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现场执法检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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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有效期。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
查验采矿许可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真实合法。
查验证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
表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机构成立文件;
查阅文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任命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人员任命文件;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考核记录文件;
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表3:
建设工程项目类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报告。
查阅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评审意见;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查验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2)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文件;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3)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变更批复文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3.安全设施验收
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验收意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表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1.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度文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
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文件;
作业规程;
工种操作规程;
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十六条。
表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检查标准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培训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培训情况;
抽查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新上岗人员培训记录;
再培训记录;
抽查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情况;
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3)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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