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资连锁超市人力资源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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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聘依据
第十一条人员编制:
每年末,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下一年度及未来三年的人员需求和人员编制说明,接受质询后,将质询结果报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所报材料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图、职位说明书、招聘计划、录用条件等。
公司本部各部门须提供新增职位的《职位说明书》,子公司或分公司与境外公司的《职位说明书》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整理、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年度招聘工作原则上在人员编制范围内进行,需要进行招聘工作前需填写《招聘需求申请表》。
各部门年中发生岗位变动需增补人员时,除了填写《招聘需求申请表》外,应及时编制新岗位的职位说明书与录用条件,经部门总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可录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公司价值理念
做人——诚信、合作、善于学习
做事——认真、创新、追求卓越
(二)符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要求及录用条件。
(三)录用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18-45岁之间,对于年龄超过45岁,但确为公司急需的中高级人员,应报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录用。
(四)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劳动就业政策和法规。
第四章招聘程序
员工招聘录用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各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备查。
第十四条用人部门根据年度编制计划填写《招聘需求申请表》;
获得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招聘计划”。
第十五条发布招聘信息
公司高级人才、本部各部门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的招聘可根据年度招聘计划自行发布招聘信息。
(一)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可在公司内部发布招聘信息,寻找适合人选。
(具体发布方式、发布范围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于不考虑内部招聘的职位或内部招聘信息发出两周内没有合适人员的,人力资源部门启动对外招聘,发布渠道可以是公司对外网站、相关专业招聘网站、其他媒体或人才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简历的筛选
对于高级人才、本部各部门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对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后,将筛选出的简历等资料推荐给各用人部门,各部门按照岗位任职要求对每位应聘者进行甄选评估,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各部门通知并安排应聘者参加面试及测评。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境外公司骨干人员的招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但应上报本部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备案;
一般人员的招聘,由各公司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面试
(一)通常,参加面试的应聘者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时需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由公司复印并留存备查:
1.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成绩单(应届毕业生);
2.外语、电脑、财会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3.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及其它能证明个人专长的作品或相关材料;
(二)公司高级人才的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面试。
通常初试不少于两轮,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进行考察评价。
面试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人。
初试合格的人选,由面试小组向公司相关主管领导进行推荐,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对其进行复试。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一般人员的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面试。
面试小组成员包括用人部门的相关业务板块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有关人员,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条件进行考察及评价,初试合格后由用人部门总经理进行复试。
(四)本部应届毕业生的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察面试。
面试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条件进行考察及评价,面试合格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境外公司人员招聘,在人员需求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公司自行组织安排面试。
面试小组成员为人事专员和具体用人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初试合格者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境外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复试。
每次面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单位须根据面试情况如实填写《面试评价表》备案。
第十七条测试/笔试
招聘高级人才、本部各部门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时需进行笔试和测试,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专业笔试题目;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行人才素质测评,测试的范围和题目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职位需求制定。
笔试和测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并将结果反馈给用人部门,必要时做适当解释。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境外公司一般人员的测试和笔试,由各公司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背景调查
对于拟录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应进行背景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其工作经历及业绩的真实性、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拟录用的高级人才及本部各部门人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行背景调查、查阅档案等工作;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人员的招聘,由各公司自行进行背景调查、查阅档案等工作。
背景调查和查阅档案工作需由人力资源部门非招聘岗进行。
背景调查完成之后要填写《背景调查表》。
第十九条阅档与调档
对于录用的高级人员及本部各部门人员,在员工报到前,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商其原单位或其档案存放机构,对其档案资料进行阅查,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有必要将其档案调出由我司保管的,需办理调档手续。
对于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录用的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办理阅档及调档手续。
第二十条体检
对于所有拟录用人员(不含内部调动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
对于拟录用的高级人才、本部各部门人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工作。
拟录用人选需持一张一寸照片到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领取体检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人员的招聘,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自行组织体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辞谢函
对于参加我公司笔试、测评、面试等环节未通过的候选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的人员应以E-MAIL等形式给候选人发“辞谢函”。
第二十二条薪酬讲解
对于所有拟录用人员,在向公司领导提交录用请示报告前,需对候选人进行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的讲解,得到候选人确认接受后,方可办理录用请示。
对于拟录用的高级人才和本部各部门人员以及应届毕业生,由人力资源部门薪酬福利岗进行薪酬讲解。
对于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录用的人员,由各公司人事专员进行薪酬讲解工作。
第五章录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录用资料报批
根据复试结果、体检结果和背景调查结果确定录用人选后,整理该应聘人员求职材料,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公司高级人员及本部各部门人员招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起草录用内请报告(报告应包括拟录用人员简历、面试评价表、测试报告/笔试结果、背景调查表等),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境外公司人员招聘,由各公司自行起草报告,报各自主管领导审批。
根据审批结果向录用人员发放《录用函》,与录用人员协商确定报到时间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报到手续
为便于新员工报到后尽快投入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报到前一周内通知新员工所在部门提前准备好各种办公用品等,并在新员工报到时发放《新员工备忘录》。
员工报到时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履历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证等。
公司高级人才及本部各部门人员,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报到手续;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招聘人员,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人事专员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
对初次录用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工作岗位和本人条件确定试用期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应届毕业生正式录用后签订三至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员工接受公司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考评及监督。
根据考评结果及其他员工的评议,对在试用期表现出色的员工,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可提前予以转正。
对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转正
新员工试用期满前,应填写《试用期满评定表》,由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转正定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权监督所在部门员工的招聘录用。
任何员工一旦发现在招聘过程中有违背公司“明确标准、公开竞聘、操作规范、择优录取”原则的行为,均可向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同审计和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公司制度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或分公司、境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政策,原则上不得录用或向系统内其它单位推荐自己的亲属;
夫妻双方,一方为公司员工,另一方原则上不得调入同一部门工作,更不能成为直接上下级关系。
确属公司急需的短缺人才,必须报上一级领导和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能录用。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如有与国家和公司所在地有关劳动就业法规相悖的,以国家和公司所在地有关劳动就业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RL-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某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某某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旨在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确定公司和员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四条在本规定中,“某某农业科技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本部”概念等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
第五条某某公司员工均须按照或参照本规定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境外机构应依据当地法律与当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某某公司的投资部门按照本制度的原则,督促投资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进行直接管理,依法与之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除公司总部直接管理人员之外的员工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应与其所属员工依法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按照本规定或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子公司或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档案、人员奖惩及员工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均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具体负责,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在公司本部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调动的人员,劳动合同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变更,并报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员工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借调、驻外陪住、因私出国、派往异地工作时,应按规定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公司与应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公司有权了解应聘人员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接受公司依据招聘程序和办法所进行的考试、考查和体检;
考察合格后,在出具能证明与上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之后,公司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的规章制度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文本由公司提供,分为主件和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员工手册》、《诚信承诺函》、《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员工因参加培训或学习、驻外陪住、因私出国、派往异地工作等原因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书。
附件一经签订即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个人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九)劳动规章制度;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为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而招聘的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公司本部关键岗位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非关键岗位员工原则上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
(三)以下人员原则上需签订五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1、公司本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关键岗位员工;
2、公司派往境外工作的员工;
3、新招收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
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5、执行公司援藏、扶贫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某某公司内合并、分立企业的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在新单位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员工在某某公司内部(包括海外企业)各公司之间流动,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上述情况可作为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依据。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对初次录用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含)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京外公司按当地规定执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在不违反国有有关试用期规定的前提下,新招收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原则上为6个月;
(二)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不实行试用期,给予2年的适应期;
(三)在公司内部不同公司流动的员工,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否有试用期及期限;
(四)同一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由公司根据《职位说明书》确定。
涉及商业秘密和/或竞业限制的岗位,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分配适当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根据行业特点执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公司和职位除外);
(二)各种假期;
(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四)为员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培训、学习和职称评定提供便利条件;
(五)视具体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和设备,并制定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报酬:
(一)按各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核定的薪酬;
(二)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同时,根据自身状况为员工建立公司补充福利。
第二十四条员工对公司应尽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思想修养、法制观念和职业素质,并达到公司要求的考核标准;
(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可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相关内容。
(四)某某公司内企业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公司名称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做相应变更。
(五)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通知另一方。
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均可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一般由公司提前30日向员工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续签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一次绩效考核被评为C类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要进行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仍为C类的员工公司将不再予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员工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以隐瞒严重疾病、编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根据《某某公司处罚办法》或公司规定须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2个月,含提前通知期30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二)因机构或岗位调整,员工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2个月,含提前通知期30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按照《某某公司员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2个月,含提前通知期30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经营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经济性裁员后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重新被录用的员工,其裁减前和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累计计算为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
(五)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工作未满2年的;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涉密岗位的任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一般业务人员,欲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充分协商。
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但是对于在公司内担任经营、管理和研究重要任务,而其工作任务尚未全部完成的,或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经研究认为暂时不宜离开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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