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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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登记
(一)申请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届满六十日前,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将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报市司法局。
(二)受理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申请人拒绝补正、逾期未补正、无法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填写《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延续登记的,市司法局应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将将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执业证》原件、制证所需照片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材料,与鉴定机构一起报送的,市司法局不用出具审查意见;
是单独报送的,市司法局应出具审查意见。
(四)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不准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准予延续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不准予延续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或经审核不准予延续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司法局收回及时上交省司法厅。
四、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补证
(一)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业务范围或执业机构的,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证所需照片。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将变更申请表和其他变更申请材料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予以变更;
不准予变更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注销登记
具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要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申请注销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本人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将注销申请表和其他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后予以公告。
依据《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注销登记,但持证人或持证人所在机构不申请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登记。
公告注销的,市司法局负责收回被注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三)补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丢失或因污损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补证。
补证申请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司法鉴定人本人向市司法局提交。
因丢失申请补证的司法鉴定人,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0)(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一并交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报送市司法局。
因污损不能使用申请补证的司法鉴定人,要将污损不能使用的《司法鉴定执业证》原件和书面申请、补证申请表,一并交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要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在补证申请表中“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审查意见,将补证申请表和其他补证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接收全部申请材料后,要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决定准予补证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补发新证,决定不准予补发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1)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要提交申请执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时,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现职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执业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是军队转业或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等,要提交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不再是军人身份的证明;
以上人员要同时提交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执业前,是无职业人员的,要提交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资质证件:
(1)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000年以后领取的毕业证书,要提交教育部网站上下载的毕业证验证证明。
(2)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登记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要提交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即本指引二
(一)4的规定要求)。
4、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5、申请登记从事经验型司法鉴定或者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要提交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即本指引二
(一)3的规定要求)。
6、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出具的同意聘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再注明)附件3-1、3-2、3-3、3-4、3-5】。
7、兼职司法鉴定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附件4)。
8、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无开除公职证明。
9、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要同时提交申请执业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10、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新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人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新申请登记的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要通过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两项考试合格。
11、其他材料:
(1)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年满65周岁以上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审核登记后,每年度的12月份要向省司法厅提交健康证明。
(2)近期着便装拍照的免冠2寸蓝色底彩色证件照片(以下简称证件照片),一式两张。
多人共同使用同一份证明材料的,应在每个人材料中分别附上该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业务范围的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
变更执业机构的填写《司法鉴定人转所执业登记申请表》(附件6)。
2、变更内容是增加业务范围的,要提交本指引第五
(一)3、4、5、6、7、10规定的材料;
是转机构执业的要提交《转出执业相关事宜办结证明》(附件7-1)、《同意接收转来人员执业证明》(附件7-2)。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原件。
4、证件照片,一式两张。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8)。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相关事宜办结证明》(附件9)。
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附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
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市司法局或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
六、申请材料的提交收装和向省司法厅报送
(一)申请材料提交收装。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二份分别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市司法局查验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需要换发证件和需要交回证件原件的除外),在留用的复印件上加盖“经检查与原件一致”的字章和市司法局鉴定管理科(处)公章。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编制卷内内容目录并按同一顺序排列收装,申请材料的应有原件收装在正本中,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收装在副本中。
(二)向省司法厅报送的材料:
1、材料正本1份。
2、材料副本中需要省司法厅盖章的表格2份或3份。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用照片,近期的着便装拍照的2寸蓝色底彩色照片一式2张,照片反面用铅笔写上姓名。
4、申请延续登记的、申请注销的、被公告注销的、未能恢复从事业务的、因丢失或污损换发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要交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5、向省司法厅报送的材料中,凡是有纸张小于A4纸张的材料,如: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医院出具的体检表等等,都要将材料原件粘贴在A4白纸上,做到报送的材料符合档案要求。
6、市司法局书面审查意见。
七、制证与发放证件
(一)制证。
省司法厅自审核通过作出同意发放证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发放证件。
省司法厅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领取证件后要告知市司法局;
省司法厅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向申请人发放证件,市司法局领取证件后,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发给申请人。
八、其他
(一)经省司法厅审核,准予司法鉴定人登记的,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本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二)各级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处理、报送、审核、返送、发放、存档等工作,对工作程序详细记录,以备查询和追索。
(三)本指引中的市司法局是指设区的市司法局。
(四)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
附件1: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拟执业机构: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申请书
市司法局并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我本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自愿申请到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现将申请登记的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后呈报山东省司法厅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本人郑重声明:
我没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我本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2寸近期免冠
蓝色底彩照)
民族
党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信箱
接受专业教育情况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何时何地受过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编号
工作简历及专业技能情况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
证明人
专业技术职务
证书名称及编号
行业(执业)资格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其他情况
申请事项审核表
姓名
申请执业类别及项目
工作单位
执业方式
专职□兼职□
目前职业身份
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现存何处
拟执业机构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拟执业机构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申报,不能变动。
二、《申请表》封面上的“申请人”一栏,填写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姓名;
“受理申请机关”填写设区的市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日期”填写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填写到县(区);
“学历层次”,填写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学位名称”,填写XX学士、XX硕士、XX博士;
“何时何地受过专业培训”,填写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培训;
“其他情况”,填写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情况。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申请执业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的每个执业类别及每个类别下的项目(如:
法医病理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鉴定、亲权鉴定);
“工作单位”是指目前所在工作单位,不是拟执业的鉴定机构,退休的填XXX单位退休,离职的填XXX单位离职,无工作单位的填无;
“执业方式”,用“√”选择专职或兼职即可;
“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医生、研究员、工程师、助工、无职业等;
“何时何地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等。
五、《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机构、市局、省厅意见各栏内,要认真详细地填写:
机构报送、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同意执业的鉴定类别及其项目名称等具体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
只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年月日,或只填写“同意”二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年月日的,都属于填报不符合要求,要重新填报。
附件2《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要求与本说明相同。
附件2: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执业机构:
我本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执业证延续登记条件,自愿申请延续登记,现将申请登记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后呈报山东省司法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近期2寸免冠
执业证编号
专职□兼职□
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备注
附件3-1
同意我单位工作人员专职意见书
(申请人为设立鉴定机构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XX市司法局并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我单位拟(已)设立XX司法鉴定所(中心),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经研究,同意我单位工作人员XXX,在我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设立机构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拟(已)”根据需要留一个,删一个。
2、“所(中心)”根据需要留一个,删一个。
3、“我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改为“我单位XX部门XX职务+姓名。
附件3-2
同意我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意见书
我单位拟(已)设立XX司法鉴定所(中心),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经研究,同意我单位工作人员XXX,在我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附件3-3
同意退休、转业、退伍、辞职、无职业人员
专职意见书
(申请人为退休、辞职、转业、退伍或无职业人员使用)
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拟聘用XX单位□退休□转业□退伍□辞职□无职业人员XXX,在我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设立机构单位(公章)
用“√”号在拟聘用的人员当前职业身份前的方格内划勾即可。
附件3-4
兼职意见书
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拟聘用XX单位□退休□转业□退伍□辞职□无职业人员XXX,在我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附件3-5
同意非我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意见书
(申请人为设立鉴定机构单位外的工作人员使用)
我单位了解《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XX单位XXX,在我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4
同意我单位职工在外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证明
(单位为职工外出做兼职司法鉴定人出具证明时使用)
经研究,同意我单位XXX同志,到XX司法鉴定所(中心)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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