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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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上信***)
(上信***)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3.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申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4.
5.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6.
7.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万份。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定期,且不低于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单位持有期限指合格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起至该信托单位到期日(含)的期间,于认购申购时确认。
信托计划推介期: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或暂停推介的,应及时在受托人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披露该信息。
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合格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申请申购;
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按照该份信托单位对应认购申购单中列明的信托单位到期日,受托人不接受未于赎回开放日到期的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临时赎回开放日。
投资者: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购申购资金不满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人,机构投资者和认购申购资金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推介机构。
代理收付推介机构:
具体信息将于相关代理收付推介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
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同(上信***)(上信***)》(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并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全文,包括正文中的“风险警示”部分。
除非信托文件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使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
各词语的具体定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二条。
第一章受托人基本情况
第二章
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号
办公地址:
天津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卫东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三章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第四章
一、受托人
二、
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号
三、保管人
四、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号中山大厦
五、代理收付推介机构
六、
代理收付推介机构具体信息将于相关代理收付推介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
第五章信托执行经理名单与履历
第六章
姓名:
戚星宇
学历:
硕士
主要经历:
、,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硕士,六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项目经理,在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主动管理类证券投资信托研究员等工作。
现任公司资产配置总部投资经理。
姓名:
黄宏音
学历:
大学本科
主要经历:
经济师、信托执行经理,十八年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部财务科、外汇交易室、集团公司外派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信托执行经理,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拥有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章
一、信托计划名称
二、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
三、信托目的
四、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五、信托计划规模
六、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万份。
七、信托计划期限
八、
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定期,且不低于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单位持有期限指合格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起至该信托单位到期日(含)的期间,于认购申购时确认。
第九章委托人的条件
第一十章
一、委托人资格
二、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
3、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首次申购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4、
5、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6、
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委托金额低于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万元)人数超过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申购申请,申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三、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四、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
3、委托人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4、
5、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或其其他组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或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6、
7、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法律或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8、
9、委托人在此确认: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信托单位总份数低于亿份,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否则,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应当进行审计,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0、
11、委托人在此声明:
委托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计划运作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受托人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12、
13、委托人在此承诺: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为委托人聘请代理收付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权利;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并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14、
1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将作为信托计划所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子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参加子信托受益人大会并表决、签署子信托信托文件等的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无须另行取得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在子信托受益人大会中的表决内容并接受子信托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认可受托人届时所签署的子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6、
17、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8、
19、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20、
第一十一章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第一十二章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二、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或暂停推介的,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披露该信息。
委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内提交其拟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收到的认购申请排序确认该期认购成功的投资者名单及其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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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信托 红宝石 安心 稳健 系列 投资 资金 基金 计划