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之欧阳法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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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之欧阳法创编
内容摘要: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就是保险诚信缺失问题——保险投保人骗保案件时有发生。
这不仅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个体都会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存在着失信动机,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无法起到约束作用,而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构建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包括:
完善投保人征信建设、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建立完善的赔案数据库等,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保险需求者诚实守信,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关键词:
保险诚信失信惩戒征信保险赔案数据库
Abstract:
Presently,China’sinsuranceindustryisnowinthestageofrapiddevelopment,buttheproblemthatshouldnotbeoverlookedisthelossofcredibility.Theinsuredfraudcausesoccurfrequently.Thatisnotonlydamagingtheinterestsoftheinsuranceparticipants,butalsoseriouslydisruptingthenormalorderoftheinsurancemarket,andthiswillundermin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insuranceindustry.Thispaperanalyzeseveryoneisinthepursuitofself-interestmaximizationandhavethemotivationofdishonestyfromtheperspectiveofgametheoryandasymmetricinformation..Toenabletheinsuredbeinghonest,ethicalconstraintsalonecannotplayaneffectiverole.Weshouldimperfectinsurancecredictsystem,establishasetofsrtrictsupervisionandpublishmentsystemandtheclaimcasedatabasetoensurethehonestyandtrustworthiness.
Keywords:
insurancecreditsystemPunishmentInsuranceclaimsdatabase
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3
(一)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
(二)先出险、后投保4
(三)通过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5
(四)编造或夸大保险事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5
(五)伪造假证明材料5
二、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形成的原因5
(一)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5
(二)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的缺失6
(三)保险征信体系不健全7
三、完善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及建议8
(一)加强保险需求者诚信建设8
(二)健全投保人失信惩戒机制8
(三)完善投保人信息采集及披露9
(四)利用保险业务程序、免赔条款加以制约11
四、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2
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
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
“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是由保监会于2013年初首次提出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而其精髓主要体现在“信”字上。
因为保险行业主要经营风险和信用,所以和其他行业相比,需要更大程度地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而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虽然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费规模从1980年4.6亿增加到2013年1.72万亿元,超过30%的年均增长速度。
但是保险消费者不诚信案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对保险业形成负面的社会形象。
关于保险诚信建设,保险监管机构和中共中央都相当重视,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也逐步步入正轨,但仍不能懈怠,因为保险诚信缺失问题依旧严峻。
以大地保险公司为例,2009年1月28日大地保险安徽分公司接到一宗报案——曹某驾驶“沃尔沃”轿车于当月27日晚碰撞高速公路护栏,车辆损失严重。
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7日。
事故发生后,报案人一直声称在外地出差无法亲自回当地处理保险事故,当问及详细地点时,都未给予正面回应。
直到保险公司多方查证,方才得知这是一起“先出险,后投保”的案件。
早于2009年1月7日,曹某与一辆车碰撞随即又撞上了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此时曹某回忆起投保的保险已经过期,于是心生歹意,重新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获得索赔,生怕投保后立刻报案索赔会引起保险公司怀疑,于是推迟到了28日才报案。
虽然这起案子骗保没有成功,最终以拒赔结案,但是对于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行为,保险公司白白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查证,造成了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另外一则2013年发生的案件,被称为“常州最邪恶的杀人案”——闪婚制造妻子溺亡骗巨额保险。
案情讲述了李某故意找借口和前妻发生冲突,意图离婚。
离婚后,李某开始在网上以结婚为目的寻找作案对象,目标群体通常有共同的特质——无正当职业、爱财、爱慕虚荣的女子。
后来李某通过微信与廖某结识,仅仅相处了13天就“闪婚”了。
起初,李某对廖某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呵护与疼爱,甚至不惜重金给她买金饰,iphone手机,电动车等等,总共花费了4万元。
婚后不久,李某又为廖某购买了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总保额达到350万元。
起初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但没过几天,李某便指定自己成为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直到婚后2个月后的一天,妻子廖某竟然淹死了。
最后查证,丈夫为了骗保,自演了一出恶意结婚的闹剧,为了得到保险赔偿金,竟残忍的将妻子杀害。
虽然,《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存在骗保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也规定了投保人故意骗保金额较大时(个人诈骗金额在1万以上,被称为金额较大))会造成保险诈骗罪,处以赔款以及拘役,但是这一切都是基于投保人骗保行为被揭穿后才给予惩罚。
相对的,投保人蓄意制造事故谋取巨额利益时,受害人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对于投保人多么严厉地惩罚也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另外对于10000以下的小金额诈骗,我国尚且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惩戒措施;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越发猖獗的骗保行为,保险人未必都能迅速的判定并拒保、拒赔,保险人每次面对的是一位新投保人的不诚实,每次对骗保行为的查证,无疑消耗了人力、时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如何从根源上完善投保人诚信体系,减少投保人投保的不良动机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两个真实的案例让我们清晰了解到我国现阶段投保人诚信所存在的问题。
投保人诚信缺失不仅仅体现于“先出现、后投保”,“蓄意制造保险事故”,归纳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会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体情况、既往病史,或者找第三者代替体检;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会刻意隐瞒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特殊环境。
(二)先出险、后投保
出了事故,才去投保骗取保险金。
例如在寿险理赔案中,常常通过伪造、改动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利用被保险人已死的事实,通过对“尸体”投保,骗取保险金。
相比蓄意残害被保险人,这种欺诈行为在寿险理赔案中更为普遍。
(三)通过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确立了损失补偿原则,规定:
投保人从保险事故中所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如果投保人事前隐瞒曾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这样索赔的总额就可能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遭受的损失,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定义这个没办法,你自己删减下字数)此类案件中,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的事实,就是投保人的蓄意骗保行为,而且保险人很难察觉投保人是否重复投保,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四)编造或夸大保险事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
有些客户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试图通过小额保费支出事后骗取高额的保险金。
这类骗保行为有几种情形:
第一,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虚假报案,谎称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
这样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当保险人接受客户的理赔申请后,便会派理赔人员去事故现场勘察,在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结果发现客户虚假报案,保险人会停止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为失信行为得不到任何的保障。
第二,发生保险事故后,夸大损失程度从而骗取保险金。
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中,夸大损伤程度是最典型的欺诈方式,通常与医生合谋,往往很难被识破。
第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从而达到骗保的目的。
可以说前两种骗保行为只是增加了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受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通过蓄意制造保险事故将诱发一系列刑事案件。
(五)伪造假证明材料
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通过医院的收费凭证、报销发票决定赔付金额。
因此,投保人就会利用一切手段与医生勾结,同医生共同伪造收费凭证从而夸大治疗费用,有的多次重复索赔现象不断。
二、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买了保险就是为了获得高额赔付、“认为身体状况不好了才想买保险”,阻碍了保险产品抵御风险的主动性。
射幸性,正是导致保险投保人的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所谓射幸性,也就是指保险人不是一定要履行赔付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物发生了损失,保险投保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超出自己当时所付保险费的巨额赔偿;反之,如果保险期间内标的物并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却不能获得保险赔付,投保人会觉得白白缴纳了保费,得不偿失。
人都会受经济利益驱动,马克思也曾说过“当有200%的利润能够榨取的话,他就敢于上断头台”,这就是人们内心的逐利性,于是有人就会选择铤而走险,骗取保险金。
投保时,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标的物风险情况;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故意制造事故发生;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二)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的缺失
保险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是交易双方,要么是投保人与保险中介、要么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每次的交易策略只能选择诚信或者失信。
假如保险公司选择了失信行为,那么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减少;假如保险中介选择了失信策略,那么他可以得到较高的佣金;假如投保人选择了失信行为,那么他能以较少的保费支出来获得出险后较高的赔款。
由于我国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的缺失,尚未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成本”尚轻,对于失信行为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但是失信惩戒机制尤为重要,可以一定程度上约束投保人的失信行为。
以下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假设:
1.交易双方都选择守信,那么双方共同得益,假定双方分别得到10个单位的收益。
2.如果一方选择守信、另一方选择失信,那么相比双方同时守信,守信方会遭受一定程度亏损、失信方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假定守信方获得的收益为-3单位,失信方得到的收益为12单位。
3.双方都失信,则双方都损失,未能达成交易。
假设获得-1单位收益。
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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