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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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骗保,坚决纠正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农村群众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低保工作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入户调查不细致、低保对象不准确、保障类别不合理、动态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现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重新认定,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完善评定程序、规范低保工作为重点,通过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骗保等突出问题,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改尽改。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复核重新认定现有低保对象。
以管区为单位,对辖区农村低保对象再次进行集中调查复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摸排,做到清理清查全覆盖、不留死角。
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及有效期保障、分类核查、动态管理等制度的政策执行情况。
通过查申请审核程序,看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应保未保”等问题;查低保家庭户籍档案,看是否存在“骗保、死人保”等问题;查家庭经济状况,看是否存在“富人吃低保”问题;查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及干部职工家属备案情况,看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家属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查公开公示程序,看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的问题;查低保资金发放到户情况,看是否存在拆户拼户、平均分摊、二次分配、将低保资金截留挪作他用、甚至贪污私吞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准确,低保管理规范,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
(二)严查违规行为。
要以低保工作中村委责任是否落实,建立完善和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为基础,重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低保中优亲厚友、评议不公以及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整改。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
(三)细化操作规范程序。
各村认真总结农村低保清理规范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申请、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细化工作流程,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化运行。
严禁不经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规范动态管理,严格按照有效期管理办法,完善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定期核查等相关制度,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四)完善工作机制。
要对现有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及办法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低保对象认定和困难家庭收入、财产核对办法,细化分类及补差标准的确定办法。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要从根本解决收入核查难、对象认定人为因素多、认定过程不科学等突出问题。
加快推进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防止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后调整不及时及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四、以下情况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二)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十四)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五)享受低保人员已死亡或户口因婚嫁迁出等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备注:
年低保标准4140元。
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人均25平方。
五、实施步骤
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到2018年4月30日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8日至31日)。
各领导小组及各村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宣传清理规范的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将目前所有登记在册的农村低保名单在村低保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骗保等问题进行举报,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
并对举报信息统一登记,逐一核实。
(二)清理规范阶段(4月1日至4月25日)。
1.公开承诺。
镇(街)民政办及村干部全部签订不违规干预低保工作、不违规办理低保《承诺书》,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3月31日前签署完毕,由镇(街)民政办收齐后报民政局备案。
2.低保经办人员备案管理。
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及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属于备案对象,均实行备案管理。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3.民主评议。
依托包村干部、村干部组织召开会议,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包村干部全程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要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5.入户调查。
镇(街)工作人员对所有在保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开展入户走访和复核,重点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6.建立台账。
各村要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民政办统一管理,以备检查。
7.反馈公示。
在入户走访核查和信息核对的基础上,镇(街)提出复核意见,以村(居)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反馈并重新进行公示。
对经反馈和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报县民政局。
(三)整改总结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村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坚决整改到位。
同时深入查找原因,切实解决社会救助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农村低保专项整治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政策要求,也是回应百姓诉求和关切的实际需要,更是落实“一岗双责”、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镇(街)要站在保民生、托底线,保稳定、促和谐,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当前低保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违规违纪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破重点,敢于碰硬。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专项整治和完善机制工作任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骗保,要敢于啃硬骨头,不怕捅“马蜂窝”,强化正风肃纪,下决心整改在社会救助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
确保“阳光低保”全面推行,整改成效让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大多数群众满意。
(三)加强领导,扎实开展。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镇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督查检查指导组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该项工作开展不力的村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工作组,各村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广泛宣传,耐心解释。
要广泛宣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法律政策,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会议、进村入户等形式开展宣传,让人民群众听得懂、记得住,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知晓率,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信息,耐心解释政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放在心上,及时果断调查核实处理,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要迅速落实办理,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
(五)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整治活动中,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可视情况酌情减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消极应付、将上报县纪委处理。
对各种违纪违规违法侵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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