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之欧阳结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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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之欧阳结创编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时间:
2021.02.14
创作:
欧阳结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
(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
(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
(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
(3)对人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4)对事的效力
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
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
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
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争讼法律关系
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
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3)全体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4)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
1.职权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
优点在于:
(1)诉讼效率较高
(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
2.当事人主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
法官则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优点在于:
(1)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能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2)能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
(3)当事人的自由性能得到较大范围的展示
第二编总论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人民法院是指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负责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式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1)军事法院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B.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
C.基层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
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节民事审判组织
民事审判组织不属于法院的内设机构,它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的临时组织,通常由人民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或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并非审判具体案件的临时组织,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2.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代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
(2)合议庭
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A.拥护宪法
B.年满23周岁
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D.身体健康
E.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F.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
A.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被开除公职的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全面复习)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内涵
(1)实际诉讼当事人
在程序上,任何提起诉讼的主体及其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法院都需要对他们之间的诉讼作出处理
实际诉讼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主体
实际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诉讼上的转化
B.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C.具有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能够实施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D.受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
(2)适格当事人
即正当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A.基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B.基于保护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正当当事人
只有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的诉讼担当)或当事人的授权(任意的诉讼担当),该人才取得当事人地位并有权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他人的权利
法定的诉讼担当的情形:
A.为保护死者名誉,死者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
B.企业法人清算人,作出撤销企业法人决定的机构,破产管理人
C.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D.代位权人、撤销权人
2.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1)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要求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
A.原当事人系适格当事人
B.诉讼正在进行中
C.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D.承担者与被承担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
引起诉讼承担的事由主要有:
A.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
B.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
C.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
发生诉讼承担后,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应当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A.请求司法保护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和反诉权;原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B.委托诉讼代理人
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或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C.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要求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工作
D.收集和提供证据
有权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E.陈述、质证和辩论
有权辩论,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F.选择调解
G.自行和解
H.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I.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一审裁定只有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上诉
J.申请执行
K.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L.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A.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B.遵守诉讼秩序
C.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4.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第二节诉讼第三人
1.诉讼第三人概述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在他人之间诉讼(本诉)的基础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参加之诉)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
(2)参加诉讼的程序
只能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基础之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
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提起诉讼”
(3)诉讼地位
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
A.独立性
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
B.牵连性
其诉讼地位同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存有牵连关系:
其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他人居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为前提;诉讼过程中,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换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关系”,包括:
A.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败诉的责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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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重点 整理 欧阳 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