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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与金融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付息为特征的资金借贷行为,是关于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约定。
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涉及授信,受信与守信三个方面。
信用具有三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
(2)时间间隔。
(3)信用工具。
可分为尚未工具化的信用工具,尚未流动化的信用工具;
流动化的信用工具。
信用具有两项基本职能:
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
二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信用分配是在企业财务初次分配和国家财政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短期性、调剂性和偿还性的特点。
在社会扩大再生产中,现有流通中货币数量不足时,企业就会要求银行提供追加贷款;
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就是把追加的货币投入流通,从而创造出新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增长。
(二)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形式。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
亦称私人信用。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三)信用的金融属性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换言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财政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
没有信用,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
没有金融,信用也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第二节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涵义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或机制。
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
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也包括没有特定场所的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
既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包括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
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是指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金融同业拆借和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一)金融市场要素概述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交易的价格及交易服务系统四个要素。
(二)金融机构湖南大学自考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包括: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三种类型。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而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
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合作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
(三)金融工具
1、概念。
又称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2、特征:
①期限性;
②流动性;
③收益性;
④风险性。
3、种类
(1)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
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4、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的称谓是从金融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讲的。
交易中它们是对象、手段和工具。
从金融工具的持有者角度来看,这些金融工具则是其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四)利率
1、利率的涵义及种类
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
(1)市场利率、官定利率或法定利率;
(2)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4)基准利率与非基准利率;
(5)年率、月率和日率;
(6)单利利率和复利利率。
2、利率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的类型
(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金融市场;
(二)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四)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
香港特区夜景
第三节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
地位和作用
一、金融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
二、金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手段。
三、金融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核心。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广义的金融与狭义的金融?
2、简述信用的要素、职能和分类。
3、金融形态中的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区别?
4、简述信用与金融的关系。
5、什么是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有哪些要素?
6、利率的含义是什么?
利率有哪些分类,如何理解利率的作用。
7、金融工具的含义、特征,以及有哪些分类?
8、什么是金融机构?
它有哪些分类?
9、金融市场有哪些类型?
第二章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地位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
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与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又可具体分为: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
2、直接金融关系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关系。
4、金融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5、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6、金融主体法律关系
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湖南大学自考
三、金融法的地位
(一)金融法地位的涵义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2、金融法与商法
3、金融法与行政法
第二节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及渊源
一、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一)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二)金融行为法,亦称金融业务法、金融活动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金融法的体系
(一)金融法的法理体系
1、以法律关系要素为标准
金融法由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具法和金融合同法四个部分构成。
2、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
金融法应由金融法总论、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金融中介服务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六个部分组成。
(二)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综合各国金融立法体例,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
1、银行法
2、货币法
3、证券法
4、票据法
5、信托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保险法
(三)金融法的学理体系
1、金融法绪论
2、金融法本论
3、金融法附论
三、金融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金融法律
(三)金融行政法规
(四)金融行政规章
(五)金融地方性法规
(六)自律性规范
(七)国际条约、惯例
(八)金融司法解释
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什么是金融法?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如何理解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试述金融法的渊源。
5、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金融体制的含义、主要模式
第一节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一)金融体制及其模式
所谓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
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
(二)金融体制的分类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是指在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四个行业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组成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为一国金融体系的调控中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并辅之以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职能。
2、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这种模式是单一计划经济国家所采用的体制模式。
3、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金融形态由众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构成,但不设中央银行。
二、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美国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即双线。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
货币监理局。
2、单一银行制,美国《国民银行法》
3、多头监管制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很大
5、分业经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现代金融法案》,混业经营
纽约夜景
三、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英国的金融体制湖南大学自考
由英格兰银行、清算银行(零售业务银行)、商人银行(批发业务银行)、贴现银行和其它。
(二)英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为典型的“总分行制”
2、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
3、外国银行是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金融监管强调自律与市场约束。
伦敦塔桥
四、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德国金融体制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大、地、私)、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和专业银行(抵押、消费、复兴等)组成。
(二)德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全能化
2、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
3、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4、三大银行与两大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与储蓄汇划系统、信用合作系统资金实力相当。
五、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日本的金融体制
(二)日本的金融体制的特征
典型的分业体制,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1、长期金融业务与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分离;
3、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相分离;
4、工业金融与农业金融相分离;
5、大工商企业金融与中小企业金融相分离;
6、邮政储蓄系统发达。
第二节世界主要国家
与国际金融立法及其趋势
一、金融立法的立法与发展
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
1694年,英国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罗伯特·
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立法
(一)银行立法
1、中央银行立法《英格兰银行条例》
2、普通银行立法1864《国民银行法》
(二)货币立法1863《美国国民通货法》
(三)证券立法1933《证券法》,34《证券交易法》
(四)票据立法186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路上商事条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1807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商法典》1865《支票法》
(五)信托立法[B]1893制定的《受托人条例》1896《私法受托人法》1906《公共受托人法》1925《受托人法》{j}1923年《信托法》
(六)保险立法日本1901年《保险业法》
三、国际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各国金融立法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1、放松管制以鼓励竞争,如美国1978年《国际银行法》;
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和货币控制法》联储于1987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包销地方债券、商业票据和抵押证券,于89年又批准一家银行包销企业债券并放宽了银行包销企业股票的限制;
94年9月生效的《里格.尼尔1994年银行跨州竞业和跨州设立分行之效率法》,99年的美国现代金融法。
2、提高央行地位,加强调控、保障安全。
3、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
第三节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一、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中国人最早创办的第一家银行是1897年成立于上海的中国通商银行,由当时清政府的铁路总办盛宣怀(1844—1916)奏请设立。
盛宣怀,江苏武进人。
清末洋务
运动重臣,李鸿章幕僚。
先后任
电报局总办、天津海关道,筹办
芦汉铁路、中国通商银行、任中
国近代第一所大学“天津北洋西学
学堂”(北洋大学堂)首任督办。
中国通商银行大楼,坐落
于上海外滩6号,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现由香港
侨福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使用。
大楼为假4层砖木结构,占地面积为16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41平方米。
大楼外观呈英国哥德式建筑风格。
中国通商银行票券
1897年通商银行成立。
民族资本银行官商合办。
1905年户部银行,1908年改名大清银行,1912年改组为中国银行。
《大清银行则例》同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
1907年设立交通银行
1928年成立中央银行并改组了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
1930年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
1933年农民银行,
1935年中央信托局,
1946年中央合作金库。
形成四行二局一库的格局
二、经济体制改革前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及弊端(1949-1978单一银行时期)
(一)财政融资占绝对比重,信用金融领域狭小
(二)信用形式及信用工具单调,金融机构单一
(三)银行经营业务类型单一化,管理行政化
(四)对外封闭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金融体制改革1979-1986,中央银行体制确立时期
(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树立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主导地位
(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渠道的、多形式的资金融通
(五)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六)银行经营机制有所转变
(七)改革了外汇体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
1987到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
1994年起至现在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一)初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二)外汇体制改革取得成效
(三)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
第四节中国金融立法及其趋势
一、旧中国的金融立法
银行立法方面:
湖南大学自考
1908年《大清银行则例》同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
1927年中央银行法;
1931年银行法;
35年颁布中央银行法;
1947年新银行法
货币立法方面:
1910年清政府的《铸币则例》,规定银元为本位币,确立了银本位。
银两与银元并用。
1933年,《银本位铸造条例》实行废两改元,由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正式确立了银本位。
1935年11月4日,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193602又增加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
中国进入不兑换纸币本位时期。
票据立法方面
1929年10月公布《中华民国票据法》,次年又公布了实施办法。
证券立法方面:
1914年,证券交易所法,1929年10月《中华民国交易所法》
二、新中国的金融立法
(一)金融法律95年《商业银行法》中央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
(二)金融行政法规与金融规章
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三)金融司法解释
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1、什么是金融体制、金融体制有哪些模式?
2、试述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的模式及特征。
3、简述我国的金融体制及其改革趋势。
4、试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5、试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
第二篇金融法个论
中央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货币法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票据法
信托法
第四章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类型、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机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1、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
2、票据交换和结算的需要
3、贷款支持的需要
(二)外国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沿革
1、初创阶段1656-1844
瑞典里克斯银行
英格兰银行
英镑票样
2、创建阶段1844-1920
3、成熟发展阶段1920-45
4、加强阶段1945-现今
(三)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
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建立并发展起来的。
第一种方式是从一般商业银行演变而来,由国家立法逐步确定其中央银行的地位。
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是这种方式的典型。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建立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四)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创新
三、中央银行的类型
(一)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又分为一元式;
二元式。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4、准中央银行制度
(二)按资本金构成划分的中央银行
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
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行
3、私人股份银行
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与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一)中央银行性质的理论分析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为履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为履行国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性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职能
1、传统表述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现代表述
服务、监管和调控三大职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项新的法定职能。
湖南大学自考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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