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二庭庭长答网友问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579699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2.79KB
最高法院民一二庭庭长答网友问Word格式.docx
《最高法院民一二庭庭长答网友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法院民一二庭庭长答网友问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这个司法解释的全称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请纪庭长简单谈谈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
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告诉广大的农民和当事人,哪些案件法院受理,哪些案件法院不受理,在其中做了规定。
第二个内容就是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当支持。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不论用任何方式,现在承包方要求收回的,都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就是没有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影响承包效率。
着重是指一些转让的情况,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由发包方同意,其中有发包方不同意或者是不表态致使转让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这个是没有法定理由的,不同意该效力。
第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不能够设置抵押,设定抵押无效。
但在这个解释中还明确了一种情况,“四荒地”承包设定抵押的可以。
第五个是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着重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零流转费”,或者负流转费,俗称“倒贴皮、倒贴水”。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现在回来又要地,对方有在地上做了很大的投入,有的甚至种了果树,有了收益,现在往回要怎么办?
所以就立了一个公平原则。
如果不确立一定的协调原则,农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第六个内容,一地数包的原则,着重讲的是发包方就同一块土地订立两份以上的合同情况。
原来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实地耕种的方式更具有针对性,应该给予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土地承包法规定有了登记的土地承包权证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司法解释第20条在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物权性,其他没有依法登记的,仅有合同人性质上的债权,两者相比较前者优先。
第二种情况,如果都许多依法等记,两个权利同属于债权,应当以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先后确定。
第三种确定方式,前面的两种情况都没有,以依法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属。
在这三种情况为了避免抢占带来的消极后果,20条规定,已经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抢先抢占的,不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确定依据。
这样就完满地解决了一地数包这个问题,就是一地数包的问题。
第七个内容,经济集体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应当给予支持。
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按照土地承包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土地费,后者是理应给承包方。
安置补助费是丧失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应当支付给他。
第三种情况就是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补偿主体应当是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土地经营资格的人给予支持。
第八个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资格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这是立法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一个成员资格问题,建议稿送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在《解释》中就没有对此作出解释。
整个解释的主要内容就是这八个方面。
关于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在农村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方面还会有很多问题,是不是对这些方面也有规定?
法院如何处理这些方面的事情?
出嫁女着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中有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原来在成员权资格中做了规定,但最后研究的时候,认为成员权资格应该由立法解决。
所以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就没有单独提出来。
纪庭长,服务“三农”,其中之一是服务农民。
随着经济结构变化,大批农民带着憧憬,怀着梦想,离开熟悉的土地,来到陌生的城市。
因此,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一个新词——农民工。
这个词包容了从乡村农民到城市工人转变的过程,具有复杂的含义。
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的是,他们的工资、安全和种种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那么,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最高法院对保护农民工的问题向来十分重视,近几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首先在2001年4月6号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在案件受理、争议处理方面,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给予了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较好的弥补了原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列举性规定的弊端,以概括性规定拓宽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2003年12月2号,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落实23件司法为民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司法范围。
主要是减缓免诉讼费等一些措施。
第三,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筑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今年,我们最高法院又制定了《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涉农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正在向全国法院和中央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中。
这个《意见》大家将来见到以后,也可以看到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尽管还没有最后发出,我在这里有一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比如说在这个《意见》中的第6条规定,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其中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这个里面第8条是这样写的:
在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反诉的,如工程欠款事实清楚,且合并审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先行判决。
其中第10条还规定:
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个文件尽管最高法院还没有发出,但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是比较明确的。
我相信在《意见》发出之后,人民法院对保护农民工的力度会更大。
这个意见什么时候会出台?
会很快,现在正在发往全国征求意见,意见反馈之后,最高法院会很快将这个《意见》发到全国法院执行。
宋庭长,随着经济生活的活跃,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类型也越来越
复杂。
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与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借款担保、
委托理财、国债回购)、金融资产转让相关的案件。
还有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公司诉讼、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特许经营、保险、期货、电子商务等。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依法推动企业改制,规范国企破产,整顿和规范资本市场,构建流通领域诚信体系,是2005年民商审判工作的五大焦点,也是近年来民商审判的热点,成为人民法院民商审判的主要工作,这些焦点和热点案件能否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直接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国企战略性重组,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一句话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备受社会关注。
2005年,全国法院受案从规范国企破产方面的来说,共涉及了6015件,审结5882件。
从最大限度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来说,因为银行的存款84%是老百姓的存款,华融、长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拖欠的不良资产,期间接受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达到1.3万亿元左右。
其后,又陆续受让了部分债权,总额达到2万亿元左右。
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金融纠纷案件53.1万余件,审结53.2万余件,但民商案件总数的54%,涉及标的总金额达到1860多亿元,占受理民商案件的总数的56%。
从整顿和规范资本市场来说,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股权、票据、债券、保险类等纠纷案件21017件,审结20932件,审结标的数额185亿元。
我国目前有7千多万股民,其中在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股票债权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以及上市公司收购案件有6745件,标的额达85亿元。
民商审判的第五个方面是为构建流通领域诚信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8.2万件,审结57.9万件,结案标的数额达到638亿元,从最高法院民二庭2005年新收的案件情况看,2005年新收203件,加上旧存71件,共274件,审结率达87%。
这些案件涉案标的额近110亿元。
从案由看,涉及40多个案由,几乎覆盖了民商审判的所有领域。
在民商审判工作中,全国法院广大从事民商的法官,认真贯彻肖扬院长2005年3月2日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法官开学典礼上所提出的“民商法官要着重在适用法律、诉讼调解、驾驭庭审、判决说理”四个方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在办案过程中,广大民商审判法官将加强调解贯彻在庭前、庭审中,包括在执行环节,应该说为定分指针,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对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因为这批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即使纠纷解决好,双方当事人还要在一起生活或者是工作,所以对这部分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
另外,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在诉讼过程中对那些难以形成证据优势,进行判决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又加大了这方面的调解力度。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可能需要政府及社会其他方面协调的案件,也加大了调解力度。
对于集团案件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调解工作。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涉及人民群众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这方面案件的调解工作。
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的案件,人民法院也非常注重加强对这些案件的调解。
在办案的过程中,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在加强驾驭庭审的能力方面,在强化合议庭的职责方面以及在加强法律文书的判决方面的说理性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宋庭长,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大家非常关注的是,这次修订解决了哪些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是否会有司法解释跟进?
我把《公司法》修订之后,对人民法院面临的民商审判工作向网友介绍一下,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去年的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并于今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来的《公司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在总体结构上,由原来的11章增加到13章,由原来的230减少到219条,其中删除了13条,应该说新《公司法》对涉及公司法的权益制度作出了新的安排。
从公平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了公司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平衡。
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取消了不合时宜的规定,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程序规范。
规定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重点保护中小股东的民事权益。
新《公司法》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较多,比如公司设立、股东出资、一人公司、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而当前急需解决的是新旧法衔接和法院受理方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来讲,我们准备参照合同法的解释方式,对急需作出规定的几个问题进行解释,其他问题准备在后续的工作中择机陆续出台。
从《公司法》修订后对人民法院比较迫切的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个是《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内部的转型将引起相关诉讼类的转变;
第二种是股东权益的诉讼模式,这次《公司法》把它得以确立下来;
第三个方面是公司人格法人制度的适用尚需《公司法》的指引;
第四个是司法规制将适度介入公司关联交易;
第五,司法救济将成为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之一;
再有就是公司的清算制度,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清算法》,《公司法》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公司清算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
近一时期以来,伴随着《公司法》的修订,一些基层法院,包括一些中级法院相继受理了一批涉及公司诉讼类方面的案件,最高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好这样的案件,也为将来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实际案例。
回答网友[thisisElle]的问题:
“农民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特别多。
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解释》怎样解决?
”
关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处理,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稿子已经有了,准备讨论之后向全国征求意见。
农村的房屋的特点和土地相连,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最大的区别是,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
它在没有征收、征用之前,土地归农民集体,而不是归农民个人。
这就给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纠纷带来了一定的特殊性。
比如农民把房子卖给了城里
人怎么办?
以及农民把房子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怎么处理?
以及农民把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怎么处理?
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到这些方面的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最高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比如说,198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不系统、不全面,这次准备作出更全面的规定。
希望在征求意见的时候,你们也能看到,多给我们提这方面的修改意见。
农村承包的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我已经说过了。
在这方面着重在2004年国务院发了国发28号文件,这个文件的题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个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考虑到国务院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说第一次做了这样的规定。
在24条后半段特别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在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规定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是什么意思呢?
土地补偿费过去一律归集体。
我们的解释也好、规章也好,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定的。
但根据现在的情况,由于赋予农村土地承包权有物权的效力,征用了谁家的地,补偿主要就用于补偿给他的家。
因为他失去了土地,失去了生存的根本。
国务院的规定又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具体办法,这个具体办法有的省已经有了,有的省还没有,所以在这方面应当说这是土地补偿的变化,这个变化更有利于失地农民的保护,他没有了土地,应该得到更多的土地补偿费,以使他以后有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
回答网友[双眸张望]的问题:
“去年以来,南方证券公司、德隆系、闽发证券公司等集中爆发。
引起的震动极大。
人民法院在处置这些金融风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应该说2004年以来,随着南方证券公司德隆系、闵发证券等问题出现后,金融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集中爆发的趋势,加上近年来国家整顿金融秩序,人民法院需要承担起为处置集中风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
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2005年9月,我们在广东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所面临的形式和任务。
研究受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为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于查封德隆系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统一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德隆大厦统一处置的有关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推进德隆系风险处置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是协调、指导德隆系风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具体案件的审理。
四是与有关监管部门就风险处置中的法律问题交换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为风险处置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应该说,通过各个层面的工作,德隆系的风险目前已经基本化解,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为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审理和执行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保证处置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顺利进行,我们先后下发了《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过程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以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问题的补充通知》,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下级法院为审理和受理相关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先后就大连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下级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他们的破产申请,应该说这些案件都在有序地审理过程当中。
就参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面,人民法院为证券公司的重组、风险处置提供司法保证。
就上市公司方面,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组的方式,目前就吉林纸业、盛方科技、宁城老窖、济南轻骑这四家上市公司实现了他们的重组,对保护股民利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安全,也为人民法院积累如何处置好上市公司的破产问题提供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回答网友[豹人]的问题:
“前一段时间,重庆出了一个“同命不同价”的案例,不知道纪庭长是否留意。
目前,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批评很多,有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在当前应该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其中包括杨立新等等。
请问纪庭长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有几位网友提出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现在一并回答。
这个问题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涉及到的问题,司法解释在制定的时候是根据广泛征求意见和有关中央各部委的意见,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
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非常辽阔,农民的比重非常大,在这方面既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又要保护侵害人的利益,因为都是民事的双方当事人。
好比说,农民和农民之间发生的损害,你是按照一个城市标准显然是对侵害一方有失公平。
城市和城市的人发生了损害,你按照农村标准也不现实。
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考虑城市一个标准、农村一个标准,这样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就是网友们提出来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在这一个案件里,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
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件是最近重庆发生的三个少女在一起事故中受到伤害、死亡,其中有两个少女是城市户口,有一个少女是农村户口,农村户口的少女大约得到了58000块钱赔偿费,城市户口的两个少女得到了20多万的赔偿费。
社会对此问题比较关注。
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我就亲自带队到河北召集北京、天津、河北三级法院专门进行调研,也专门征询了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
但在一个问题上,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
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在同一事故中是不是按一个标准,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
但在其他情况下,是不是都同一个标准,现在分歧比较大。
比如说受害者是农村人,侵害者也是农村人,是不是按照城市标准?
其中大家意见不一。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
我想在不久的将来,这方面的新的规定会作出来。
回答网友[韩飞鸿]的问题:
“请教:
企业法人虚假投资主办的下属企业,在执行过程全部投资被人民法院裁定为虚假投资,请问该企业法人应该向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应当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谢谢!
关于企业法人在投资开办企业中被人民法院裁定为虚假出资的问题,企业在开办过程中,应当在公司设立当中足额缴资,这在企业开办公司过程中必须应尽的义务,就是要缴足资金。
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金,将导致公司人格的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90年代先后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企业没有达到注册资本金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说在出资过程中达到了法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金,但没有达到认缴的部分,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也就是认缴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两个司法解释,目前在审判工作中仍然在适用。
您提出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全部投资被人民法院裁定为虚假投资,其中就涉及到事实的认定问题。
如果说他的投资达到了法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金,首先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它是应该在有限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好几位网友都提到了劳动争议的问题,请纪庭长在此一并回复。
刚才已经讲了劳动争议最高法院已经有一个司法解释,我们现在叫它《司法解释一》,几位网友提出劳动争议的问题,就很难具体一一回答。
我只告诉大家,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有的叫《续一》,因为原来没有编号,所以现在叫《续一》,也许还有《续二》。
对劳动争议出现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
这个《解释》已经广泛征求了全国意见,而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相关讨论和研究,部分审委会委员也进行了具体的研究。
这个司法解释,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之后会得到通过。
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中央非常重视,中央政法委专门让最高法院就这方面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成型,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之后就可以通过。
它和原先通过的司法解释合起来应当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会有更大的力度。
将来出台之后,希望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也希望网友们仔细看一看,有什么问题再向我们提出,我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法院 一二 庭长 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