
法律文书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和见解(P53)特点和要求:
准确(合法)、明白、集中,有序
2.材料(P54):
特点和要求:
真实性(客观)规定性(围绕主题选材)针对性
3.结构(P61)特点和要求:
固定性(规范性)
4.语言(P107)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
准确;
精练;
朴实;
庄重。
三、法律文书表达方式的内容、应用与要求;
1.叙述(P79):
a.叙述的要素:
①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
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
②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
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b.叙述的重点内容:
关键情节、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内容
c.叙述的要求:
内容完整、脉络清晰、详略得当、因果关系明显
2.议论(P93):
a.法律文书说理的内容:
分析论证证据、分析论证事实、分析论证法律
b.法律文书说理的要求:
说理要有针对性、分析证据要言之有物、内容前后要保持一致
3.说明(P93):
a.说明的内容:
对具体事项进行的说明、对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所作的解释
b.说明的要求:
客观、具体、规范。
四、笔录的制作要求;
讯问、询问、调查笔录的适用与内容结构;
从内容上分:
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从记写方式上分:
问答式笔录、叙写式笔录
特点:
客观性、法律性、成文的一次性
制作要求(P147):
1、格式要正确;
2、手续完备合法;
3、内容客观全面,文字准确清晰;
4、写作笔录应使用蓝黑墨水,用钢笔、毛笔、碳素笔写作,
也可以电脑打字记录。
1.讯问的适用与内容结构(P149):
适用于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情况。
a.首部:
①标题和次数。
②讯问时间
③讯问地点
④讯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职务
⑤在场人和翻译人员。
⑥犯罪嫌疑人姓名
b.正文
①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②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事实的有关内容
c.尾部
讯问结束后,笔录应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想起宣读。
如记载有错漏的,应当允许其改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
经核对无误以后,应在笔录的每一页右边下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末页上应写明对笔录的意见。
对拒绝签名或者捺手印的,应在笔录尾部注明。
2.询问的适用与内容结构(P150):
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等写作主体办理诉讼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查明案件、收集证据、核实材料,依法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时所用。
a.首部
①标题
②时间
③地点
④侦查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⑤在场人或翻译人员
⑥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①应首记侦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的情况
②应记明向被询问人告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知道的权利和义务。
③应记明被询问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
与讯问一样。
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记写的内容不同;
3、记写的重点不同;
4、记写的目的不同。
五、立案决定书、裁定书的适用条件;
立案决定书的适用条件(P130):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侦查时写作的文书。
篇三:
法律文书学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法律文书学》课程考核要求说明:
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
二、作业内容
1、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起诉意见书: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
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2)抗诉书: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
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3)不起诉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4)行政赔偿调解书: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通过
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辨析:
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
答:
法律文书范围比后二者要广,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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